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通告》,进一步明确屠宰企业是防止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进入食物链的第一责任人。《通告》明确屠宰企业要对入场的动物查验检疫合格证明,严禁收购、屠宰、加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严禁为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提供仓储场所、运输工具、设施设备,违者吊销定点屠宰许可证(照)取消定点屠宰资格。《通告》部署的系列措施保证了畜禽屠宰企业专项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促进了畜禽屠宰企业履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等工作的有效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通告》颁布后,辽宁省畜牧兽医局立即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10日内张贴和发放《通告》183万张,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制作了“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宣传挂图”20万套,张贴和发放范围涵盖了动物饲养场、饲养户、畜禽屠宰加工企业、从事动物产品加工和经营的单位及个人。畜禽屠宰企业认真领会《通告》精神,进一步增强守法、依规生产观念,立即行动起来,查找自身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构建权责明晰的畜禽屠宰检验检疫机制
生猪屠宰专项整治活动期间,辽宁省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创新监管模式,推进屠宰检验检疫机制创新。一是为确保畜禽屠宰企业专项整治活动的顺利实施,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开展了以规范畜禽屠宰企业屠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检疫监管、违法案件查办为主要内容的“百日轮训”活动。二是由畜禽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对待宰6小时以上、宰前检疫检验合格的畜禽统一向驻场官方兽医检疫申报。三是屠宰畜禽由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负责具体检疫检验操作。四是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对入场、待宰和屠宰的畜禽及其产品进行“瘦肉精”及药物残留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五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或派出的官方兽医依照《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同步检疫检验情况进行监督,对检疫检验合格并取得“瘦肉精”等检测合格报告的进行综合判定,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监督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在畜禽产品和内外包装上加施检疫标志。明晰了畜禽屠宰质量监管模式,有效的弥补了官方兽医人员数量的不足,促进了企业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责任。此外,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下发《关于种猪和晚阉猪屠宰检疫相关问题的函》,明确了种猪和晚阉猪屠宰、检疫和检验,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要求。
构建畜禽屠宰企业精细化监管机制
结合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和建立畜禽屠宰企业监管长效机制,借助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辽宁省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开展了畜禽屠宰企业基本情况地毯式排查,由畜禽屠宰企业录入、监督机构审核,将畜禽屠宰企业详细地址、法人代表、屠宰规模、屠宰企业管理和屠宰、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等基本信息全部录入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通过查询畜禽屠宰企业基本信息情况,对监管范围内的畜禽屠宰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畜禽屠宰活动异常和动物防疫条件发生改变的进行重点监督,保证了官方兽医实时掌握畜禽屠宰企业情况,实现了畜禽屠宰企业监管全覆盖。辽阳、朝阳等市畜牧兽医部门利用畜禽屠宰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结合官方兽医实施监管的情况,对辖区内30余家畜禽屠宰企业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对10家未整改或整改后仍然未达畜禽屠宰质量安全标准的,限期停产整顿。
构建畜禽屠宰企业实时监控机制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一步强化畜禽屠宰企业实时监控网络建设工作,在256家畜禽屠宰企业实施网络监控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余430家畜禽屠宰企业的畜禽屠宰活动24小时不间断网络监控。借助安装在畜禽屠宰企业入场、屠宰车间、无害化处理车间等关键环节的高清摄像头,辽宁省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管理人员和派驻、派出的官方兽医实时监控着畜禽屠宰企业畜禽屠宰查证验物、登记、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等畜禽屠宰质量安全活动状况,对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处理、处罚。
构建动物卫生监督与畜禽屠宰监管互联互通机制
依托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辽宁省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出具机打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为抓手,采取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与检疫申报、“瘦肉精”检测合格报告相关联,检疫申报与畜禽屠宰企业动物防疫监督记录相关联,动物防疫监督记录与畜禽屠宰企业基本信息相关联,出具机打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与官方兽医权限相关联等倒逼方式,将畜禽屠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屠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动物卫生监管有机结合,形成了畜禽屠宰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实现了畜禽屠宰企业监管环环相扣、互为因果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