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胴体背膘厚度测量装置 JB/T 13266-2017
信息来源:《肉类产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21年第4期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食品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MIF/TC 14)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双汇集团技术中心、南安市中机标准化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省闽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包装与食品工程分会、广东省食品和包装机械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彦昆、李虓、孟庆阳、朱斌、郑华婷、赵丹、熊维煊、田芳。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猪胴体背膘厚度测量装置的术语和定义、型号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基于光电技术测量猪胴体背膘厚度的猪胴体背膘厚度测量装置(以下简称测量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3768 声学 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 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5048 防潮包装
GB 5226.1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7311 包装机械分类与型号编制方法
GB/T 13306 标牌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6798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
GB/T 19891-2005 机械安全 机械设计的卫生要求
GB/T 27519 畜禽屠宰加工设备通用要求
JB 7233 包装机械安全要求
NY/T 1759-2009 猪肉等级规格
SB/T 222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基本技术要求
SB/T 223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机械加工技术要求
SB/T 224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装配技术要求
SB/T 229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产品包装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猪胴体
猪屠宰放血后,去头、蹄、尾、毛及内脏的躯体。
[GB/T 17236-2008,定义3.2]
3.2 背膘厚度
猪洞体6肋~7肋处背中线皮下脂肪的厚度,单位为毫米(mm)。
[NY/T 1759-2009,定义3.2]
3.3 测量误差
测量装置对样品检测结果与NY/T 1759测定值的差值,其差值与NY/T 1759测定值的比值,用百分数表示。
3.4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
测量装置在每两次相邻故障之间工作时间的平均值,即测量装置在总的使用阶段累计工作时间与故障次数的比值,单位为小时(h)
3.5 测量能力
在单位时间内,测量装置测量猪胴体的数量,单位为个每分(个/min)
3.6 故障
产品不能执行预定功能的状态(预防性维护除外)
3.7 死区
清洗介质或清洗物不能达到的区域。在清洗过程中,产品、清洗剂、消毒剂或污物可能陷入、存留其中或不能被完全清除的区域。
[GB/T 19891-2005,定义3.9]
4 型号与基本参数
4.1 型号
测量装置型号编制应考虑产品的物料特征,产品名称代号应符合GB/T 7311的规定,由产品主要名称代号(居首)、第一辅助名称代号(居第二位)和第二辅助名称代号(居第三位)三部分组成。其中,产品主要名称代号用“测量装置”中“测量”两汉字首拼音字母的组合“CL”表示,第一辅助名称代号用“背膘厚度”中“背”“厚”两汉字首拼音字母的组合“BH”表示,第二辅助名称代号用“猪胴体”中“猪”字首拼音字母“Z 表示。其型号编制形式如下:

4.2 基本参数
测量装置的基本参数见表1.
表1 基本参数
名称 | 参数 |
测量能力个/min | ≥30 |
测量误差 % | ±2(含)以内 |
正常工作噪声 dB(A) | ≤60 |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 h | ≥600 |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测量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5.1.2 测量装置材料的选择和设备结构的安全卫生应符合GB 16798、GB/T 19891-2005和GB/T 27519的规定。
5.1.3 测量装置应符合SB/T 222的规定,并应满足强度、刚度及使用稳定性的要求。
5.1.4 测量装置零部件的机械加工技术要求应符合SB/T 223的规定。
5.1.5 测量装置装配技术要求应符合SB/T 224的规定。
5.1.6 测量装置各零部件的连接应可靠,零部件拆卸、安装应方便,便于清洁。
5.1.7 测量装置内部与工作光路的组件和配件应齐全、完好、清洁,无影响测量准确的缺陷。
5.1.8 测量装置应运行平稳,硬件和软件系统的通信应稳定流畅,无异常现象。
5.1.9 测量装置所用的原材料、外购配套零部件应符合使用要求,应有生产厂的质量合格证明书;否则应按产品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 外观质量要求
5.2.1 测量装置外观应整洁、光滑,不应有明显的机械损伤和易对人造成伤害的尖角及棱边。
5.2.2 测量装置涂层部位应光滑细密、色泽均匀,不应有斑点、流挂、针孔、气泡和脱落等缺陷。涂料不得影响产品质量和造成污染危险。
5.2.3 测量装置与样品接触的零部件表面应平整光滑,无死区,便于清洁。
5.3 电气安全要求
5.3.1 测量装置电气安全应符合GB 5226.1的规定。电路控制系统应安全可靠,电器线路接头应连接牢固并加以编号,导线不应裸露。操作按钮应可靠,指示灯显示应正常。
5.3.2 除满足5.3.1的规定外,其安全性能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接地:测量装置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并有明显的接地标志。接地端子与接地金属部件之间的连接应具有低电阻,其电阻值不应超过0.1Ω。
b)绝缘电阻:在测量装置动力电路导线与保护接地电路间施加500Vd.c电压时测得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Q。
c)耐电压强度:测量装置最大试验电压1000V应施加在动力电路导线与保护连接电路之间近似1s时间,不应出现击穿、放电现象。
5.4 安全防护要求
5.4.1 测量装置的安全防护应符合JB 7233的规定。
5.4.2 测量装置现场安装的电器元件外壳安全防护应符合GB/T 4208的规定,防护等级不低于IP56的要求。
5.4.3 测量装置易发生位置偏移的零部件应有防松装置,相机光源等重要零件应可靠固定,不应因测量装置移动而发生位置偏移。
5.5 性能要求
5.5.1 测量装置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5.5.2 测量装置应具有过压、过载保护措施。
5.5.3 测量装置光源应稳定。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6.1.1 试验环境温度为0℃~40℃;环境相对湿度≤95%。
6.1.2 试验样品为生猪宰后的二分体。
6.2 外观质量检查
用手感和目测检查测量装置外观质量,结果应符合5.2的规定。
6.3 材质检查
检查测量装置材质报告及质量合格证明书,结果应符合5.1.9的规定。
6.4 零部件制造检查
按SB/T 223的规定检查测量装置零部件制造情况,结果应符合本标准5.1.4的规定。
6.5 装配情况检查
按SB/T 224的规定检查测量装置装配情况,结果应符合本标准5.1.5的规定。
6.6 电气安全试验
6.6.1 接地电阻测量
用低电阻测试仪测量装置接地电阻,结果应符合5.3.2a)的规定。
6.6.2 绝缘电阻测量
用绝缘电阻表按GB 5226.1的规定测量装置绝缘电阻,结果应符合本标准5.3.2b)的规定。
6.6.3 耐电压强度试验
按GB 5226.1的规定做测量装置耐电压强度试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5.3.2c)的规定。
6.7 安全防护检查
目测检查测量装置安全防护,结果应符合5.4的规定。
6.8 试运行检查
测量装置装配完成后均应做试运行检查,时间不少于30min,结果应符合5.1.8的规定。
6.9 工作噪声测量
在连续工作过程中,测量装置的噪声按GB/T 3768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结果应符合本标准表1的规定。
6.10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试验
测量装置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按公式(1) 计算,结果应符合表1的规定。
MTBF=t/Nf(t) ……(1)
式中:
t——测量装置的工作时间,单位为小时(h);
Nf(t)——测量装置在工作时间内的故障次数,单位为次。
6.11 性能检查
在生产现场检查测量装置运行状况,结果应符合5.5的规定。
6.12 测量能力检查
在单位时间内,测量装置完成猪胴体背膘厚度测量的数量,结果应符合表1的规定。
6.13 测量误差检查
测量装置正常工作时,检查样品的测量误差,结果应符合表1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总则
测量装置应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2 检验分类
测量装置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 出厂检验
7.3.1 检验项目:每台测量装置均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外观、材质、装配、标牌、技术文件、试运行性能、电气安全和安全防护。
7.3.2 判定规则:出厂检验若有不合格项允许产品修整后复验,复验仍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不合格。
7.4 型式检验
7.4.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测量装置应进行型式检验:
——正式生产后,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停产一年以上再投产;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正常生产时间满两年。
7.4.2 抽样及判定规则: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测量装置中随机抽样,每次抽样1台。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全部项目合格则判型式检验合格;若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则判型式检验不合格,其中安全性能不允许复检。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8.1.1 标牌应固定在测量装置的平整明显位置,标牌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标牌应标示下列内容:
——制造企业名称和商标;
——产品名称和型号;
——主要技术参数;
——制造日期、出厂编号;
——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8.1.2 在测量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的位置,应加贴清晰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8.2 包装
8.2.1 测量装置的包装应符合GB/T 13384、SB/T 229的规定。
8.2.2 测量装置外包装上应标有“小心轻放”“向上”“防潮”等储运标志,并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3 测量装置应有可靠的包装,包装形式应符合运输装卸的要求。
8.2.4 测量装置包装应有可靠的防潮、防雨措施,并符合GB/T 5048的规定。
8.2.5 测量装置包装内应有装箱单、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必要的随机备件及工具。
8.3 运输
8.3.1 测量装置运输时应小心轻放,防止雨淋。
8.3.2 测量装置搬运时避免碰撞,不应损坏。
8.3.3 测量装置应按外包装上指定朝向置于运输工具上。
8.4 贮存
8.4.1 测量装置应贮存在通风、清洁、阴凉、干燥的场所,远离热源和污染源,避免与有害物品混放。
8.4.2 正常储运条件下,测量装置自出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应因包装不良引起锈蚀、霉损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7年4月12日发布,2018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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