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皮刮毛机 JB/T 12871-2016
信息来源:《肉类机械装备》
发布日期:2018年第12期
发布日期:2018年第12期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食品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MIF/TC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宁兴隆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肉类加工机械专业委员会、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向宏、吴建国、王国扣、周伟生、韩清华、赵有斌、万丽娜。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猪皮刮毛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号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将浸烫后的猪皮进行刮毛的猪皮刮毛机(以下简称刮毛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786.1 流体传动系统及元件图形符号和回路图 第1部分:用于常规用途和数据处理的图形符号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3768 声学 声压法测定噪声源 声功率级 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5048 防潮包装
GB 5226.1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7311 包装机械分类与型号编制方法
GB/T 7932 气动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 13306 标牌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5179 食品机械润滑脂
GB 16798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
GB 19891—2005 机械安全 机械设计的卫生要求
GB/T 27519 畜禽屠宰加工设备通用要求
JB 7233 包装机械 安全要求
SB/T 222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基本技术要求
SB/T 223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机械加工技术要求
SB/T 224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装配技术要求
SB/T 225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铸件技术要求
SB/T 226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焊接、铆接件技术要求
SB/T 229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产品包装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损伤率
由于刮毛机原因导致损伤(每张猪皮大于两处,每处大于2cm?)的猪皮数量占总加工猪皮数量的百分比。
3.2 刮毛率
猪皮上去除猪毛部分的表面积占其总表面积的百分比。
3.3 死区
清洗介质或清洗物不能达到的区域。在清洗过程中,产品、清洗剂、消毒剂或污物可能陷入、存留其中或不能被完全清除的区域。
[GB 19891—2005,定义3.9]
3.4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 MTBF
刮毛机相邻两次故障之间的平均工作时间,即刮毛机在总的使用阶段累计工作时间与故障数的比值,单位为小时(h)。
3.5 生产能力
在单位时间内,刮毛机完成刮毛猪皮的数量,单位为张每小时(张/h)。
3.6 故障
产品不能执行预定功能的状态(预防性维护除外)。
4 型号与基本参数
4.1 型号
刮毛机型号编制应考虑产品的结构特征。产品名称代号应符合GB/T 7311的规定,由产品主要名称代号(居首)和产品辅助名称代号(居第二位)两部分组成。其中,产品主要名称代号用 “刮毛”两汉字首拼音字母的组合“GM”表示,产品辅助名称代号用“猪皮”两汉字拼音的声母的组合“ZHP”表示。其型号编制形式如下:

4.2 基本参数
刮毛机的基本参数见表1。
表1 刮毛机基本参数
名称 | 参数 |
生产能力 张/h | 150~300 |
刮毛辊有效长度 mm | ≥1200 |
适应猪皮宽度mm | ≤1000 |
刮毛率 % | ≥85 |
损伤率 % | ≤5 |
喷淋水温度 ℃ | 50~65 |
喷淋水消耗量 L/h | ≤400 |
正常工作噪声 dB(A) | ≤80 |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 h | ≥600 |
轴承温升 ℃ | ≤35 |
轴承最高温度 ℃ | 75 |
刮毛方式 | 断续 |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刮毛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5.1.2 刮毛机材料的选择和设备结构的安全卫生应符合GB 16798、GB 19891-2005和GB/T 27519的规定。
5.1.3 刮毛机应符合SB/T 222的规定,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使用稳定性。
5.1.4 刮毛机零部件的机械加工技术要求应符合SB/T 223的规定。
5.1.5 刮毛机装配技术要求应符合SB/T 224的规定,运动部件应灵活,无卡滞现象。
5.1.6 刮毛机铸件技术要求应符合SB/T 225的规定。
5.1.7 刮毛机焊接技术要求应符合SB/T 226的规定,焊接部位应牢固、可靠、光滑。
5.1.8 刮毛机各零部件的连接应可靠,各零部件拆卸、安装应方便,便于清洗。
5.1.9 刮毛机各润滑部位应润滑可靠,不应有漏油现象。润滑油应符合GB 15179的规定。
5.1.10 刮毛机应运转平稳,运动零部件应动作协调、准确,操作时应动作灵活,无卡滞现象和异常声响。
5.1.11 刮毛机所用的原材料、外购配套零部件应符合使用要求,应有生产厂的质量合格证明书;否则应按产品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 外观质量要求
5.2.1 刮毛机外观应整洁、光滑,不应有明显的机械损伤和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尖角及棱边。
5.2.2 刮毛机涂层部位应光滑细密、色泽均匀,不应有斑点、流挂、针孔、气泡和脱落等缺陷。涂料不得影响产品质量和造成污染危险。
5.2.3 刮毛机与猪皮接触的零部件表面应平整光滑,无死区,便于清洗。
5.3 气动技术要求
5.3.1 刮毛机需要配置气动系统时,气动系统应符合GB/T 786.1和GB/T 7932的规定。
5.3.2 刮毛机气动系统气路连接可靠,气动执行机构应动作正确,无漏气现象。
5.4 电气安全要求
5.4.1 刮毛机电气安全应符合GB 5226.1的规定。电路控制系统应安全可靠、动作准确,各电器线路接头应连接牢固并加以编号,导线不应裸露。操作按钮应可靠,并有急停按钮,指示灯显示应正常。
5.4.2 刮毛机除应满足5.4.1的规定外,其安全性能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接地:刮毛机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并有明显的接地标志。接地端子与接地金属部件之间的连接应具有低电阻,其电阻值不应超过0.1Ω。
b)绝缘电阻:刮毛机动力电路导线与保护接地电路间施加500Vd.c.电压时测得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
c)耐电压强度:刮毛机动力电路导线与保护联结电路间施加最大试验电压1000V、保持近似ls时间,不应出现击穿、放电现象。
5.5 安全防护要求
5.5.1 刮毛机的安全防护应符合JB 7233的规定。
5.5.2 刮毛机操作盘和现场安装的电器元件外壳安全防护应符合GB 4208的规定,防护等级不低于IP55的要求。
5.5.3 刮毛机出现异常状况时应能停止运行。
5.5.4 刮毛机上应有安全防护装置,特别应防漏电。
5.5.5 刮毛机易脱落的零部件应有防松装置,各零件及螺栓、螺母等紧固件应可靠固定,不应因振动而松动和脱落。
5.6 性能要求
5.6.1 刮毛机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5.6.2 刮毛机应具有负载启动能力和过载保护措施。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6.1.1 试验环境温度0℃~40℃;环境相对湿度≤90%。
6.1.2 海拔不超过1000m。
6.1.3 试验物料为正常浸烫后的带毛猪皮。
6.2 外观质量检查
用手感和目测检查刮毛机外观质量,应符合5.2的规定。
6.3 材质检查
检查刮毛机材质报告及质量合格证明书,应符合5.1.11的规定。
6.4 空运转试验
每台刮毛机装配完成后,均应做空运转试验,连续运转不少于60min,应符合5.1.10的规定。
6.5 零部件制造检查
按SB/T 223的规定检查刮毛机零部件制造情况,应符合本标准5.1.4的规定。
6.6 装配情况检查
按SB/T 224的规定检查刮毛机装配情况,应符合本标准5.1.5的规定。
6.7 铸件质量检查
按SB/T 225的规定检查刮毛机铸件质量,应符合本标准5.1.6的规定。
6.8 焊接部位检查
按SB/T 226的规定检查刮毛机焊接部位,应符合本标准5.1.7的规定。
6.9 气动系统检查
按GB/T 7932的规定检查刮毛机气动系统,应符合本标准5.3的规定。
6.10 电气安全试验
6.10.1 接地装置测量
用电阻表测量刮毛机接地电阻,应符合5.4.2a)的规定。
6.10.2 绝缘电阻测量
用绝缘电阻表按GB 5226.1的规定测量刮毛机绝缘电阻,应符合本标准5.4.2b)的规定。
6.10.3 耐电压强度试验
按GB 5226.1的规定做刮毛机耐电压强度试验,应符合本标准5.4.2c)的规定。
6.11 安全防护检查
用目测检查刮毛机的安全防护,应符合5.5的规定。
6.12 工作噪声试验
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刮毛机的噪声按GB/T 3768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其噪声值应符合本标准表1的规定。
6.13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试验
刮毛机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根据试验结果按公式(1)计算,计算结果应符合表1的规定。
MTBF=t/Nf(t) ......................(1)
式中:
t—刮毛机的工作时间,单位为小时(h);
Nf(t)—刮毛机在工作时间内的故障数,单位为次。
6.14 生产能力检查
在单位时间内,测量刮毛机完成刮毛猪皮的数量,计算生产能力,应符合表1的规定。
6.15 性能检查
在生产现场观察刮毛机运行状况,应符合5.6的规定。
6.16 刮毛率检查
刮毛机正常工作后,计算刮毛率,应符合表1的规定。
6.17 损伤率检查
刮毛机正常工作后,计算损伤率,应符合表1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总则
刮毛机应经过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2 检验分类
刮毛机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 出厂检验
每台刮毛机均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外观、材质、焊接、装配、标牌、技术文件、空运转性能、安全防护和电气安全。
7.4 型式检验
7.4.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刮毛机应进行型式检验: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停产一年以上再投产;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正常生产时间满两年。
7.4.2 抽样及判定规则: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刮毛机中随机抽样,每次抽样1台。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全部项目合格则判型式检验合格;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再不合格,则判型式检验不合格,其中安全性能不允许复检。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8.1.1 标牌应固定在刮毛机平整明显位置,标牌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标牌除标示安全警示外,还应标示下列内容:
—制造企业名称和商标;
—产品名称和型号;
—主要技术参数;
—制造日期、出厂编号;
—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8.1.2 在刮毛机存在安全隐患的位置,应加贴清晰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8.2 包装
8.2.1 刮毛机的包装应符合GB/T 13384、SB/T 229的规定。
8.2.2 刮毛机外包装上除有本标准8.1规定的标志外,还应标注有“小心轻放”“向上”“防潮”等储运标志,并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3 刮毛机应有可靠的包装,包装形式应符合运输装卸的要求。
8.2.4 刮毛机包装应有可靠的防潮、防雨措施,并符合GB/T 5048的规定。
8.2.5 刮毛机包装内应有装箱单、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必要的随机备件及工具。
8.3 运输
8.3.1 刮毛机运输时应小心轻放,严禁雨淋。
8.3.2 刮毛机搬运时严禁碰撞,不应损坏。
8.3.3 刮毛机按包装上指定朝向置于运输工具上。
8.4 贮存
8.4.1 刮毛机应贮存在通风、清洁、阴凉、干燥的场所,远离热源和污染源,严禁与有害物品混放。
8.4.2 在正常储运条件下,自出厂之日起应保证刮毛机在12个月内不致因包装不良引起锈蚀、霉损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10月22日发布,2017年4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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