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及教学、科研、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动物防疫相关法律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程的规定,及时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要配备冷藏暂存设备并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集中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病死畜禽的产生、送交、收集、暂存、装卸、运输、无害化处理及处理后产品销售等环节,要建立台账等相关记录。
各县(市)、区要按照农业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规定的焚烧、化制、发酵和掩埋法等方式进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逐步推行化制、发酵、碳化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环保处理方式。2016年全市采用化制、发酵、碳化法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的比例达到20%,2017年达到60%,2018年底达到100%。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生猪调出大县、年饲养量在5000万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大县、特养大县原则上要建设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其他县(市)、区可独自建设,也可跨行政区域与毗邻县(市)、区合作建设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
石市还提出,财政、发改、畜牧等相关部门加大支持力度,统筹整合相关项目资金,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倾斜。对自购化制、发酵等无害化处理设备的养殖场,优先给予适当补助;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病死猪养殖者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者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