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市采用化制、发酵、碳化法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的比例达到20%,2017年达到60%,2018年底达到100%。
养殖大县要建无害化处理场
《实施意见》提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场所的设计处理能力应高于日常病死畜禽处理量。
生猪调出大县、年饲养量在5000万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大县、特养大县原则上要建设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其他县(市)、区可独自建设,也可跨行政区域与毗邻县(市)、区合作建设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
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完善防疫设施的基础上,优先考虑与当地的垃圾处理体系及其他市政、环卫、生态处理体系合并规划、修建,利用现有厂房等设施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畜禽定点屠宰场、年存栏能繁母猪600头以上或年饲养家禽200万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小区)、边远山区不具备集中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养殖场,原则上应购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冷藏暂存设施和化制、发酵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
鼓励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通过自建或联建等方式,建设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自购无害化处理设备有补助
《实施意见》明确,落实财政补助政策。财政、发改、畜牧等相关部门加大支持力度,统筹整合相关项目资金,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倾斜。对自购化制、发酵等无害化处理设备的养殖场,优先给予适当补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按有关规定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严格落实屠宰和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地方配套资金,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病死猪养殖者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者给予补贴。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或个人可单独或合并享受各处理环节补助。推行畜禽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
保险机构开发满足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增加畜禽养殖业保险种类,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到2018年全市实现育肥猪、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