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屠宰冷库管理规范 NY/T 3225—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农业农村部兽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1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全国商业冷藏科技情报站、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商贸分会、中国农业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正大汉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冰山集团有限公司、华商国际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丹弗斯自动控制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天诺冷冻门有限公司、中南焦作氨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海益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干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 主要起草人:曹阳、孔凡春、尹从绪、金涵、何计国、李晓燕、刘群生、徐朋权、田禾、李素梅、任传林、孟运婵、刘欣、黄志华、姜卫柽、田喜战、侯子午、姚钦忠、高胜普、张朝明。
1 范围
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用冷库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库房管理、产品加工和储存管理、制冷系统运行管理、电气给排水系统运行管理、安全设施管理、人员要求、建筑物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畜禽屠宰企业对其屠宰的畜禽产品首次进行冷却、冻结加工和冷藏的冷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
GB 2893 安全色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T 13462 电力变压器经济运行
GB 28009 冷库安全规程
GB/T 30134 冷库管理规范
GB 50072 冷库设计规范
TSG 2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D0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AG ZF001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冷库
采用人工制冷降温并具有保温功能的仓储用建筑物,包括库房、制冷机房、变配电室等。
3.2 库房
冷库建筑群的主体,包括冷加工间、冷藏间及直接为其服务的建筑(如楼梯间、电梯间、穿堂等)。
3.3 制冷机房
用于放置制冷设备和操作系统及其相关设施的房间,包括制冷机器间、设备间和控制室、变配电室和机修室等。
3.4 制冷设备
制冷压缩机、油分离器、冷凝器、储液器、中间冷却器、气液分离器、低压循环桶、集油器、蒸发器、空气分离器等制冷系统所用设备的总称。
3.5 制冷系统
通过制冷设备及专用管道、阀门、自动化控制元件、安全装置等连接在两个热源之间工作,用于制冷目的的总成。
4 基本要求
4.1 冷库管理应遵循GB 28009的规定。
4.2 冷库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如电梯工、制冷工、叉车工、电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等)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持证上岗。
4.3 畜禽屠宰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岗位责任等制度及各项操作规程,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4.4 冷库宜采用能量综合利用技术,如热回收技术等。
4.5 畜禽屠宰企业宜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库存管理信息系统及可追溯管理信息系统。
4.6 畜禽屠宰企业应对库房建筑、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应及时排除发现的问题。
4.7 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或升级后,畜禽屠宰企业应更新相应的维护及操作规程等,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4.8 畜禽屠宰企业应在厂区特定的位置设立安全标识,其安全色应符合GB 2893的规定。
4.9 应按规定的时间、温度完成屠宰的畜禽产品的冷却/冻结加工,并应记录畜禽产品中心温度,以及产品进出库房时的库温。
4.10 应根据储存工艺的要求,将畜禽产品分区(间)储存。库房温、湿度应满足产品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的储存要求。
4.11 畜禽屠宰企业应保持区域内清洁卫生。库房应定期消毒,冷藏间应至少每年消毒一次,所使用的消毒剂应无毒无害、无污染。
4.12 厂区、冷库应符合以下要求:
a)厂区内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品,防止造成产品污染;
b)厂区内的通道应满足交通工具畅通运行的要求;
c)厂区内严禁烟火;
e)冷库应具有防媒介生物(如鼠、蟑螂、蝇等)功能的设施;
f)机房、库房和穿堂等工作场所的制冷剂气体浓度应符合GBZ 2.1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g)机房、柴油发电机房的噪声声级应符合GBZ 2.2的要求或配备耳塞等防护用品。
5 库房管理
5.1 库房产品应遵循先进先出、分类放置的原则。
5.2 库房严禁储存与产品无关的物品。
5.3 穿堂和库房的墙、地坪、门、顶棚等部位的冰、霜、水应及时清除。
5.4 无进出货时,库房门应处于常闭状态。
5.5 搬运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a)应能在低温环境下正常运行;
b)应无毒、无害、无异味、无污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并定期消毒;
c)叉车停用时,应停放在规定的位置,并将货叉降至最低位置。
5.6 应在每个冷间内适当的位置设置至少一个带记录的温(湿)度测量装置,其安装位置应能反映冷间的平均温(湿)度。宜安装自动测量与记录装置,并将测量的温(湿)度值远传至控制室。
5.7 应定期比较远传温度值与冷间内定点的温(湿)度计值,发现误差应及时校正并记录。记录数据的保存期应不少于2年。
5.8 应在库房易发生碰撞的门、货架、承重柱等部位设置防撞设施。
5.9 库房地下自然通风道应保持畅通,不应有积雪、水、污物阻塞通风口。采用机械通风或地下加热等防冻措施时,应有专人负责操作和维护。
5.10 库内作业人员应配备防寒工装等劳动保护用品。
5.11 巡视冷间时宜2人以上。库内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确认库内无人后方可关灯、锁门。
5.12 土建式冷库的冻结间和冻结物冷藏间空库时,相应的库房温度应保持在—5℃以下。
6 产品加工和贮存管理
6.1 屠宰冷库用于冷却加工的温度应为0℃~4℃,用于冻结加工的温度不应高于—28℃,用于冷却产品儲存的温度宜为0℃~4℃,用于冻结产品储存的温度不应高于-18℃。
6.2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方可进行冷却加工和冻结加工。
6.3 未包装的畜类胴体进入冷库冷却加工时,应采用吊挂方式,胴体与胴体之间应保持一定间隔。
6.4 未包装或带内包装的产品进入冷库冻结加工时,冻盘(架)或产品之间应留出足够的空隙,便于空气流通。冻结加工时使用的专用周转盘(盒、箱)应定时清洗消毒。
6.5 畜禽产品进入冷库储存前应进行准人审核,对产品温度和外包装信息审核合格后人库。
6.6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1、GB 4806.6、GB 4806.7、GB 4806.8的规定。
6.7 未包装的产品与包装产品应分区存放,同一库内不应存放可能造成交叉污染或可能串味的产品。
6.8 产品码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a)采用货架堆垛及吊轨悬挂产品,其质量不应超过货架及吊轨的承重荷载;
b)对库房货架的紧固件、水平度和垂直度等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c)采用码垛存储时,堆码应有空隙,产品不应直接落地码放,便于冷风循环;
d)冷间内产品堆垛不应超过包装和产品允许的最大码放层数;
e)库房工作人员应随班检查产品货垛,发现倒塌等患应及时处理;
f)库房内产品存放不应置于冷藏门附近;
g)冻结产品距顶棚不应小于0.2m,冷却产品距顶棚不应小于0.3m;
h)产品距顶排管下侧不应小于0.3m,距顶排管横侧不应小于0.2m,距无排管的墙不应小于0.2m,距墙排管外侧不应小于0.4m,距风道不应小于0.2m。
6.9 产品入库和出库应记录出入库时间、品种、数量、等级、温度、包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信息应满足产品追溯的需求,保存期限应不少于2年。
6.10 畜禽屠宰企业应建立文件和信息记录管理制度,确保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如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文件管理和信息记录。
7 制冷系统运行管理
7.1 畜禽屠宰企业应建立交接班制度、巡检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
7.2 畜禽屠宰企业应采用人工或人工与自动仪器相结合的方式,监测制冷系统的运行状况,定时做好运行记录,确保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7.3 操作人员发现运行问题及隐患,应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7.4 制冷设备应按照制造商的使用说明书、工程竣工图的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操作。
7.5 系统的冷凝压力宜靠近设计允许值的下限值,蒸发压力宜靠近设计允许值的上限值。
7.6 采用载冷剂的制冷系统,载冷剂进入蒸发器与离开蒸发器的温度、载冷剂泵出口的压力、载冷剂的流量等应在设计允许值范围之内。
7.7 操作人员应及时排除制冷系统内的不凝性气体。对于氨制冷系统,应将不凝性气体经空气分离器处理后排放至水容器中。
7.8 冷凝器应定期清除污垢。
7.9 高压储液器液面应相对稳定,存液量不应超过容器容积的2/3;卧式高压储液器的液位高度不应低于容器直径的1/3。
7.10 低压循环桶、气液分离器的存液量不应超过容器容积的2/3,液位高度不应超过高液位报警线。
7.11 氨制冷系统应视系统运行情况定期放油。
7.12 蒸发器表面霜层及管内油污等应定时清除。
7.13 水冷冷凝器、水泵等用水设备在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7.14 制冷剂钢瓶应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的有关规定使用。
7.15 制冷系统长期停止运行时,应妥善处理系统中的制冷剂。
7.16 阀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a)制冷系统中的管道和容器有液体制冷剂时,进出两端的阀门不得同时关闭;
b)制冷系统正常运行或停止运行时,系统中的压力表阀、安全阀前的截止阀和均压阀应处于开启状态;
c)多台高压储液器并联使用时,均液阀和均压阀应处于开启状态;
d)冷风机采用水冲霜时,严禁关闭回气截止阀;
e)安全阀应按TSG ZF001的规定定期校验并做好记录。
7.17 制冷系统所用仪器、仪表、衡器、量具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定或校准。
7.18 运行值班记录应如实填写,禁止涂改,做好统一保管。运行值班记录保存期按GB/T 30134的规定执行。
7.19 机房内不应存放杂物及与工作无关的物品。设备设施的备品、备件应整齐码放在规定的位置。
7.20 制冷系统维修保养应符合以下要求:
a)制冷压缩机应按照制造商的要求定期进行大、中、小修和日常维修保养,其他制冷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
b)特种设备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TSG 21和TSG D0001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c)特种设备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维修保养;
d)制冷系统检修前,应检查系统中所有的阀门的启闭状态,确认状态无误后方可进行检修,并设置安全标识;
e)检修带电设备时,应首先断电隔离并在开关处设置安全标识,宜有人值守,通电运行前应确认接地良好;
f)对制冷系统进行维护、拆检、维修时,操作前应采用合理的措施回收制冷剂,严禁将卤代烃类制冷剂排放至大气中,且严禁带压操作,操作后应将打开部位抽真空至规定的剩余压力;
g)系统排放冷冻油时,应注意防火,并防范制冷剂外泄;
h)长期停机时,应切断电源;
i)制冷系统进行管路、设备更换维修后,应进行排污、强度检测和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应使用干燥氮气或干燥清洁的空气进行,严禁使用氧气;
j)维护检修后,应填写维修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时间、设备、人员、维修内容、责任人、工作说明等。
8 电气、给排水系统运行管理
8.1 电气系统
8.1.1 畜禽居宰企业应建立配电室停送电操作规程、电气安全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巡检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
8.1.2 操作人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确保设施和系统正常运行。冷库的电气设置应符合GB 50072的相关要求并定期检查,保证其良好的性能。
8.1.3 应定期检查备用电源的可靠性。
8.1.4 变压器的经济运行应符合GB/T-13462的规定。
8.1.5 运行值班记录应按规定如实填写,做好统一保管。运行值班记录保存期按GB/T 30134的规定执。
8.2 给排水系统
8.2.1 冷却水、融霜水的水质应满足设备的水质要求和卫生要求。
8.2.2 应保证冷库给水系统有足够的水量、水压。
8.2.3 融霜水的水温应不低于10℃,不宜高于25℃
8.2.4 冷库生产用水应做好计量,并采取有效的节水措施。
9 安全设施管理
9.1 消防设施
9.1.1 消防设施日常管理由专人负责。应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状况,确保设施完好、整洁、卫生。发现丢失、损坏应及时补充、更新。
9.1.2 冷库应设有消防安全疏散等指示标识,严禁关闭、遮挡或覆盖疏散指示标识。保持疏散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将安全出口封闭、上锁。
9.1.3 消防设施应定期维修保养,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9.2 安全设施
9.2.1 应急照明、机械诵风、事故报警装置等设施应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检测、维护保养。
9.2.2 冷间内门旁应安装报警装置,并安装警示标志,与其连接的警铃和警灯应装在中控室。
9.2.3 采用氨或二氧化碳制冷系统的机房应安装相应的制冷剂浓度报警仪,库房宜安装制冷剂浓度报警仪。制冷剂浓度报警仪应按产品说明进行复检、维护,确保可靠有效。
9.2.4 制冷剂浓度报警仪应与事故风机等设备联动控制。
9.2.5 发现制冷剂泄漏,应立即采取严格安全措施,进行维修阻漏.阻漏完成后,确保不泄漏,方可恢复运行。
9.3 应急防护用品
9.3.1 冷库应配备必要的应急防护用品(如防护服、防毒面具、正压呼吸器)。
9.3.2 应急防护用品的使用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定期演练,熟知其结构、性能和使用方法及维护保管方法。
9.3.3 应急防护用品应放在危险事故发生时易于取用的位置,并由专人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9.4 视频监控
9.4.1 设有视频监控系统的冷库,应由专人负责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视频质量清晰。
9.4.2 视频资料应保存不少于3个月,不得擅自复制、修改视频资料。
10 人员要求
10.1 畜禽屠宰企业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0.2 畜禽屠宰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具有冷藏加工、制冷、电气、检验检疫等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10.3 畜禽居宰企业应按年度制订培训计划,定期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未参加培训及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11 建筑物维护
11.1 畜禽屠宰企业应每年对建筑物进行全面检查,做出维护计划。日常维护中,发现屋面漏水,隔气防潮层起鼓、裂缝,保护层损坏,屋面排水不畅,落水管损坏或堵塞,库内外排水管道滲水,墙面或地面裂缝、破损、粉面脱落,冷库损坏等问题应及时修复并做好记录。
11.2 地面冻鼓,墙、柱、梁、地面裂缝时,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11.3 采用松散隔热层时,如隔热层下沉,应以同样材料填满压实,发现受潮应及时翻晒或更换。
11.4 冷库平顶和站台罩棚顶不应用于其他用途。
11.5 维修(维护)后,畜禽屠宰企业应进行质量检查,组织竣工验收并建立技术档案。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于2018年5月7日发布,2018年9月1日实施。
免责与声明
1.凡注明有“【独家】”的内容,其所有权均属“中国肉类机械网”所有。
2.凡转载本网“【独家】”内容,需与本网联系,并注明信息来源“中国肉类机械网”,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3.凡本网编辑转载的信息内容,旨在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并表示歉意!
5.版权&投稿热线:电话:010-88131969,传真:010-88131969,邮箱:mpmpcweb#126.com(注#换成@)
2.凡转载本网“【独家】”内容,需与本网联系,并注明信息来源“中国肉类机械网”,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3.凡本网编辑转载的信息内容,旨在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并表示歉意!
5.版权&投稿热线:电话:010-88131969,传真:010-88131969,邮箱:mpmpcweb#126.com(注#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