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行业 HJ 1029-2019
信息来源:《肉类产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20年第6期
《续》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1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8.1.1 一般原则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在申清排污许可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排污单位也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包括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等,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环境管理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记录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和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码应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编码-致。
8.1.2 记录内容
8.1.2.1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基本信息与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
a)生产设施基本信息
生产设施基本信息包括养殖种类、养殖能力、占地面积、栏舍面积、是否雨污分流等。
b)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
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包括废水处理设施名称、编码、处理规模、处理工艺、污泥处理处置方式、是否有流量计、是否安装在线监测及在线监测指标:无组织废气收集装置名称、编码、处理方式、型号、排放方式、是否开展监测等。
8.1.2.2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为养殖栏舍管理信息,具体应记录养殖种类、栏舍数量、栏舍面积、养殖方式、存栏量、出栏量、总取水量、总排水量。
8.1.2.3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包括废水、无组织废气及固体粪污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至少记录以下内容:
a)正常情况
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泥产生量及处理处置情况、主要药剂添加情况等;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记录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记录班次、控制措施运行参数等;固体粪污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记录清粪方式、粪污产生量和清出量、粪污利用去向等。
b)异常情况
应记录异常(停运)时刻、恢复(启动)时刻、事件原因、是否报告、所采取的措施。
8.1.2.4 监测记录信息
按照本标准7.5执行,待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8.1.2.5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定的其他信息,企业自主记录的环境管理信息。
8.1.3 记录频次
8.1.3.1 基本信息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8.1.3.2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栏舍数量、栏舍面积、存栏量、出栏量等信息按批次记录,1次/批次;总取水量、总排水量信息按月记录,按年汇总。
8.1.3.3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情况
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按日记录,按月汇总;主要药剂添加情况按批次记录,按月汇总;用电量逐月记录,1次/月;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管理信息按日记录,1次/日;固体粪污产生量按日记录,按月汇总,清出量按批次记录,按月汇总。
b)异常情况
按照异常情况期记录,一次/异常情况期。
8.1.3.4 监测记录信息
按照本标准7.5执行,待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8.1.3.5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实际生产运行规律等确定记录频次。
8.1.4 记录存储及保存
8.1.4.1 纸质存储
纸质台账应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介质中;由专人签字、定点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并留存备查。
8.1.4.2 电子化存储
应存放于电子储存介质中,并进行数据备份;可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保存,由专人定期维护管理。
8.2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2.1 报告周期
8.2.1.1 一般原则
畜禽养殖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与季度执行报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可要求排污单位提交月度执行报告,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
8.2.1.2 年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执行报告。
8.2.1.3 季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8.2.2 编制流程
包括资料收集与分析、编制、质量控制、提交四个阶段,具体要求按照HJ 944执行。
8.2.3 报告编制内容
排污单位应对提交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各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如提交的内容和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应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法接受处罚。
排污单位应对上述要求作出承诺,并将承诺书纳入执行报告中。
8.2.3.1 年度执行报告
执行报告提纲具体内容如下,记录样式参见附录B.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4)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
5)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6)信息公开情况;
7)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8)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0)结论;
11)附件附图要求。
8.2.3.2 季度执行报告
季度执行报告应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实际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9.1 一般原则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的废水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正常情况与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核算时段根据管理需求,可以是季度、年等。
废水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主要排放口即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的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产污系数法。
废水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正常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首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分为自动监测实测法和手工监测实测法。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用的,采用产污系数法进行核算,且均按直排核算。未按照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进行手工自行监测(无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无效)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采用产污系数法进行核算,且均按直排核算。
废水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非正常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采用产污系数法进行核算,且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如含有适用其他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产污设施,废水、废气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涉及的各行业实际排放量之和。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按相应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核算。废水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采用实测法核算时,按本标准中核算方法核算。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时,实际排放量为涉及的各行业实际排放量之和。
9.2 废水
9.2.1 正常情况
9.2.1.1 实测法
废水自动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物的日平均排放浓度、平均流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4)。

式中:E--核算时段内主要排放口某项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ci--核算时段内主要排放口某项水污染物在第i日的自动实测平均排放浓度,mg/L;
qi--核算时段内主要排放口第i日的流量,m3/d;
n--核算时段内主要排放口的水污染物排放时间,d。
当自动监测数据由于某种原因出现中断或其他情况时,根据HJ/T356等予以补遗。缺失时段超过25%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核算实际排放量的依据。
手工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每次手工监测时段内每日污染物的平均排放浓度、平均排水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核算方式见式(5)和式(6)。 手工监测数据包括核算时间内的所有执法监测数据和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的有效手工监测数据,若同一时间段既有执法监测数据又有手工监测数据,优先使用执法监测数据。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的手工监测频次、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


式中:E--核算时段内主要排放口水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c--核算时段内主要排放口水污染物的实测日加权平均排放浓度,mg/L;
q--核算时段内主要排放口的日平均排水量,m3/d;
ci--核算时段内第i次监测的日监测浓度,mg/L;
qi--核算时段内第i次监测的日排水量,m3/d;
n--核算时段内取样监测次数,无量纲;
h--核算时段内主要排水口的水污染排放时间,d。
9.2.1.2 产污系数法.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根据单位畜禽污染物的产生量、畜禽养殖量按公式(7)、(8)进行核算。
E=N×{η×(1-θ)+c}×T×10-6 (7)
θ=R/(N ×β×T) (8)
式中:E--核算时段内主要排放口某项水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N--核算时段内排污单位畜禽平均存栏量,头(只);
η--单位畜禽粪便中某项水污染物含量,g/d, 参见表9;
θ--排污单位固体粪便清出比例,%;
β--单位畜禽粪便日产生量,kg/头(只),参见表9;
R--核算时段内排污单位畜禽粪便清出量,kg,排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统计,无相关记录时取零;
c--单位畜禽尿液中某项水污染物含量,g/d, 参见表9;
T--核算时段时间,d;
表9 各类畜禽污染物产生量
种类 | 粪便产生量(kg/d·头/只) | 粪便中污染物含(g/d·头/只) | 尿液中污染物含量(g/d·头/只) | ||||||
化学需氧量 | 总氮 | 总磷 | 氨氮a | 化学需氧量 | 总氮 | 总磷 | 氨氮a | ||
生猪 | 1.24 | 167.4 | 9.3 | 2.9 | 6.1 | 35.4 | 11.2 | 0.3 | 4.8 |
奶牛 | 25.71 | 5454.4 | 168.5 | 41.9 | 46.9 | 358.6 | 112.5 | 3.5 | 32.4 |
肉牛 | 10.88 | 2435.1 | 68.8 | 12.1 | 28.6 | 175.3 | 38.8 | 2.4 | 24.3 |
蛋鸡 | 0.13 | 21.3 | 1.2 | 0.3 | 0.6 | —— | —— | —— | —— |
肉鸡 | 0.11 | 19.5 | 1.1 | 0.3 | 0.5 | —— | —— | —— | —— |
a为未处理经迁移转化后进入自然环境的校正值。 |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系数可将养殖量换算成相应的畜禽品种养殖量后进行核定,换算比例为:1只鸭折算成1只鸡(蛋鸭折算成蛋鸡,肉鸭折算成肉鸡),1只鹅折算成2只鸡(蛋鹅折算成蛋鸡,肉鹅折算成肉鸡),3只羊折算成1头猪,省级人民政府明确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养殖品种由省级政府部门自行设定换算系数。
9.2.2 非正常情况
废水处理设施非正常情况下的排水,如无法满足排放标准要求时,不应直接进入外环境,待废水处理设施恢复正常运行后排放。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按产污系数法核算非正常情况期间的实际排放量,计算公式见式(7)、(8),式中核算时段为未正常运行时段。
10 合规判定方法
10.1 一般原则
合规是指排污单位许可事项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许可事项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环境管理要求符合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按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可通过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10.2 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及排放口符合许可证规定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实际的生产地点、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的位置、编号与排污许可证相符,实际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规模、参数等信息基本相符。废水排放口的个数、类别、排放方式和去向等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信息一致。
10.3 废水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是指任一有效日均值(除pH值外)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排放标准中浓度限值非日均值的污染物,其排放浓度达标是指按相关监测规范要求测定的排放浓度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生态环境部发布自动监测数据达标判定方法的,从其规定。
10.3.1 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10.3.1.1 执法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过许可排放限值的,即视为超标。根据HJ/T 91确定监测要求。
10.3.1.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a)自动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有效日均浓度值(除pH值外)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即认为不合规。
b)手工监测
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规范要求开展的手工监测,当日各次监测数据平均值(或当日混合样监测数据,除pH值外)超过许可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
c)其他
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以执法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10.3.2 排放量合规判定
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合规指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所有废水排放口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之和不超过相应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
10.4 废气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浓度合规是指场界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的,即认为合规。
10.5 固体粪污
固体粪污合规判定以现场检查本标准6.4固体粪污管理要求落实情况为主。
10.6 管理要求合规判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中的管理要求,以及畜禽养殖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审核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核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频次、形式等是否满足许可证要求;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执行报告要求定期提交,提交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信息公开。
附录A、B (略)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6月14日发布,2019年6月14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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