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福安市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对一起私设生猪屠宰点,收取进场屠宰和生猪寄存费,涉案金额高达上百万元的案件进行宣判,连同私设屠宰点的夫妇二人及14名屠宰户被一同判刑。
2013年6月10日4时许,该市公安局、工商局、经贸局、农业局、质监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对私设在福安市坂中乡坂中中学后竹林内的生猪屠宰点进行专项联合执法,现场查扣林某某收取的进场屠宰和生猪寄存费人民币150元,不锈钢盆40个,屠宰架12个,屠宰钩3把,锄头、大秤各1把,手提秤2把,刀具36把;已屠宰的猪7头,共874公斤,待宰生猪22头,共2960公斤,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29头猪价值共计人民币64374元,经检疫为不合格,已由福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作无害化销毁处理。同日,林某某、阮某某、郑某某等15人在该屠宰现场被福安市公安局抓获归案;2013年9月3日,林某某的丈夫黄某某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
福安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6月9日间,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夫妇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生猪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情况下,在福安市坂中乡坂中中学后的竹林内,搭盖临时楼棚私设生猪屠宰点,提供场所、热水、木架等服务,供被告人阮某某、郑某某等生猪屠宰户在该场所内私宰生猪并流入市场销售。上述生猪屠宰场经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夫妇向各屠宰户以每头生猪10~15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进场屠宰和生猪寄存费,至案发时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56225元。在上述非定点屠宰点内,2013年1月至6月9日间,被告人阮某某、郑某某等14人私宰生猪价值累计为人民币1329000元。
福安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情节严重;被告人阮某某、郑某某等14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于日前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等16人因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50000元到6000元不等的罚金。因本案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较大,不对被告人林某某适用缓刑,除林某某以外的15名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同时决定两年至一年不等的缓刑考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