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餐饮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经合法培训机构考核合格后,取得合格证,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特大型餐馆、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供餐人数3000人以上的集体食堂以及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的餐饮服务单位,须配备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就餐人数在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则须配备中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对连续3次被不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因履行职责不到位而解聘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系统会将其自动列入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