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环节注水注药违法案例的思考
肖颖1,郑云丹2,邓勇3,印剑3,何述辉4 (1.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西南政法大学;3.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4.渝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摘要:生猪屠宰环节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管理秩序,加大了农业行政执法监管成本和查处难度。本文通过对12起生猪屠宰环节注水案、3 起生猪屠宰环节注药案进行剖析,分析了此类违法案件存在隐蔽性强、涉案货值小、涉刑案件多、药物成分难定性的特点,强调了司法衔接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应加强司法衔接中打击注水注药的立法设计,建立部门间沟通合作的长效机制,以期为更好优化生猪屠宰监管提供借鉴。
关键词:生猪屠宰;注水注药;违法监管;行刑衔接
近年来,通过畜牧兽医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拳出击,部分畜禽屠宰环节注水注药违法行为人受到应有刑事制裁,但仍有不法分子继续从事注水注药违法行为,这导致了畜禽屠宰环节注水注药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笔者认为,这需要对各地成功打击注水注药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大力开展畜禽环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断优化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顶层制度设计,是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迫切要求和重要手段,事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本文通过对2011年以来的12起生猪屠宰环节注水案、注药案(表1)进行梳理,剖析其存在问题,探索解题路径,以期进一步优化生猪屠宰监管举措。
表1 近年全国部分注水涉刑案统计
时间/年 | 地域 | 案件类型 |
2011 | 河南郑州 | 注水猪肉案 |
2011 | 山东高密 | 注水猪肉案 |
2013 | 四川阆中 | 注水牛肉案 |
2013 | 浙江景宁 | 注水牛肉案 |
2013 | 河北无极 | 注水牛肉案 |
2014 | 浙江瑞安 | 注水牛肉案 |
2014 | 湖南江永 | 屠宰销售注水牛肉案 |
2016 | 江苏南通 | 注水牛肉案 |
2017 | 湖南娄底 | 注水牛肉案 |
2018 | 广东东莞 | 注水牛肉案 |
2012 | 重庆 | 生产销售注水猪肉案 |
2013 | 江苏灌南 | 注水猪肉案 |
注:首日注水现场的注水后货值达不到定罪量刑的15万货值(无销售货值),通过一段时间的累计货值来定罪量刑为前10个案例;首日注水现场的注水货值达到了定罪量刑的15万货值,只取得当日货值证据来定罪量刑为后2个案例。
1 成功追刑责的注水案件
1.1 注水涉刑案件概况
1.1.1 累计货值来定罪量刑的案件 2011年河南郑州注水猪肉案等10个案件基本上首日注水现场的注水货值达不到定罪量刑的15万货值,但都被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对其办案过程的研究发现有2个关键点:一是公安机关的强力介入,直接查处控制屠宰点第一现场,控制违法嫌疑人开展搜查、讯问;二是在第一现场注水动物的货值未达到15万的立案标准情况下,或者在媒体曝光当日的注水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地方公安机关多方调查取证,严追之前一段时间的累计货值,有案件累积货值甚至超过千万元。
1.1.2 当日货值证据来定罪量刑的案件 2012年重庆裴某生产销售注水猪肉案由公安机关与行政部门共同(第一现场)查获注水生猪200多头,货值超过27万元,未追查到之前注水动物的货值;2013年江苏某地注水猪肉案由行政部门(第一现场)查获注水生猪100多头,货值超过21万元,未追查到之前注水的货值。上述2个案件被追刑责的关键点:现场已注水的生猪货值超过了15万元,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此外,公安机关未追查到之前一段时间已销售的注水生猪货值,证明了注水案件追查之前售出的货值难度较高,因为前一日的“伪劣产品”全部在短时间被销售和消费,不易获取到证据。
1.2 注水涉刑案的特点
一是注水案件第一现场货值多数达不到15万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故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是否达到规定的5万元以上,或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是否达到15万元。注水案第一现场的注水动物及其产
品属于尚未销售的货物,其货值要达到15万元,意味着注水生猪需100头以上(1500元/头),注水牛需19头以上(8000元/头)。
二是注水案件多数涉刑。根据调查分析,自查处注水窝点起,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均持续了一段时间,涉刑的额度是销售金额多达到5万元以上,从而涉刑案件较多。
三是注水案隐蔽性非常强。注水案件与其它制假售假案件不同,其隐蔽性强,收集证据困难。经屠宰后的动物产品通常是夜间生产,一般凌晨至农贸市场上市流通。此外,查处窝点还存在入场时问题,过早没有注水或未注水完毕;过晚已注过水,且有的注水量不大,采样检测水分含量可能不超标。
2 成功追刑责的注药案件
2.1 注射肾上腺素等药物并注水案件基本情况。
笔者搜集了注射肾上腺素等药物并注水案件3件,分别为2014年山东嘉祥屠宰生猪注射肾上腺素并注水案,2015年山东曹县屠宰生猪注射肾上腺素并注水案,2016年安徽霍邱屠宰生猪注射肾上腺素、盐酸异丙嗪并注水案。
2.2 被追刑责案件的问题分析
2.2.1 公安牵头查办的案件 山东嘉祥屠宰生猪注射肾上腺素并注水案(以下称,嘉祥案)是同类案件的第1起。该案涉及地区、省公安,直至公安部,历时2年判决完成。通过梳理此案,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全方位充分介入是此案成功办理的关键。嘉祥案违法行为隐蔽,嘉祥县公安机关围绕线索开展摸排调查,经过多日的蹲守,经请示批准,展开联合突击检查行动。一是当场扣押已经注射药剂、注水的生猪206头;二是当场查获千余只注射器和肾上腺素药品;三是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孟某等8人;四是执法人员分3组对屠场30多个房间进行了搜查,及时取证;五是查获犯罪嫌疑人郑某的工作记录本,通过记录本认定,2014年6月12日—11月13日共加工注水生猪41312 头。
2.2.2 畜牧兽医牵头办理后再移送公安部门的案件 安徽霍邱案件是笔者收集到的注射肾上腺素案是由畜牧兽医部门查处,收集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刑,最后移送司法部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本案办理异常艰难,霍邱县畜牧兽医局先后经历4次移交。
2.3 注射肾上腺素等药物并注水案件的特点
注射肾上腺素等药物并注水案件比注水案隐蔽性更强:一是经屠宰后的动物产品,短时间上市并被消费;二是注射肾上腺素等药物后,可不再过多注入水,水分可能未超标;三是难以准确判定药物成分,或者药物难以检出或已在体内被降解。
3 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
对于既是行政违法,又有可能是犯罪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采取“行政机关先行查处,待证据充分的证据后再移送公安机关”的措施。《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均强调了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建立法律制度既要考虑追求公正,又要兼顾效率。对于既是行政违法,又有可能是犯罪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就是应当由行政部门先行介入,收集到相对充分的证据后再移送公安机关。
注水案隐蔽性非常强,目前成功办理的注水涉刑案均是公安强力介入而成功的。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采用行政机关先行介入的常规措施不足以应对此类生猪注水案件,它需要公安机关的及时介入。而目前这种应对措施尚无较为明确、必须遵循的法规制度规定,这提示应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建设。
4 有关思考
4.1 从立法和顶层设计完善相关规定
建议修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或者由农业农村部和公安部联合制定配套规章,针对两部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最难打击的违法行为――注水注药违法行为(可考虑加入非法屠宰和经营病死动物违法行为),明确公安机关必须在第一时间强力介入、立案追查、调查取证。
4.2 从基层实践方面应对此类案件
在国家层面顶层设计上未做调整的情况下,基层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加大查处力度。笔者认为,现行的制度规定确实解决不了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所面临的追刑责方面的所有问题,这可能也是国家层面不断强调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原因。对于如何加强注水注药案件办理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畜牧兽医部门要多与司法部门进行专题研究,研究分析各地案件,从而找准注水案的特点和成功办理案件的关键,建立查办此类案件的针对性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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