“风险是认识食品安全的一把‘金钥匙’”,徐景和表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总则当中确定了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制度。“实际上最本质的就是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的全面管理,应该说新修订的法律在这方面有很多重要的内容”。
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制度。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章中第一条就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制度,食品监管部门要根据风险监测评估的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也就是说风险分级管理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同时也是很重要的原则。
二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新的《食品安全法》在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测和评估基础上确立了风险交流的制度,包括县级以上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沟通和交流。
三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制度。新的《食品安全法》为了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要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四是建立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特别强调责任约谈,责任约谈不是行政处罚,但是震慑力可能更强,对相关主要责任人进行责任约谈。
五是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安全风险的全程控制,要求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追溯制度,部门间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机制,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通过制度、机制和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可控制、可追溯。
六是食品安全召回制度。现行《食品安全法》中有召回制度,但其中的“召回”主要是指生产者的召回。新的《食品安全法》在扩大了食品召回范围或者召回原因的同时,增加了经营者的召回制度。
据了解,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新增了50多条,对现有的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的修订。徐景和表示,很多制度都很新颖,相信这些重要制度的创新有利于风险的全面防控、责任的全面落实、体系的全面推进以及能力的全面提升四个全面,最终有利于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健康福祉的全面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