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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规定食品等8大类产品必须强制使用商品条码

2014-05-21      来源:南国早报    
 
内容摘要:商品条码相当于商品的“身份证”,可用于质量安全追溯。今后,在广西生产的食品、电线电缆、人造板、药品、医疗器械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产品拟必须持有“身份证”,才能进入流通市场。
  商品条码相当于商品的“身份证”,可用于质量安全追溯。今后,在广西生产的食品、电线电缆、人造板、药品、医疗器械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产品拟必须持有“身份证”,才能进入流通市场。5月20日,从自治区法制办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意见,规定8类重点产品必须办理商品条码,以便监管部门可直接通过商品条码锁定生产厂家,追溯生产源头。
  目前,广西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保有量达3300多家,在10万多种商品中广泛使用,2万家商店采用条码技术进行零售结算。
  据各地质监部门检查发现,大型商场超市的商品条码实施情况较为理想,仅存在个别不规范之处。但是,根据这两三年的商品条码印制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看,广西的商品条码印制品质量抽查合格率仅为68.6%。一些印刷企业不严格查验委托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给伪造、假冒商品条码以可乘之机的现象非常普遍。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是,要求广西辖区内生产的食品等8类预包装产品(详见附表),必须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以便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区的产品安全追踪与溯源系统。
  按《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未在应当标注商品条码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超市门店等销售者未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一经发现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有强制使用店面码等行为,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印刷企业为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的,或者将委托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责令其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必须标注商品条码的8类产品
  1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农副食品、烟草制品、酒、饮料、茶;
  2 医药品、医疗器械;
  3 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玩具、纸制品;
  4 农药、肥料、种子;
  5 人造板、电线电缆、家用电器;
  6 服装及服饰、纺织制成品、针织品及其制品、皮革制品;
  7 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
       8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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