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场所也应规制活禽宰杀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表示,针对一些餐馆、酒店的“活禽宰杀”的现象,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指出,集贸市场作为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的场所,通常人流量较大,环境较为复杂,其防疫管理与动物的养殖、屠宰、加工等场所有较大区别。据此,动物防疫法规定,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这次修订,还增加了规定,要求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同时,应当看到,在集贸市场进行的动物交易,通常是活体交易,包括现场宰杀。王瑞贺认为,这种交易方式,与集中屠宰加工后再交易相比,相关经营人员和消费者没有条件采取严格的防护、隔离、消毒等措施,更容易导致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传播。
王瑞贺表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在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中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如果地方政府根据本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可以适用于餐饮经营场所)。这一规定,有利于减少动物疫病传播的风险,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养成科学的饮食习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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