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将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力争到2020年基本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范化,保障黑龙江省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意见中落实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明确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 兽医部门报告的义务。对病死畜禽自行处理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各级政府、农垦系统、森工系统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实施企业化运作。力争到2017年底,生猪调出大县和年饲养量5000万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大县,至少建设1个专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专业养殖合作社、规模养殖场(小区)、屠宰场将按要求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