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前小反刍兽疫及其它重大动物疫情形势和有关法律法规,防止通过活羊调运传播小反刍兽疫、布病及其它重大动物疫病,确保肉羊产业健康稳定发展,我县加强肉羊屠宰、饲养、检疫监管工作。
一、加强对贩运活羊及其产品经纪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凡是为屠宰场提供活羊及其产品的贩运经纪人,屠宰场要逐一登记选册,并报驻场官方兽医及县动监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清退。贩运活羊及其产品的经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装前、缷后消毒。
二、严格执行入场准入制度。活羊进入屠宰场前,屠宰场检疫人员要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免疫标识,并进行“瘦肉精”抽检,做好详细记录。凭有效的检疫证明、齐全的免疫标识和合格的“瘦肉精”检测报告入场待宰,禁止无检疫证明、无耳标、无“瘦肉精”检测报告的肉羊进场屠宰。
三、认真落实宰前检疫申报制度。屠宰场屠宰活羊应当提前6小时向驻场官方兽医申报检疫,官方兽医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实施宰前检疫,对检查合格的,出具准宰通知书,不合格的按规定要求处理。对未经检疫屠宰场自行屠宰肉羊的,将依照相关法律严肃处理,对出场的肉羊产品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屠宰场自行承担。
四、坚决执行高风险省区禁止输入活羊规定。严禁从新疆、甘肃、宁夏、山西、陕西、巴彦淖尔市等省区和地区调入活羊。如违反规定从高风险省区、地区调入活羊,应立即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进行隔离观察21天,确定调入的活羊健康无疫后方可在当地饲养、屠宰加工,交易。否则,不得饲养、屠宰加工、交易。对从高风险省区和地区调入无检疫证明和证物不符的活羊,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严肃查处。
严禁从上述高风险省区及地区调入羊产品,如违反规定调入者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认真执行从其他省区及地区调入活羊的规定。从非高风险省区及地区调入活羊进行饲养育肥的,调入前必须在调出地动物防疫部门进行布病检测化验,取得检测化验报告合格单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调入。调入后要在指定的隔离场隔离观察,并进行相关疫病免疫。15天后经官方兽医检查无异常时方可入场(户)饲养。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如果不按规定未持有调出地动物防疫部门布病化验报告合格单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调入活羊饲养育肥,造成布病及其它疫病扩散蔓延的,后果全部由调入行为人承担。肉羊屠宰场应做好屠宰加工周或月计划,安排好调入羊源的地区及进入路线,并向驻场官方兽医报批备案后执行。活羊输入到场后经驻场官方兽医查验、核实并在动物检疫证明合格证上签字后,方可在当地进行饲养、屠宰加工。否则,不得饲养、屠宰加工。
六、加强活羊及其产品的调出监管。
1、跨盟市调运或向外省(市、区)调出活羊,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检疫证明上注明小反刍兽疫免疫日期,方可调动。
2、我县属于小反刍兽疫免疫区,禁止向自治区境内非免疫区(呼和浩特市以东的盟市)调出活羊。
3、羊产品由调运者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凭合法有效的检疫手续全国范围内调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