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害禽类及病害禽类产品化制设备 SB/T 10914—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长春市农业机械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龙东海、张英、龚海岩、李欢、方芳、陶波、许崇、杨焱、袁媛。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病害禽类及病害禽类产品化制设备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制造要求、安全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屠宰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化制的病害禽类及病害禽类产品的湿化法化制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5226.1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 12241 安全阀 一般要求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226 一般压力表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13306 标牌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3927 通用阀门 压力试验
TB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化制 rendering
对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达到消除病害因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
3.2 化制时间 rendering time
达到化制温度以后保持温度且计量的时间。化制时间不低于60min。
4 要求
4.1 设计制造要求
4.1.1 设备属于Ⅰ类卧式压力容器,其设计和制造均应符合GB 150和TSG R0004中的规定。
4.1.2 应由具有压力容器资质的单位按GB 150和TSG R0004中的规定进行设计和计算,图样、文件等均应符合GB 150和TSG R0004中的规定要求。压力容器设计总图上,应加盖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
4.1.3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按照批准的范围进行制造。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至少向使用单位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a)竣工图样上应有设计单位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并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标注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审核人签字和“竣工图”字样)。
b)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或复印件。
c)TSG R0004中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4.1.4 设备整体设计合理,保证化制过程中密闭;搅拌轴转动灵活且保证密封;进出料口应启闭灵活且密闭。
4.1.5 设备焊接应符合规范,焊缝外观应平整,拼焊后应校正,不允许出现裂纹、熔穿等缺陷。
4.1.6 设备外观平整、光滑、无明显凹凸痕、破损和锤印,外露金属表面均应防锈蚀处理。
4.1.7 设备应配有蒸汽系统、配电控制系统。
4.1.8 设备的搅拌轴分为通汽轴和不通汽轴,当通汽轴的内直径、容积及工作压力达到TSG R0004规定的压力容器规定时,应按照GB150和TSG R0004压力容器的要求设计制造。
4.1.9 设备的搅拌轴桨叶呈柱状螺旋排列,转速15r/min~35r/min。
4.1.10 安全阀按GB 12241选用。
4.1.11 阀门的选用符合GB/T 13927。
4.1.12 压力表选用符合GB/T 1226。
4.1.13 设备主要技术参数见表1。
表1 主要技术参数
设备进出料口尺寸/mm?200~?450
设计压力/MPa≥0.65(内腔)/0.85(夹层)
设计温度/℃≥162(内腔)/172(夹层)
轴转速/r/min15~35
4.2 材料要求
4.2.1 设备(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应符合GB 150的规定。推荐使用20 G。
4.2.2 制造单位应按照TSG R0004的要求对需要复验的材料进行复验。
4.2.3 设备的外表面应有导热系数小于或等于0.2W/(m2 ?K)的隔热材料保温,并用铝或不锈钢薄板包装。
4.3 性能要求
4.3.1 设备保温层外表面温度一般应≤50℃。
4.3.2 设备运行噪声控制应≤82dB(A)。
4.4 安全要求
4.4.1 设备及所用蒸汽管路应设有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泄压阀等安全保护装置,设备的热源蒸汽压力超过正常值或设备内的压力超过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时,安全保护装置应能自动启动。
4.4.2 设备应配有温度记录仪,记录化制过程的温度变化,保证化制的无害化效果。
4.4.3 配电柜及动力设备的防护等级IP55。对大于15kW功率电动机应具备启动保护措施,应符合GB 5226.1的规定。
4.4.4 电源故障时,设备自动停止运行,电源恢复后,设备不能自行启动,应重新启动按钮方可运行。
4.4.5 蒸汽系统主管路应有保温层,不便作保温的分支管路应有明显的高温标志,标识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4.5 使用要求
设备的安装运行和安全使用要求详见附录A。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检查
5.1.1 设备运行前对安全阀、压力表型号和工作参数进行检查。
5.1.2 设备漆面应光洁、牢固、无锈蚀;焊缝应平整无裂纹和熔穿等缺陷;设备的隔热保温层无脱落。
5.2 运行中的试验
5.2.1 首先应进行空载运行,确保设备搅拌轴与动力设备联接后运转正常。
5.2.2 在第一次投放病害禽类及病害禽类产品之前,应以水代料在设备正常工况下对设备的内腔进行密闭试验,检测进出料口有无漏水、漏气。检验压力表、安全阀、阀门等是否能正常工作。
5.3 性能试验
5.3.1 性能试验应在设备正常工况下进行,并用病害禽类及病害禽类产品进行试验。
5.3.2 噪声测试按照GB 12348的测试方法进行。
5.3.3 用压力表测试设备压力。
5.3.4 用温度计测试设备运行时内部的温度。
5.3.5 设备外壁温度测试,用测量装置,在设备保温层外表面不同部位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6.2.1 设备(含通汽轴)出厂前应进行水压试验。焊接接头经形状、尺寸及外观检查合格后,应进行无损检测。应符合GB 150、TSG R0004的要求。检查合格后方可出厂。
6.2.2 出厂检验项目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检验项目及要求
序号项目检验要求和方法型式检验出厂检验
1外观检查按GB 150的第10章、TSG R0004√√
2密封性检查按GB 150的10.9.4、TSG R0004√√
3安全检查按GB 150的附录B、TSG R0004√√
4性能检查按设备使用说明书√
5材质检查按GB 150、TSG R0004√
6 技术文件检查按GB 150、TSG R0004√√
6.3 型式检验
6.3.1 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因产品的设计、结构、工艺或主要材料变更而影响产品性能时;
b)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c)产品停产1年后,恢复生产时:
d)正常生产每2年进行一次。
6.3.2 型式检验项目按表2的规定执行。
6.4 检验判定规则
6.4.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产品为合格品。
6.4.2 任何一项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对该项目进行复查。如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出厂检验为不合格。
7 标志、标牌和使用说明书
7.1 标志、标牌
7.1.1 设备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GB/T 6388的规定。
7.1.2 每台设备应在明显部位设有产品铭牌和警示语。
7.1.3 铭牌制造应符合GB 150、GB/T 13306的规定。
7.1.4 铭牌上应注明:
a)产品型号和名称;
b)主要技术参数(设计压力、工作压力、试验压力、设计温度、设备重量、容器类别、处理量等);
c)制造单位、制造单位许可证编号和许可级别;
d)出厂编号及制造日期。
7.2 使用说明书
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T 9969的规定。
8 包装、运输
8.1 设备的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T 13384的规定。
8.2 包装标识应符合GB/T 191的有关规定。
9 设备贮存
9.1 设备应置于足够宽敞且防雨、防嗮、防冻、通风良好的厂房内。
9.2 设备周边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杂物。
9.3 设备应放置在表面平整的水平基础上。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设备安装、运行和安全使用要求
A.1 设备操作人员应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压力容器操作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A.2 进入现场的人员应身着防护服,避免与化制物直接接触。
A.3 设备运行过程中,设备进出口应处于关闭状态,防止蒸汽伤人。
A.4 设备化制车间应处于城市或居民点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A.5 化制场地应包含工作区和生活区,生活区应配置消毒清洗场所。
A.6 设备安装应由具备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安装资质的专业安装单位安装,并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验和验收。
A.7 在设备出料前,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内腔的压力逐步降为零后方可打开出料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3年1月23日发布,2013年9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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