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张志宽在今年食品安全周的宣传活动上表示,北京市食品监管主体多,渠道复杂,在今后的监管工作中,各相关职能部门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效率,坚守食品安全底线,始终向着“让首都市民享受最高水准的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这一根本目标努力。张志宽透露,目前北京市法制办、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正结合本市实际,开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立法调研,同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监督管理、食品加工小作坊、小摊贩的配套管理办法也正抓紧修订,日后,首都食品全工作的法制保障将更加健全。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张风平副局长告诉说,针对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北京市将从7个方面依法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一是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协调联动。北京市将进一步完善市、区县、街乡三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和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加强部门间、区域间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将原来的分段监管体制修改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的相对集中的监管体制,同时规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二是强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加强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严格准入监管,督促企业依法建立追溯体系,形成可倒查、可追责的责任体系,健全从种植养殖到生产加工、流通餐饮、进出口各环节全过程的监管链条。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对生产经营者增加了自查报告、全程追溯和产品召回等义务。
针对新《食品安全法》增加了网络食品交易的监管与责任(73条);对当今时代的新型食品经营模式及时进行了规范。市食药局于去年成立了网监中心,利用现代搜索技术发掘网上违法案件线索,并成立了稽查总队网监大队,加大对互联网违法行为打击。今后将依法进一步加强对利用互联网经营食品药品行为的规范,严厉打击未经许可从事互联网经营,网上销售假劣食品药品,利用互联网发布食品药品宣传广告等违法行为。
三是强化各方责任落实。督促企业守法经营、承担主责。加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和信息公开,落实监管责任。发挥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综合协调作用,加大督查考核力度,落实属地责任。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自查制度、责任约谈制度,使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要求通过可执行的制度设计加以落实。规定地方政府有食品安全考核、责任约谈等义务,进一步明确了属地政府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在第9章“法律责任”中增加了四条共十四项规定,细化了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问责与处分、增设了地方政府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
四是强化风险防控,完善监测评估体系。制定实施统一监测计划,定期公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对不合格产品及时采取市场控制措施。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分级分类监管,细化风险等级及风险危害。加强监测网络建设,提升监测评估能力。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全程风险防控。增加了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监测行为规范等规定,明确了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同时进一步固定了快速检测方法的法律地位,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执法依据的规定。另外,还明确规定了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努力实现监管的最优化和执法打击的精确化要求。
五是完善标准制度体系。依法抓紧配套制度制修订,加强部门协作,加快推进我市重点、急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发布。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提出加快标准整合、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等要求,规定标准的制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制定,使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更加贴近食品安全监管实际需求。
六是严惩违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针对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强化刑事责任追究。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及时公布严重违法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加大对严重失信者的惩戒力度,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优先于行政处罚,增加了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制度、提高了行政罚款额度、强化了资格处罚,完善了最低额赔偿制度以及民事责任连带制度等。规定对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6种违法行为,“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三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最严厉处罚。另外,运用信用惩戒、追加违法成本等手段进一步强化了执法打击力度,规定对特定食品安全违法者除了要进行经济处罚以外,还要给予“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另外,新法增加了“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违法成本叠加性规定。
七是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用好举报奖励、舆论监督等手段,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安全监察员、监督员、信息员、志愿者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制订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强化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协会、新闻媒体、消费者有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交流、责任保险等制度。规范了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