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重要事项通报机制。发现区域性和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或可能波及到其他地区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局报告,同时向属地有关职能部门及时通报。
二、建立健全协助调查机制。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的需要协助调查事项,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职责。跨区域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处置,要由事件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管局向涉及其他区域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协助调查请求,并作为事件处置的主办单位,主动通报情况,积极协调沟通,跟进处置进展。协助调查请求要有明确的事由、协助调查的内容或需要确认的事项。
三、规范信息发布机制。食品药品监管局进一步完善监管信息草拟、审批、发布机制,明确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各领域监管信息的审核、审批、发布的程序,依法按程序及时发布涉及公众信息的监管信息。
四、建立健全属地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与本地区公安、农业、卫生、工商、质监、通信管理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的沟通和协作,实现与有关部门职能上的良性互补、政策上的紧密衔接、管理上的相互支撑、力量上的聚集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