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建明说,修订草案中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称谓,但没有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规模界定。按照常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可修订草案又专门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管理进行了规定。为了与法律责任相匹配,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在本法附则中给予明确界定。否则,按照法律的处罚标准,在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一方面如果采用标准过高,他们受不了;另一方面,也会因处罚过重影响就业,并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建议根据经营规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量化规定,比如规定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统一称为食品小微经营者。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时,龚建明委员建议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