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缴纳义务由经营者承担
根据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征收标准方面,包括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汽车每人200元、摩托车每人30元标准计征;对机动车检测站按汽车每辆10元、摩托车每辆5元标准计征;对生猪屠宰企业按生猪屠宰数量(乳猪除外)每头2元标准计征。
《征求意见稿》明确,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由经营者承担,具体缴纳义务人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并书面告知及向社会公布。在三种情况下,缴纳义务人可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基金使用适用9种情形
据了解,价格调节基金是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稳定市场价格的专项资金。
对于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征求意见稿》明确主要适用于9种情形,包括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相关的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困难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等。而在监督和管理方面,价格调节基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价格调节基金中提取6%作征管费用,其中1%给代征费用,其余给价格主管部门用作征管费用,主要用于价格调节基金办的包括人工、宣传、培训、系统开发以及票据、报表印刷等相关办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