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了不适合发展养殖小区的畜种名录。从我省动物防疫实际看,猪、鸡和奶牛养殖不宜建养殖小区,应单独建场。养鸡场之间距离应不少于3000米。猪、奶牛养殖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有条件的应达到3000米。养殖场的选址、布局、人员、设施设备及制度等防疫条件要达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标准。
《指导意见》明确了肉牛肉羊养殖小区的规模、间距要求。适度规模、具备一定防疫间距将成为今后扶持推广养殖小区发展的重点。在新建、改建和扩建肉牛、肉羊养殖小区时,饲养规模不宜过大,养殖户数不宜过多,养殖密度应适中,每个肉羊养殖小区存栏量应不超过5000只,每个肉牛养殖小区存栏量应不超过500头。养殖小区之间距离应不少于500米。养殖小区内养殖户之间要独立封闭养殖,户与户之间用围墙隔开,间距不少于10米。养殖小区内每个养殖户的肉牛存栏量超过50头或羊存栏量超过500只时,户与户间距应大于20米;养殖小区内每个养殖户的肉牛存栏量超过100头或羊存栏量超过1000只时,户与户间距应大于50米;养殖小区内部养殖户养殖规模和密度增加,户与户之间的距离应相应增加。
《指导意见》要求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规定。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在开展畜禽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监督工作中,对畜禽养殖小区的选址、布局、人员、设施设备及制度等防疫条件,要按照《办法》中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具体规定,严格执行。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全面规范畜禽养殖小区的动物防疫条件。对提出申请的养殖小区,要派专人到现场,严格审查选址、布局、人员、设施设备以及制度等各方面情况,符合条件方可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审查不合格的,要按规定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进行改造,并说明理由。在严格按照防疫条件审查的同时,要认真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发放、使用的电子记录和日常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发证审查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严禁对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小区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