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公安、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经营活动的日常巡查,并接受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具体来说,我市生猪屠宰管理相关部门(部分)职责如下:
商务局:负责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规划制订、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打击私屠滥宰工作。
农林(畜牧兽医)局:负责对入场(点)生猪查证验证、瘦肉精检测、宰前宰后检验检疫,外地进瑞生猪网上备案和落地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查验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生猪产品的监管,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非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和未经检疫检验、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按有关规定处理。
工商局:负责流通领域肉品市场管理,严格索证索票制度和台账登记制度,严肃查处无证无照销售猪肉,严厉打击销售非定点屠宰场(点)和未经检疫检验、检疫检验不合格的鲜肉产品的经营者。
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食品生产环节的原料肉进行监督。
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猪肉品的执法检查活动,对违法、阻碍执法、暴力抗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受理监管部门移送的生猪屠宰刑事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各镇街负责辖区内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经营活动的日常巡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