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T 11070—2011 肉类加工机械 烟熏炉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食品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MIF/TC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肉类加工机械专业委员会、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总公司、嘉兴市瑞邦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晓进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双汇集团、江苏雨润集团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建国、王国扣、梁任、马建祥、张洪彬、蔡晓湛、曹丽萍、张善耕、赵宁、季建林。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类加工机械烟熏炉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对畜、禽、鱼等肉制品及其他食品进行烟熏、蒸煮、干燥、烧烤等加工的烟熏炉(以下简称“烟熏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3768 声学 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 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GB/T 5048 防潮包装
GB 5226.1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7311 包装机械分类与型号编制方法
GB/T 13306 标牌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6798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
GB 19891 机械安全 机械设计的卫生要求
JB 7233 包装机械 安全要求
SB/T 222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基本技术要求
SB/T 224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装配技术要求
SB/T 227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电气装置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烟熏炉
通过发烟器对畜、禽、鱼等肉制品及其他食品进行烟熏、蒸煮、干燥、烧烤等加工的设备。
3.2 发烟器
使用木粒、木屑或木棒发烟以及使用烟熏液雾化的器具。
3.3 烟熏车
承载被加工食品的专用器具,规定尺寸为1030mm×1020mm×1950mm。
3.4 生产能力
可放置烟熏车的数量。
4 产品分类
4.1 型号
烟熏炉型号编制形式应考虑产品结构特征,产品名称代号应符合GB/T 7311的规定。其中,产品主要名称用烟熏炉字母“YX”居首表达,产品辅助名称代号居第二位表示。其型号编制形式如下:

4.2 型式与基本参数
4.2.1 型式
烟熏炉结构特征代号按加热方式分为电加热式(D)、蒸汽加热式(Q)、重油加热式(Y)、冷熏式(L)等。
4.2.2 基本参数
烟熏炉基本参数见表1。
表1 烟熏炉基本参数
名称 | 参数 |
生产能力车 | 1~12 |
正常工作噪声 dB(A) | ≤80 |
压缩空气压力 MPa | ≥0.4 |
蒸汽加热工作温度 ℃ | ≤120 |
电加热工作温度 ℃ | ≤180 |
温升时间(20℃~65℃)min | ≤15 |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烟熏炉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5.1.2 烟熏炉应运转可靠、平稳,操作时动作灵活,无卡滞现象和异常声响。设备密封良好,润滑系统和炉体不得有泄漏现象。
5.1.3 烟熏炉的材料选择和设备结构的安全卫生应符合GB 16798和GB 19891的规定。
5.1.4 烟熏炉基本技术要求应符合SB/T 222的规定,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使用稳定性,其装配技术要求应符合SB/T 224的规定。
5.1.5 烟熏炉炉内温度应相对均匀,在80℃空炉试验条件下,各测温点间的最大温差不应大于2℃:烟熏炉外壁表面温度不应大于45℃(除框架外)。
5.1.6 烟熏炉应配有清洗系统,清洗方便。
5.1.7 所用的原材料、外购配套零部件应符合使用要求,应有生产厂的质量合格证明书。否则应按产品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1.8 烟熏炉有炉温、芯温控制和显示。
5.2 外观质量
5.2.1 烟熏炉的外表面应清洁、平整、光滑,不应有明显损伤。
5.2.2 烟熏炉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零、部件表面应平整光滑,便于清洗。
5.3 电路控制
5.3.1 电路控制系统应安全可靠、动作准确,各电器线路接头应连接牢固并加以编号,操作按钮应可靠,并有急停按钮,指示灯显示应正常,烟熏炉的导线不应裸露。电气装置中的指示灯和按钮颜色应符合GB 5226.1的规定。
5.3.2 除满足5.3.1外,其安全性能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接地:烟熏炉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并有明显的接地标志,接地电阻应符合SB/T 227的要求。
b)绝缘电阻:动力电路导线和保护接地电路间施加500Vd.c.时,测得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
c)耐压强度:最大试验电压1000V应施加在动力电路导线和保护联结电路之间近似1 s的时间。
5.4 安全防护
5.4.1 烟熏炉的安全防护应符合JB 7233的规定。
5.4.2 烟熏炉出现异常状况时应能报警。
5.4.3 烟熏炉上应有清晰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5.4.4 对易脱落的零部件应有防松装置,各零件及螺栓、螺母等紧固件应可靠固定。
5.4.5 烟熏炉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要加贴警示标志。
5.4.6 烟熏炉绝缘和绝热材料应保证在最高工作温度下,工作性能正常。
5.4.7 电器控制部分操作按钮和操作屏应有良好的防护装置,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中的要求。
5.4.8 烟熏炉应设有炉内开门装置,发烟器应具有自动灭火装置。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6.1.1 试验环境温度为5℃~25℃;环境相对湿度≤85﹪。
6.1.2 试验物料为Φ30mm标准肠。
6.2 外观质量检查
用手感和目测检查设备外观质量,应符合5.2的规定。
6.3 材质检查
检查设备材质报告及质量合格证明书,应符合5.1.7的规定。
6.4 烟熏质量检测
烟熏质量主要为产品色泽的均匀性、一致性,具体指标和卫生要求按有关食品标准规定进行检测。
6.5 空运转试验
每台烟熏炉装配完成后,机械部分均应做空运转试验,连续运转时间不少于30min,开关动作不少于10次,检查设备性能,应符合5.1.2的规定。
6.6 工作噪音试验
在连续工作过程中,烟熏炉的噪声按GB/T 3768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其噪声值应不大于80dB(A)。
6.7 外壁表面温度试验
将炉温度升至设计温度,保持0.5 h,用点温仪测量炉体外表面,测量点应距框架150mm外,其外壁表面温度应符合5.1.5的规定。
6.8 炉内温差检验
空载条件下,在炉内上四角、下四角及中心共设置9个温度计,将炉温升至80℃,其温差应符合5.1.5的规定。
6.9 炉内温升时间测定
6.9.1 电加热温升时间
将测温探头置于烟熏炉内,起动电加热,记录其温升时间,温升45℃时所需时间应不大于15min。
6.9.2 蒸汽加热温升时间
将测温探头置于烟熏炉内,要求高压蒸汽压力0.6MPa~0.8MPa,打开蒸汽阀,记录其温升时间,温升45℃时所需时间应不大于15min。
6.10 炉门密封性检查
用透光法检查炉门密封性,应符合5.1.2的规定。
6.11 高压蒸汽管路耐压试验
对高压蒸汽管路进行1.2MPa水压试验,保压20min,无渗漏和降压为合格。
6.12 电气安全试验
6.12.1 绝缘电阻测量
用兆欧表按GB 5226.1的规定测量其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应符合本标准5.3.2b)的规定。
6.12.2 接地装置测量
按SB/T 227的规定测量其接地装置,接地应符合本标准5.3.2a)的规定。
6.12.3 耐压试验
用耐压测试仪按GB 5226.1的规定做耐压试验,耐压强度应符合本标准5.3.2c)的规定。
6.13 安全防护检查
检查各安全防护和安全装置,其安全性能应符合5.4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总则
烟熏炉应经过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 出厂检验
每台烟熏炉均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外观、标牌、技术文件、空运转性能、密封性、电气安全和安全防护。
7.4 型式检验
7.4.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停产一年以上再投产时: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试验的要求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正常生产时间满两年时。
7.4.2 抽样及判定规则: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每次抽样2台。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全部项目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合格;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再不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其中安全性能不允许复检。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标牌应固定在烟熏炉的明显位置,标牌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除标示安全警示外,还应标示下列内容:
——制造企业名称或商标;
——产品名称、型号;
——制造日期、出厂编号;
——主要技术参数;
——产品执行标准号。
8.2 包装
8.2.1 烟熏炉的包装应符合GB/T 13384的规定。
8.2.2 烟熏炉外包装上除有8.1规定的标志外,还应有“小心轻放、向上、防潮”等储运标志,并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3 烟熏炉应罩上塑料薄膜后装入木质包装箱内,烟熏炉及附件在箱内应牢固固定,适合运输装卸的要求。
8.2.4 包装箱应有可靠的防潮、防雨措施,并符合GB/T 5048的规定。
8.2.5 包装箱内应有装箱单、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必要的随机备件及工具。
8.3 运输
8.3.1 运输时应小心轻放,严禁雨淋。
8.3.2 搬运时严禁碰撞,不得损坏产品。
8.3.3 按包装箱上给定方向置于运输工具上。
8.4 贮存
8.4.1 烟熏炉应贮存在通风、清洁、阴凉、干燥的场所,远离热源和污染源,严禁与有害物品混放。
8.4.2 在正常储运条件下,自出厂之日起应保证在12个月内不致因包装不良引起锈蚀、霉损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1年8月15日发布,2011年1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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