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畜产品卫生控制法案执行令修正案:
只有官方兽医检验官才可进行对所有家畜,包括鸡、鸭的检验;根据工作量标准,进行牲畜检验应提供一名官方兽医检验官及一名非官方检验员;规定屠宰发运前的牲畜卫生标准及违反规定的罚金;统一术语及规定间的协调。
2.畜产品卫生控制法案执行规则修正案:
制定签发出口畜产品卫生证书的合法依据;应具备和采用自我安全管理认证标准与应用程序的业务主体与范围规范;制定农户须遵守的牲畜屠宰发运前条件的规定;删除指定畜产品卫生检验机构的句子;删除海狸鼠为非家畜动物;扩大评估自我安全管理认证标准主体,制定标准及调整抽样规定;强制规定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商与进口商的可追溯管理义务;统一修订法案的术语及形式;规定间的协调及其他相关法规。
目前该通报正在征求意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