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意见
农计发[2012]2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广东省农垦总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农计发[2012]24号
为落实《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国发[2012]4号),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现就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发性金融支持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开发性金融是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提高示范区融资服务能力,是破解农业发展融资难问题的重要探索,是助推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有效举措。各省农业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示范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开发性金融作为推进示范区建设、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将示范区作为开发性金融拓宽服务领域、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平台,切实加强战略合作,积极创新体制机制,不断提高示范区金融服务水平。
二、明确开发性金融支持示范区建设的思路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规划先行、机制创新、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协同配合、试点引路、逐步推开、务求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农业部门组织协调优势和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实力雄厚优势,以提高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中心任务,以示范区主导产业为支持重点,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种养大户为扶持主体,着力健全农业融资服务体系,创新农业融资模式和服务方式,丰富农业金融产品,拓宽融资渠道,为加快示范区建设步伐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十二五”末,使示范区融资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融资服务水平明显提升,融资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开发性金融支持示范区的融资总量达到500亿元,形成引导、推进各类金融资金参与示范区建设的良好局面,大幅度提高示范区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有条件的示范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
三、突出开发性金融支持示范区建设的重点
(一)现代种植业。支持建设高标准农田及配套设施,强化农机装备,完善粮食仓储及农机装备存放设施,夯实粮食生产的物质基础,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支持建设园艺作物标准园,完善田间工程、温室大棚、集约化育苗、田头预冷等基础设施条件,推进标准化生产,提升园艺产品质量和效益。
(二)现代畜牧业。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完善圈舍、饲养、粪污处理等设施设备条件,提高标准化养殖水平,转变生产方式,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三)现代渔业。支持建设标准化养殖池塘,发展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完善饲料加工、饵料投放、水体增氧以及进、排水等设施设备条件,科学规范管理,提高健康养殖水平,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四)现代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壮大,完善储藏、保鲜、分级、加工、包装等设施设备条件,延伸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支持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建设,完善质量检测、电子商务、仓储、冷链配送等设施设备条件,构建农产品高效流通体系。
(五)现代种业和信息化。支持建设种子种苗研发、生产基地,整合种业资源,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支持农业生物、信息、新材料等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推进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农业的融合,加快农业技术集成推广应用。支持拓展农业功能,发展新兴产业。
四、建立健全开发性金融支持示范区建设的融资服务体系
示范区和开发银行分支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充分利用原有的农业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管理平台、操作平台、担保平台、公示平台和信用协会等“四台一会”为基本模式的开发性金融服务体系。
(一)管理平台。示范区应成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开发银行分支机构及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下设银政合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农业融资服务体系,协调相关平台、机构建设和发展,推动农业项目融资需求与开发银行对接。
(二)操作平台。示范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立、培育和发展资本金充足、治理结构完善、投资主体多元的农业投资公司作为操作平台,负责统借统还、批量承接开发银行信贷资金,通过统贷、转贷和直贷模式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及农户提供资金支持。建立农业项目储备库,落实各类融资需求与开发银行对接,组织实施项目,协助开发银行进行信息收集及其他辅助性信贷管理工作。
(三)担保平台。示范区应积极引导现有的担保资源向农业领域倾斜,做大做强政策性涉农担保公司。引导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独资或股份制融资担保机构,增强示范区农业融资担保能力。开发银行要积极向担保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开展业务培训,提升担保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四)公示平台。管理平台或操作平台应按照项目受理公开、贷款发放公示和贷款偿还公告的“三公”原则,利用示范区政府网络、电视、报刊、公告栏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建立有效社会公示途径,调动社会力量监督开发银行贷款公开、公正、公平实施。
(五)信用协会。管理平台或操作平台应主动引导、推动示范区组建各类信用协会或信用联合体,建立会员培训、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信用公示、信用奖惩制度,通过同业监督、群众监督、会员监督等信用建设措施促进会员信用的不断提升。
五、创新开发性金融支持示范区建设的融资服务方式
开发银行分支机构要在示范区政府支持下,以满足示范区金融服务需求为目标,将以“四台一会”融资服务体系为核心的农业融资方式创新和农业改革创新紧密结合,以批发的方式解决零售问题,以统一的标准模式解决千家万户的共性问题,积极创新符合监管要求和开发银行特点,可操作、可复制的农业融资模式,探索与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客户群相适应的融资服务方式,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和效率。
(一)探索创新农业融资模式。在充分利用担保平台完善贷款信用结构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农业项目信用结构。推动健全农业贷款抵押财产评估、管理、处置制度,因地制宜地扩大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以设施棚舍、大中型农机具、水域经营权等作为贷款抵押物。将农产品订单收益、农业补贴收益、农业保险理赔收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预期收益等整合利用,发展各类权益质押贷款。推动各类信用协会发展,聚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个体信用,发展联保互保贷款。
(二)积极改善农业金融服务。支持编制示范区发展规划,提供规划编制贷款,共同开展规划编制工作,或围绕示范区发展规划,主导编制系统性融资规划,促进规划实施。积极开展“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综合金融服务,探索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以夹层融资、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当地农业发展;提供中长期和短期、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等各种期限、各种类型的贷款产品,满足示范区各类主体融资需求;主动为示范区涉农企业债券、票据等发行工作提供承销和咨询服务;通过融资租赁模式,满足示范区大型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融资需求;为具备一定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融资提供服务,开辟农业发展直接融资渠道。协助做好生产经营主体培育,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种养大户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管理培训、技术支持、市场开拓和人才培养等,在项目开发、评审及贷后管理等方面提供全流程咨询服务。实行贷款条件优惠,在开发银行内部授信规定及利率政策范围内,对示范区农业贷款给予政策支持,贷款利率可在风险定价和市场定价基础上给予一定优惠。
六、开展开发性金融支持示范区建设试点
(一)选择创新试点。2012年,农业部、国家开发银行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1-2个发展基础好、工作力度大、积极性高、带动作用强的示范区,开展农业融资服务创新试点。国家开发银行优先安排贷款规模支持试点示范区建设。试点示范区的选择按照示范区政府申请、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审定、农业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备案的程序确定。
(二)制定试点方案。试点示范区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编制试点方案,包括发展思路与目标、建设内容和方法、重点项目、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试点方案要上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开发银行分支机构审定后实施。
(三)加强项目对接。试点示范区要与开发银行密切配合,积极做好项目组织、筛选、推荐等工作。开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指导,做好项目评审等工作。
(四)总结试点经验。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开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试点情况跟踪,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每半年报送一次试点总结报告。农业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将适时交流试点工作情况,选择有效、成熟的模式予以宣传推广。
七、强化开发性金融支持示范区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开发银行分支机构要将开发性金融支持示范区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开发银行分支机构要制定管理办法,指定专门处室,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示范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示范区要积极推动完善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各种农业投资和项目要向示范区倾斜。示范区要积极研究出台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加强农业项目资金整合,加大农业投入,确保农业投入总量逐年增长、比重逐年提高。
(三)建立健全财政贴息和奖补机制。示范区应视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和完善农业贷款贴息政策,突出支持重点,加大财政贴息力度。建立财政奖补机制,对开发银行等涉农贷款规模和增幅较大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或补助。
(四)支持做实操作平台和担保平台。示范区应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做实以操作平台和担保平台为重点的“四台一会”组织机构。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划拨资产、资产回购、授权经营、改制重组等方式做实操作平台,提升其资金实力和运作能力。通过资本金注入、财政补贴等方式,扶持担保公司发展壮大,鼓励担保公司之间相互合作,进一步提高担保平台的担保能力。
(五)完善风险防控和补偿机制。示范区要积极推动支农资金、保险资金、信贷资金的有机结合,构建政府支持、担保公司分担、客户互保联保、保险公司等参与的社会化风险防控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积极协调、帮助化解和有效控制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