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12] 7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农委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提高都市型现代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畜产品质量、保障市场有效供给、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畜牧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监管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近年来,国内频发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给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畜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社会及媒体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推进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提高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畜产品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
(一)各级政府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畜产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畜产品安全监管相关制度;实行畜产品安全监管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部门的责任。
2.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农业工作重点,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建立健全本地区畜产品安全监管组织机构和协调机制,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活动。
4.切实加强畜产品安全监管行政管理体系、监督执法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公共畜产品安全设施的建设,保障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人、财、物的投入。
5.建立应急预案和快速反应机制,组织指挥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各畜产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 [2010] 105号)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1.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畜禽养殖、畜禽及其产品流通、畜禽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及畜产品兽药残留、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等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简单的分割、冷冻除外)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各级服务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5.各级食品药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各级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并依据法律严厉打击涉嫌畜产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7.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食安办)按有关要求,组织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依法组织查处重大畜产品安全事故。
8.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及畜产品加工企业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
各监管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监管责任向监管对象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行政告知工作,提高监管对象的质量安全意识。畜产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书面告知并移交分管部门处理。
三、进一步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
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一)畜禽养殖场(户)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和畜禽标识佩带工作,按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停药期的规定,禁止在饲养过程中使用或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任何物质,并做好生产记录,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二)畜禽养殖场要建立养殖档案,档案记载内容包括:畜禽的品种、数量、来源和进出厂日期、繁殖记录、标识情况;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使用时间和数量;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三)要建立畜禽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制度和承诺制度。畜产品经纪人要建立经营活动记录,记录畜禽及其产品的来源、数量、日期、检疫证号、畜禽标识号、流向等内容。
(四)畜产品经营者要建立购销记录,记录畜禽及其产品的来源、数量、日期、流向等内容,凭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证销售畜产品。不得经营下列畜产品:
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2.疫区内易感染的;
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4.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5.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五)屠宰厂屠宰的畜禽,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执行。
(六)畜产品批发市场须自行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对其生产经营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七)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防止恶意炒作。对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报告的,依据有关法规加重处罚。?
四、进一步完善畜产品安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畜产品安全法规制度建设
尽快出台《大连市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和《大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建立畜产品安全考核评价、信息报送等制度,认真总结畜产品安全工作好经验、好做法,确保畜产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畜产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09〕24号文件转发),进一步完善市级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体系、监督执法体系和检测体系;完善县级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体系,建立县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体系和检测体系;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农质发〔2011〕7号)要求,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工作。
(三)加强畜产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加快畜产品安全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按照“有标贯标,无标补标”的原则,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制定适合我市畜产品监管的地方标准和贯彻标准的技术操作规程,实现养殖、生产加工、销售流通等全程质量控制。建立技术标准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畜产品安全标准信息共享。尽快建立和形成以企业自检为基础、县级日常监管监测为主体、市级例行监测评估为指导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机制。加大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和基地建设工作力度,提高优质畜产品的知名度。
(四)加强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建设
建立市级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开展畜产品安全风险评价,提出风险预警和风险管理建议,对各类畜产品安全风险和隐患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加强畜产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建设
完善各级政府、各监管部门畜产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严格落实紧急处置、事故调查、信息发布等制度规程。区别畜产品安全事件级别,明确应急指挥、报告、处置等具体预案,健全快速反应机制,落实应急处置队伍和物资保障。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六)完善畜产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严格的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加大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追究。对因畜产品安全监管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进一步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成立市和区市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作为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分析畜产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畜产品安全工作,提出畜产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畜产品安全各项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
附件:大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大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孙广田 副市长
副组长:周 洲 市农委(市动物卫生监管局)主任(局长)
成 员:吕 强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一丁 市经信委副主任
祁广殷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 敬 市财政局副局长
吴国功 市环保局副局长
顾 桦 市农委(市动物卫生监管局)副主任(副局长)
李延锋 市服务业委副主任
王文涛 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志刚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刘爱民 市质监局副局长
于 芳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荣 梅 市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联系电话83689265),顾桦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