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HJ 860.3—2018
信息来源:《肉类机械装备》
发布日期:2019年第10期
发布日期:2019年第10期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南省科悦环境技术研究院、中国肉类协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06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06月30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含有的肉类分割、羽绒清洗、清洁蛋、无害化处理(焚烧、化制)等也适用于本标准。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7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 21901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业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14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第81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年第9号)
《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
指具有畜禽宰杀、畜禽肉制品加工和副产品加工(天然肠衣加工、畜禽油脂加工等)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3.2 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指位于屠宰及肉类加工集中区内并拥有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
3.3 许可排放限值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4 特殊时段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3.5 生产期
指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每个生产季自启动生产开始至结束的时间段,按日计。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农副食品加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所属工业园区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以下“4.3.2-4.3.6”为必填项,“4.3.7”为选填项。
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见表1。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其他生产可参照表1填报。排污单位需要填报表1以外的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可在申报系统选择“其他”项进行填报。
表1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一览表
主要生产单元 | 主要工艺 | 生产设施 | 设施参数及单位 | |
屠 宰 | 宰前 准备 | 静养、待宰 | 待宰圈* | 待宰圈面积(m2)、待宰时间(h) |
淋浴设备 | 流量(m3/d) | |||
刺杀 放血 | 剌颈法、切颈法、心脏法 | 真空放血系统* | 处理能力(头(只)/h) | |
集血槽* | 容积(m3) | |||
煺毛 或剥皮 | 机械法煺毛或脱羽、机械(手工)法剥皮 | 蒸汽烫毛设备 | 处理能力(kg/min) | |
浸烫池* | 池体积(m3)、水温(℃)、停留时间(min) | |||
打毛设备 | 处理能力(头/h) | |||
燎毛设备 | 处理能力(kg/min) | |||
风送系统 | 风量(m3/h) | |||
剥皮设备* | 处理能力(头/h) | |||
喷淋设备* | 流量(m3/d) | |||
脱毛设备 | 处理能力(只/h) | |||
开膛 解体 | 半自动(全自动)劈半 | 劈半设备* | 电机功率(W)、电压(V)、刀片规格(m) | |
清洗设备* | 流量(m3/d) | |||
净膛 | 清洗设备* | 流量(m3/d) | ||
胴体 整修 | 手工法 | 清洗设备* | 流量(m3/d) | |
内脏 处理 | 手工法 | 清洗设备* | 流量(m3/d) | |
分割 | 手工法、 机械手工法 | 清洗设备* | 流量(m3/d) | |
羽绒 清洗 | 分毛 | 分毛设备* | 处理能力(t/d) | |
除尘 | 除尘设备* | 处理能力(t/d) | ||
洗涤 | 清洗设备* | 流量(m3/d) | ||
脱水 | 离心设备 | 处理能力(转/min) | ||
洗脱设备 | 处理能力(t/d) | |||
肉制品加工 | 原料处理 | 解冻 | 蒸汽解冻设备 | 处理能力(t/h) |
清洗设备 | 流量(m3/d) | |||
解冻间 | 解冻间面积(m2) | |||
分割 | 清洗设备 | 流量(m3/d) | ||
腌制 | 湿腌法、干腌法、注射法、混合腌制法 | 清洗设备 | 流量(m3/d) | |
搅拌 | 绞(斩)切、搅拌混合 | 清洗设备 | 流量(m3/d) | |
填充 | 直灌、打卡、模具、吊挂、摆盘 | 清洗设备 | 流量(m3/d) | |
热加工 | 加热成熟:卤制(煮制)、烟熏、蒸煮、煎炸、熏烤非加热成熟:恒温恒湿发酵 | 蒸煮设施(夹层燃气(蒸汽)煮锅*、高压灭菌釜(压力锅)*)、水槽 | 处理能力(kg/h) | |
烟熏炉(电加热、煤气加热、燃气加热)* | 处理能力(kg/h) | |||
中式土烤炉(箱)(电、煤、气)* | 处理能力(kg/h) | |||
油炸锅(箱)*、煎盘* | 处理能力(kg/h)、基准灶头数(个)、灶头总功率(kW)、排气罩总投影面积(m2) | |||
副产品加工 | 天然肠衣加工 | 原料储存 | 原料库* | 原料库面积(m2) |
半成品加工 | 刮制设备* | 处理能力(千根/h) | ||
盐渍设备* | 处理能力(千根/h) | |||
成品加工 | 清洗设备* | 流量(m3/d) | ||
分路设备 | 处理能力(千根/h) | |||
量码设备 | 处理能力(千根/h) | |||
盐腌设备 | 处理能力(千根/h) | |||
套管压缩或缠把设备 | 处理能力(千根/h) | |||
包装 | 包装设备 | 处理能力(千根/h) | ||
畜禽油脂加工 | 原料储存 | 原料库* | 原料库面积(m2) | |
前处理 | 清洗设备* | 流量(m3/d) | ||
前处理车间 | 车间面积(m2) | |||
加热提炼 | 炼油锅* | 处理能力(t/h) | ||
加热炉* | 发热量(万卡/h) | |||
油渣压滤 | 压榨设备(榨油设备) | 处理能力(m3/h) | ||
净化 | 油料杂质过滤器 | 处理能力(t/h) | ||
产品储存 | 贮油池 | 容量(m3) | ||
灌装 | 灌装线 | 处理能力(m3/d) | ||
清洁蛋 | 蛋品清洗 | 清洗设备* | 流量(m3/d) | |
公用单 元 | 供热 | 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生物质燃料锅炉* | 蒸汽量(t/h) | |
制冷 | 制冷压缩机 | 制冷量(kW)、冷媒种类 | ||
管线 | 长度(m) | |||
液氨等冷媒储罐* | 容积(m3) | |||
无害化处理 | 焚烧炉* | 二燃室温度(℃)、停留时间(s)、处理能力(t/h) | ||
化制设备* | 处理能力(t/h) | |||
其他 | 清洗设备 | 流量(m3/d) | ||
煤场* | 面积(m2) | |||
厂内实验室 | 检测项目(列出介质与污染物名称) | |||
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 | 处理能力(m3/ d) | |||
注: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仅填报标有“*”且企业具有的设施。 |
4.3.3 生产设施编号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3.4 产品名称
包括猪胴体、牛四分体、羊胴体、禽肉(成品鸡、成品鸭、成品鹅)、分割肉、中式肉制品(腊肉、咸肉、中国火腿、肉松、肉干、肉脯、酱卤肉制品、糟肉制品、熏烤肉制品、腊肠、风干肠、生鲜香肠、生熏香肠、半干香肠、调制肉制品、肉糕、腌制肉)、西式肉制品(熏煮火腿、熏煮香肠、香肠制品、血肠、发酵香肠、培根、火腿、肉灌肠)、天然肠衣、畜禽油脂、炼油渣饼、羽绒、清洁蛋、其他。
4.3.5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原料加工能力,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t/a或千根小肠/a。屠宰的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头(只)/a的,排污单位根据情况依次按以下方法中的一种换算为t/a,按环评批复文件中的相应数据(如有)计算,或者按近三年来排污单位屠宰的实际平均重量计算,或者参考以下数据换算,即牛的活屠重为500kg/头,羊的活屠重为50kg/只,猪的活屠重为110kg/头,鸡的活屠重为1.75kg/只,鸭的活屠重为2.5kg/只。
4.3.6 设计年生产时间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所确定的年生产天数。
4.3.7 其他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 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应填报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燃料成分,包括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其他。以下“4.4.2-4.4.5”为必填项,“4.4.6”为选填项。
4.4.2 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原料种类包括生猪、活牛羊、活禽、猪胴体、牛四分体、羊胴体、禽肉(成品鸡、成品鸭、成品鹅)、分割肉、鲜蛋、小肠、肠油、下腹肥膘、边角肉、其他。
辅料种类包括肠衣、淀粉、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污水处理投加药剂、其他。
燃料种类包括煤、重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物质燃料、其他。
4.4.3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
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均为t/a或Nm3/a。
4.4.4 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应填报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或元素成分及占比,可参照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4.5 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
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固体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生物质燃料还需填写水分、不填写挥发分。燃油和燃气填写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总硫包含有机硫和无机硫)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填写此项。
4.4.6 其他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可填写。
4.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废水
4.5.1.1 一般原则
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以下“4.5.1.2-4.5.1.6”为必填项。
4.5.1.2 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去向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2。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控制项目依据GB 13457、GB 21901和GB 8978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4.5.1.3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单位;进入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如土地利用)。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写。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5.1.4 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污水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由排污单位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写。
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写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4.5.1.5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1.6 排放口类型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分为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单独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其中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5.2 废气
4.5.2.1 一般原则
应填报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其余项为系统自动生成。以下“4.5.2.2-4.5.2.5”为必填项。
4.5.2.2 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见表3。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控制项目依据GB 9078、GB 13271、GB 14554、GB 16297和 GB 18483确定。待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污染控制项目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4.5.2.3 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由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表2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一览表(略)
表3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一览表 (略)
4.5.2.4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2.5 排放口类型
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为锅炉烟囱,其他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6 图件要求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运输路线等。
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4.7 其他要求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未取得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国家规定依法处理、整顿规范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栏,提出改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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