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对养殖场畜禽排泄物治理基本设施配备要求、生态消纳利用要求、生化或工业净化达标处理要求、养殖废气和其他固废处置要求以及污染治理管理与运行等都作了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畜禽养殖场完成污染整治后,经过两个月以上运行、粪污达到生态消纳利用或达标排放要求的,由养殖主体向乡镇政府提出达标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由县农业、环保部门在1个月内联合出具《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意见》。对采用生化或工业净化达标处理、符合国家和省排污许可证申领条件的规模养殖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验收不能通过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或整治无望的,将被关闭。据悉,到明年底,在农业水环境治理中保留下来的养殖场,都要依此《办法》达标养殖。今后浙江省新建的养殖场将按此《办法》实行准入。
截至9月底,浙江省有划定调整任务的87个县(市、区),86个已调整划定,禁限养区内已关停搬迁养殖场户69597个,占应关停搬迁数的97.92%,涉及生猪存栏490.18万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