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停止签发从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进口禽类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德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德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德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质检总局 农 业 部
201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