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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布《活禽市场建设指南》元旦起执行

2015-01-05      来源:广东省畜牧兽医局    
 
内容摘要:本标准规定了活禽市场建设的基本要求、活禽零售市场要求、活禽批发市场要求和市场管理制度建设要求。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商务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批发市场行业协会、广东省家禽业协会、广州市肉菜市场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勇、罗房枢、黎东初、李利、谢建发、邓楷凯、董穗、李恩泉、李幸平、徐浩华、陈迎丰、李雪金、王筱玲。
  活禽市场建设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活禽市场建设的基本要求、活禽零售市场要求、活禽批发市场要求和市场管理制度建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内的活禽零售市场和活禽批发市场的新建和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7110-2008  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
  GB 19085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GB/T 19220-2003  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
  GB/T 19221-2003  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活禽
  鸡、鸭、鹅、肉鸽、鹌鹑、鹧鸪和其他人工饲养、可供食用的禽类。
  3.2 活禽市场
  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活禽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包括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市场。
  3.3 活禽批发市场
  进行活禽批量集散、价格形成,并具有信息、结算等配套服务功能的活禽市场。包括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和有活禽经营的肉菜(农贸)批发市场。
  3.4 活禽零售市场
  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活禽的活禽市场。包括活禽专业零售市场和肉菜(农贸)市场内活禽经营区或经营档口。
  3.5 禽废弃物
  物理性致死(非正常宰杀)的禽尸体、禽毛、禽粪便及正常宰杀的不可食用部分。
  3.6 代宰屠宰区
  在活禽批发市场内设置的集中宰杀活禽的区域。
  4 基本要求
  4.1 市场的选址应符合市场建设规划的相关规定。
  4.2 市场应设有采光和通风、给水、排水、排污、消防、环境卫生等设施,并建立相关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4.3 市场应设有废弃物暂存或处理设施,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环境污染。
  4.4 活禽经营者应持营业执照经营和亮照经营,活禽经营者包括活禽代宰屠宰户。
  5 活禽零售市场要求
  5.1 选址
  活禽零售市场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避开人口密集区;
  b)场地环境应符合GB/T 19221-2003第4章的要求;
  c)便于动物防疫和宰杀废水、禽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d)交通、卫生、环保、消防、防雷等有关规定。
  5.2 基础设施要求
  5.2.1 市场厅棚
  市场厅棚应采用不积水、不吸潮、防腐、耐酸碱腐蚀的,大跨度、大空间的钢架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层高应不低于3m。
  5.2.2 市场内墙身
  市场内墙壁(含立柱四周)应采用浅色、无毒、抗腐蚀、不渗水、易清洗的材料涂刷或贴面至顶;天花板应用防霉材料覆涂。
  5.2.3 地面
  市场地面以耐磨、防滑、耐酸碱腐蚀、不渗水、易清洗的材料铺设,地面平整,无裂逢,并向排水沟方向倾斜,坡度比不少于1%。
  5.2.4 采光和通风
  5.2.4.1 市场要自然采光,并有明朗的灯光设施。供电设施应满足:
  a)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b)各经营区域应配备带良好接地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禽交易区域使用防水插座;
  c)市场内环境照明供电设施配置应符合GB 50034的规定。柜台(操作台)上方灯照度应达到100l x,禽肉分割剔骨操作台灯光照度不小于200l x。市场内通道应配备照明灯,各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5.2.4.2 市场应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有条件的可配置低噪音抽送风机,宜按建筑面积1000㎡安装不低于2KW,1000㎡以上每增加100㎡相应增加功率300W的标准配置。
  5.2.5 给水
  5.2.5.1 市场内经营用水应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经营用水应符合国家GB 5749的要求,设施配置应符合国家节约用水的规定。
  5.2.5.2 市场内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消毒设施,便于冲洗和消毒。
  5.2.6 排水、排污
  5.2.6.1 市场内下水道应采用沉井式暗渠(安管)排水系统,宽度为20cm以上,弧底深度15cm以上,并设不锈钢防鼠隔离网。
  5.2.6.2 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污水通过隔渣过滤处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污水排放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
  5.2.7 消防
  5.2.7.1 市场建筑消防设施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内部装修应符合GB50222的要求。
  5.2.7.2 市场应按照GB/T 17110-2008 第5.4.3条的规定标准配置灭火器材。
  5.2.8 环境卫生
  5.2.8.1 市场应设有清洗、消毒、污水污物处理等设施设备,地面应保持清洁。
  5.2.8.2 应配备足够数量、布局合理的禽废弃物收集设施和禽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禽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应密闭。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环境污染。
  5.2.8.3 保持营业场所和周围环境的卫生,不得在市场设施上乱搭挂、乱张贴。
  5.3 活禽经营设施建设要求
  5.3.1 活禽经营区
  5.3.1.1 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独立(封闭或半封闭),与其他农产品经营区域分开;市场内活禽经营区域25m范围内不得设置现场制售食品的加工经营场所。
  5.3.1.2 活禽经营区应设置活禽运输车辆和禽笼清洗消毒场所,暂存废弃物等设施。
  5.3.1.3 活禽经营区应设置独立的出入口,并设置进出工作人员鞋底消毒设施。
  5.3.2 活禽经营档口
  5.3.2.1 档口摊档台平面要整齐划一,采用不锈钢、釉面砖或抛光砖铺设。摊档台立面贴抛光砖或瓷砖,档台靠通道外侧边沿设挡水设施不低于20cm。
  5.3.2.2 档口面积不少于10m2,应划分为活禽存放、宰杀、售卖三个区域,并相对独立(封闭或半封闭),活禽存放区域、宰杀加工区域相对封闭,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
  5.3.2.3 档口应配备独立排风、照明、给排水设施、热水加热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以及垃圾收集设施等。
  5.3.2.4 档口活禽存放区域应宽敞通风,墙壁、房顶、地面平整牢固,地面四周设下水明渠。应配备冲洗水龙头和消毒设施,便于冲洗消毒;存放活禽应使用不锈钢笼,笼底设置接载禽类粪便的活动设施,并与售卖区域隔开。
  6 活禽批发市场要求
  6.1 选址
  6.1.1 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距离养殖场3公里以上。
  6.1.2 应符合动物防疫的要求,便于宰杀废水、禽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场地环境应符合GB/T 19220-2003第4章的要求。
  6.2 基础设施要求
  6.2.1 市场厅棚
  批发市场的交易厅棚建设应符合GB/T 19220-2003第5.1条的要求。
  6.2.2 市场内布局
  6.2.2.1 人员和活禽进出市场通道应分离,并分别设置活禽进出口车辆消毒设施及人员进出鞋底消毒设施。
  6.2.2.2 活禽批发市场应划分为交易区(如:旱禽交易区、水禽交易区、杂禽交易区)、代宰屠宰区、停车场、污物集中区、办公区等区域。交易区应通风良好,水禽交易区与其他交易区要相对隔离。配有冲洗水龙头和消毒设施。
  6.2.2.3 交易区、代宰屠宰区和生活区之间应有一定距离的间隔。
  6.2.2.4 市场内配备有视频监控系统、广播系统。
  6.2.3 地面
  6.2.3.1 市场地面以耐磨、防滑、不渗水、易清洗的材料铺设,地面平整,无裂逢,有一定斜度,并向排水沟方向倾斜。
  6.2.3.2 水禽交易区应设置离地面15cm以上的棚架。
  6.2.4 采光和通风
  6.2.4.1 市场内采光设施按第5.2.4.1条的要求执行。
  6.2.4.2 市场内窗户的设施应保证空气能够顺畅对流。活禽交易区、宰杀区应配置独立的排风设施,排风机口布局应符合环保要求。
  6.2.5 给水
  市场内给水设施按第5.2.5条的要求执行。
  6.2.6 排水、排污
  6.2.6.1 市场内下水道应采用沉井式暗渠排水系统,交易区档前设有排水、排污明渠,并设不锈钢防鼠隔离网。
  6.2.6.2 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隔渣过滤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
  6.2.6.3 市场内下水道应定期进行清洗,确保畅通。
  6.2.7 消防
  市场消防设施应符合GB50016和GB50222的要求配置消防栓、消防水带、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6.2.8 检测
  6.2.8.1 市场设有有关禽类疫病检测室。
  6.2.8.2 市场应每天进行抽样检测,做好检测记录。
  6.2.9 环境卫生
  6.2.9.1 批发市场的环境卫生应保持地面清洁。
  6.2.9.2 活禽交易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档口应设置加盖的垃圾桶(箱)。垃圾日产日清,保持交易区场所和周围环境的卫生。无害化处理应符合GB 16548的规定。
  6.2.9.3 应设置活禽运输车辆和禽笼清洗消毒场所。
  6.2.9.4 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防鼠、灭鼠设施设备。
  6.3 代宰屠宰区要求
  6.3.1 基本要求
  6.3.1.1 活禽批发市场内应指定区域为活禽代宰屠宰区。代宰屠宰区应与活禽交易区有一定的距离。
  6.3.1.2 配置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检疫检验室和设备,配备相应的检验人员。
  6.3.1.3 应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配备废弃物、污染物、病死家禽及其不合格产品和污水处理设施、设备。
  6.3.2 设施和服务
  6.3.2.1 应具备相应的屠宰设施设备,如:沥血桶、蒸汽炉或热水炉、烫毛池、脱毛机、家禽宰后处理和检验台(架)等。
  6.3.2.2 各功能间地面应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无裂缝、无局部积水。
  6.3.2.3 各功能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活禽和家禽肉品必须严格分开,避免迂回运输,防止交叉污染。
  6.4 停车场设施要求
  6.4.1 批发市场应设立活禽运输车辆专用停放区,停车场应划分为活禽卸货后和社会车辆停放两个区域。
  6.4.2 停车场应专设车辆清洗、消毒区,配备车辆清洗和自动喷淋消毒设置,活禽运输车辆卸货后须通过清洗和消毒才能停到停车场。
  7 市场管理制度建设要求
  7.1 活禽市场应编制《活禽市场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市场经营管理、设施设备管理、质量管理、物价管理、检测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从业人员卫生管理、服务监督管理和诚信管理等制度。
  7.2 活禽市场应建立市场准入、卫生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卫生防疫、消毒应符合GB 19085的要求。
  7.3 活禽市场应每天清洁消毒一次、每周大扫除一次。活禽零售市场应实行活禽当天零存栏管理。
  7.4 活禽市场应建立禽流感等疫情的预测预警、防控及溯源制度及突发疫情应急预案。
  7.5 活禽市场应按要求建立休市制度,实行活禽暂停交易措施。休市期间,应当按照有关卫生规定,对活禽经营场所、活禽笼具、被杀器具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7.6 活禽市场应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定期对消费者进行顾客满意度抽样调查,征询对活禽零售市场、批发市场服务意见,记录在案并制定解决办法。
  活禽市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信箱,公布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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