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第1部分:片猪肉 GB/T 9959.1-2019代替GB 9959.1-2001
信息来源:《肉类产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20年第5期
前言
GB/T 9959《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分为4个部分:
第1部分:片猪肉;
第2部分:分割鲜、冻猪瘦肉;
第3部分:分部位分割猪肉;
第4部分:猪副产品。
本部分为GB/T 9959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 9959.1-2001((鲜、冻片猪肉》,与GB 9959.1-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标准名称为《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 第1部分:片猪肉》;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01年版的第2章);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01年版的第3章);
修改了原料要求(见4.1,2001年版的4.1);
修改了加工要求(见4.2,2001年版的4.2);
修改了检验检疫要求(见4.3,2001年版的4.3);
修改了食品安全指标(见4.5,2001年版的4.3);
删除了产品分级(见2001年版的4.6);
修改了试验方法(见第5章,2001年版的第5章);
修改了检验规则(见第6章,2001年版的第6章);
修改了标识要求(见7.1,2001年版的7.1);
增加了包装要求(见7.2);修改了贮存要求(见7.3,2001年版的7.2);
修改了运输要求(见7.4,2001年版的7.3)。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16)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宝才、刘龙海、黄强力、陶龙斐、闵成军、高胜普、尤华、李文祥。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9959.1-1988、GB 9959.1-2001;
GB/T 9959.2-1988。
1 范围
GB/T 9959的本部分规定了片猪肉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识、包装、贮存、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生猪经检验检疫、屠宰加工而成的片猪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126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GB/T 17236 生猪屠宰操作规范
GB/T 17237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996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GB 18394 畜禽肉水分限量
GB/T 19480 肉与肉制品术语
GB/T 20575 鲜、冻肉生产良好操作规范
GB 207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 附件1)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93号公告)
3 术语和定义
GB 12694、GB/T 1948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片猪肉
猪白条
将猪胴体沿脊椎中线,纵向锯(劈)成两分体的猪肉,包括带皮片猪肉、去皮片猪肉。
3.2 带皮片猪肉
带皮白条
猪屠宰放血后,经烫毛、脱毛、去头蹄尾、内脏等工艺流程加工后的片猪肉。
3.3 去皮片猪肉
去皮白条
猪屠宰放血后,经去头蹄尾、剥皮、去内脏等工艺流程加工后的片猪肉。
3.4 种公猪
种用或后备种用,未经去势带有睾丸的公猪。
3.5 种母猪
已种用,乳腺发达,带有子宫和卵巢的母猪。
3.6 晚阉猪
经手术去势后短期育肥(或未育肥)的淘汰种公母猪、淘汰已使用过的后备公母猪或落选的后背公猪。
3.7 PSE肉
白肌肉
受到应激反应的猪,屠宰后产生色泽苍白、灰白或淡粉红、质地松软、肉汁渗出的肉。
注:改写GB/T 19480-2009,定义2.5.14。
3.8 DFD肉
黑干肉
受到应激反应的猪,屠宰后产生的色暗、质地坚硬和切面发干的肉。
注:改写GB/T 19480-2009,定义2.5.15。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
4.1.1 生猪应健康良好,并附有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1.2 生猪养殖环境,养殖过程中疫病防治、饲料、饮水、兽药的应用应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不应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中所列禁用兽药及其他化合物。
4.1.3 种公猪、种母猪及晚阉猪不得用于加工无皮片猪肉。
4.2 加工
4.2.1 生产加工基本条件
生猪屠宰加工过程各环节应符合GB 12694、GB/T 17237、GB/T 20575的要求。
4.2.2 待宰
生猪待宰应符合GB/T 20575、GB/T 17236的要求。
4.2.3 屠宰加工
生猪屠宰应符合GB/T 17236的要求。种公猪、种母猪及晚阉猪为原料的片猪肉不得用于加工包括分割鲜、冻猪瘦肉在内的分部位分割猪肉。
4.2.4 整修
4.2.4.1 应修净胴体臀部和鼠蹊部的黑皮、皱皮和肛门括约肌以及肉体上的伤痕、暗伤、脓疱、皮癣、湿疹、痂皮、皮肤结节、密集红斑和表皮伤斑,应修割严重的PSE肉、DFD肉。
4.2.4.2 应去净胴体的残毛,每片肉上的密集断毛根(包括绒毛、新生短毛)不应超过64cm2o
4.2.4.3 应将胴体冲洗干净,不应带浮毛、凝血块、胆污、粪污及其他污染物。
4.2.4.4 带皮片猪肉整修时应修去表层黑斑、血污、猪毛以及附着在里脊肉上的油膜及淋巴结,应修净腹腔内残留的碎板油、横膈肌。
4.2.4.5 去皮片猪肉整修时应在4.2.3的基础上除残皮、去软裆部位脂肪,然后从三叉骨的外端,沿后腿延伸方向长度约12cm将后腿部位的脂肪割下,露出后腿肉,应修去附着在里脊肉上的油膜及淋巴结,应修净腹腔内残留的碎板油、横膈肌。
4.2.5 冷却与冷冻
4.2.5.1 冷却片猪肉
冷却间温度应为0℃~4℃,屠宰后24h,其后腿肌肉深层中心温度应不高于7℃,不低于0℃。
4.2.5.2 冷冻片猪肉
冻结间温度不应高于-28℃,冻结时间在48h以内,其后腿肌肉深层中心温度应不高于-15℃。
4.3 检验检疫
生猪屠宰加工的检验检疫应由检验检疫人员按GB/T 17996、《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进行宰前、宰后检验检疫和处理。
4.4 感官指标
鲜、冻片猪肉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鲜、冻片猪肉感官指标
项目 | 鲜片猪肉 | 冻片猪肉(解冻后) |
色泽 | 肌肉色泽鲜红或深红,有光泽,;脂肪呈乳白或粉白 | 肌肉有光泽,色鲜红;脂肪呈乳白,无霉点 |
弹性(组织状态) | 指压后的凹陷立即恢复 | 肉质紧密,有坚实感 |
黏度 | 外表微干或微湿润,不黏手 | 外表及切面湿润,不黏手 |
气味 | 具有鲜猪肉正常气味,煮沸后肉汤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液面,具有香味 | 具有冻猪肉正常气味,煮沸后肉汤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液面,无异味 |
4.5 安排安全指标
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水分限量等应符合GB 2707、GB 18394等的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温度测定
5.1.1 仪器
温度计:使用探针式温度计或其他非水银测温仪器。
5.1.2 测定
鲜品使用温度计的探针直接插入后腿部位钻至肌肉深层中心(4cm?6cm),约3min后,平视温度计所示度数;冻品用直径略大于(不得超过0.1cm)温度计探针直径的钻头,钻至后腿部位钻至肌肉深层中心(4cm~6cm),拔出钻头,迅速将温度计插入孔中,约3 min后,平视温度计所示度数。
5.2 感官指标测定
感官指标按照GB 2707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食品安全指标测定
食品安全指标按照GB 2707、GB 2762、GB 2763、GB 18394等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日生产、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6.2.1 样本数量: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按表2抽取样本,并将1/3样品进行封存,保留备查。
表2 抽样量及判定规则
批量范围/件 | 样本数量/件 | 合格判定数(AC) | 不合格判定数(Re) |
<1200 | 5 | 0 | 1 |
1200~35000 | 8 | 1 | 2 |
>35000 | 13 | 2 | 3 |
6.2.2 检验样品数量:从样本中不同部位分别抽取样品共2kg作为检验样品。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每批出厂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3.1.2 检验项目为标识、包装、感官。
6.3.1.3 判定规则按表2执行。
6.3.2 型式检验
6.3.2.1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
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c)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型式检验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进行。
6.4 判定
检验项目结果全部符合本部分,判为合格品。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部分要求时,可以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合格,则判为合格品,如复检结果中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部分,则判该批次为不合格品。
7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
7.1 标识
7.1.1 每片猪肉应有符合相关要求的检验合格印章和检疫验讫印章,字迹应清晰整齐。
7.1.2 使用印章时,印色应用食品级色素配制。
7.1.3 种公猪、种母猪及晚阉猪为原料的片猪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7.2 包装
如需包装,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其他相关标识应符合GB/T 191和GB/T 6388及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7.3 贮存
7.3.1 冷却片猪肉应吊挂在相对湿度85%?90%、温度0℃~4℃的冷却肉储存库(间),胴体之间的距离保持不低于3cmo
7.3.2 冻片猪肉应贮存在相对湿度90%?95%、温度-18℃以下的冷藏库。冷藏库温度一昼夜升降幅度不应超过1℃。
7.3.3 储存库应保持清沽、整齐、通风,应防霉、除霉,定期除霜,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要求,库内有防霉、防鼠、防虫、防火、防尘设施设备,定期消毒。
7.3.4 储存库内不应存放有碍食品安全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得存放可能造成交叉污染或者串味的产品。
7.4 运输
产品运输应符合GB 20799的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3月25日发布,2019年10月1日实施。
免责与声明
1.凡注明有“【独家】”的内容,其所有权均属“中国肉类机械网”所有。
2.凡转载本网“【独家】”内容,需与本网联系,并注明信息来源“中国肉类机械网”,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3.凡本网编辑转载的信息内容,旨在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并表示歉意!
5.版权&投稿热线:电话:010-88131969,传真:010-88131969,邮箱:mpmpcweb#126.com(注#换成@)
2.凡转载本网“【独家】”内容,需与本网联系,并注明信息来源“中国肉类机械网”,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3.凡本网编辑转载的信息内容,旨在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并表示歉意!
5.版权&投稿热线:电话:010-88131969,传真:010-88131969,邮箱:mpmpcweb#126.com(注#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