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重点排查整治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隐患。切实加强对饲料、兽药等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隐患的排查治理,加大投入品质量监督检测力度,提高其质量水平;加强抗生素和饲料安全问题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排查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黑加工厂"、"黑窝点"、"黑作坊";加强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假劣兽药行为,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投入品环节质量安全。
二是重点排查整治畜牧养殖环节隐患。切实加强对养殖过程中违法添加"瘦肉精"、金刚烷胺等违禁化合物和人用药,滥用抗生素类药品的排查,开展监督抽检,加大对"瘦肉精"等违禁化合物和违禁药物的监测力度;重点排查养殖环节不建立养殖档案,违法违规使用违禁化合物和药品,不严格按照休药期规定用药,对病死畜禽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喂畜禽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对养殖场周边环境污染和养殖场排污隐患的排查,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三是重点排查整治动物疫病防控环节隐患。切实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奶牛两病的检疫监测,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重点排查动物程序化免疫和定期消毒灭原落实情况,流行病学调查监测情况,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四是重点排查整治畜禽产品收购贩运环节隐患。会同工商部门,切实加强对畜禽贩运经纪人(企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企业、合作社)实行动态交易登记管理;重点排查活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等违禁化合物和药物,收购贩运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对于来源不清,养殖档案不全,用药情况不明的活畜禽,一律不得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法进行处理。
五是重点排查整治畜禽屠宰检疫环节隐患。切实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的检疫监督工作,协调商务部门督促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并严格落实畜禽进场查验制度,科学确定"瘦肉精"等自检数量比例和项目,做好进场和自检记录;重点排查进入屠宰企业的活畜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严格检查有关"瘦肉精"等检测合格记录凭证或检测不合格记录凭证,开展监督抽检,对确证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活畜禽及其产品,要会同商务部门监督屠宰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涉案线索按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六是重点排查动物卫生监督环节隐患。切实加强源头监管和日常监管,落实检疫申报程序,检疫人员严格按照检疫规程依法临栏实施检疫;依法在定点屠宰场(厂、点)按照法定的检疫范围、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动物进场查证验物,做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记录登记,检查屠宰企业检测记录,规范出具检疫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