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养猪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 DB36/T 406-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6/T 406-2003《规模化养猪场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与DB36/T 406-2003相比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规模养猪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
增加了废弃物的收集、贮存和运输的方法;
补充并完善了固体粪便、废水、病死猪及其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方法;
删除了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修改为直接引用标准。
本标准由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农业大学、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舒邓群、臧一天、游金明、舒希凡、易松强、余峰、盛孝维。
本标准历次发布情况:DB36/T 406-200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规模养猪场废弃物的收集、贮存和运输、固体粪便无害化处理、废水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其它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规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养猪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7824.3 规模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 25246 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
GB/T 26624 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
GB/T 27622 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
GB/T 36195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 525 有机肥料
NY/T 682 畜禽场场区设计规范
NY/T 1167 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
NY/T 3023 畜禽粪污处理场建设标准
NY/T 3119 畜禽粪便固液分离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DB36/T 836 猪粪堆肥技术操作规程
DB36/T 837 猪粪养殖蚯蚓技术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医发[2017]第25号《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17]第2513号《曾药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养猪场废弃物
主要包括猪粪、尿、废水、病死猪、垫料、过期兽药和残余疫苗及其包装物等。
3.2 无害化处理
采用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方法,使养猪场废弃物对周围环境无害化的技术操作过程。
3.3 干清粪工艺
生猪排出的固体粪便通过机械或人工收集,废水含冲洗水通过排污道出进行收集的清粪方式。
3.4 净道
猪群周转、饲养员行走、场内运送饲料的专用道路。
3.5 污道
场区内用于粪便、垃圾、病死猪运送的专用道路。
4 要求
4.1 规模养猪场建设应符合NY/T 682规定。
4.2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规模猪场废弃物处理设施应按照NY/T 68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年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执行。
4.3 规模猪场的粪污处理区布局应按照NY/T 3023和NY/T 682的规定执行。
4.4 规模猪场废弃物处理过程应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4.5 规模猪场应规划建设净道和污道,净道和污道互不交叉,更不能共用。
4.6 猪舍内通风良好,空气中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GB/T 17824.3的要求。
5 废弃物的收集、贮存和运输
5.1 收集
5.1.1 固体粪便的收集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猪场宜采用干清粪工艺。采用水冲粪、水泡粪清粪工艺的养猪场,应逐步改为干清粪工艺。猪场产生的粪便应及时清理,收集到粪便堆放处或固体粪便无害化处理中心。
5.1.2 废水的收集
猪场应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并保持正常运行。废水通过管道流入粪水池。
5.1.3 其他废弃物的收集
其他废弃物、过期兽药及其包装物的收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17第2513号《兽药质量标准》。
5.2 贮存
猪场应建设粪便和废水贮存设施,粪便贮存设施应符合GB/T 27622的规定,污水贮存设施应符合GB/T 26624的规定。
5.3 运输
猪场废弃物的运输应采用专用设备,在运输过程中防止滴漏、溢出。
6 固体粪便无害化处理
6.1 堆肥
6.1.1 采用好氧堆肥处理固体粪便应符合DB36/T 836的规定。
6.1.2 未采用干清粪的猪场,堆肥前应先将粪水进行固液分离,分离出的固体粪渣进入堆肥场,液体进入废水处理系统。采用的固液分离机应按照NY/T 3119进行执行。
6.1.3 固体粪便经堆肥后应满足GB/T 36195规定的卫生学要求。
6.1.4 粪便经堆肥处理后可直接还田利用、加工成有机肥或有机-无机复混肥,直接还田利用的应符合GB/T 25246要求,加工成有机肥料的应符合NY 525要求,有机-无机复混肥的应符合GB/T 18877要求。
6.2 生物学利用
固体粪便可培养蝇、蛆和蚯蚓等,粪便经堆肥后养殖蚯蚓的须符合DB36/T 837要求。
7 废水无害化处理
7.1 处理设施
处理设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执行。
7.2 处理方法
采用物理、化学和生物处理技术,按照GB/T 36195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污水排放标准应符合GB 18596的要求,有条件的进行资源化利用。
8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8.1 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医发2017年第25号《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8.2 规模猪场应建立病死猪收集、暂存和无害化处理等记录,档案记录应保存2年以上。
9 其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9.1 过期兽药无害化处理
过期兽药、残余疫苗及其包装物实行专人管理,由具有兽药无害化处理资质的第三方处理机构进行处理,处理记录存档。
9.2 恶臭的控制和处理
9.2.1 猪场内应设有恶臭的控制设施,满足NY/T 1167要求。
9.2.2 恶臭排放应按照GB 14554进行。
本标准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5日发布,2020年5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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