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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

2015-06-09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内容摘要:日前,江苏省宿迁市质监局会同宿迁市信用办联合发布实施《宿迁市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检不合格警诫和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制度(试行)》。
   日前,江苏省宿迁市质监局会同宿迁市信用办联合发布实施《宿迁市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检不合格警诫和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制度(试行)》。这是该市为加强“诚信宿迁”建设,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有效性,根据《食品安全法》《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分级分等监管规定》,经反复酝酿而出台的将日常警诫和年终评价有机结合的一项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食品企业质量安全及信用评价管理制度,主要有两大内容。
  一是针对平时市内外各地监管部门通报的宿迁市食品生产企业产品不合格问题,市质监局在移送交办的基础上,根据不合格程度实施的四类警示告诫制度,即每次当企业不合格食品项目分别符合《江苏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分级分等监管规定》中的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及人为使用非食用物质等级条件的,分别给予黄色、橙色、红色和黑名单警诫,由市质监局发给《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检不合格警诫书》,并及时通报相关县(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抄送县(区)政府或食安委、市信用办,并在每季度的“三查三办一通报”中进行通报。
  二是每年底根据日常食品监督抽检和质量安全问题立案查处情况,由县(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的四个等级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即3年内未发生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和违法被查处情况的,列为3A级信用企业(之后每延续一年,增加一个等级,最高为5A级),发生过黄色、橙色警诫,或者受到《食品安全法》第88条行政处罚的,列为B级(一般失信)信用企业,发生过红色警诫,或者受到《食品安全法》第87条行政处罚的,列为C级(较重失信)信用企业,发生过黑名单或等级提升情形警诫,或者受到《食品安全法》第84条、85条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均列为D级(严重失信)信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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