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6—2016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4803—199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 9691—1988《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
9692—1988《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 9693—19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GB 13114—1991《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卫生标准》、GB 13116—1991《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树脂卫生标准》、GB 15204—199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偏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卫生标准》、GB 13115—1991《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不饱和聚酯树脂及其玻璃钢制品卫生标准》中树脂部分和GB 16331—1996《食品包装材料用尼龙6树脂卫生标准》和《关于公布聚己二酰丁二胺等107种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树脂名单的公告》(原卫生部2011年第23号公告)中塑料树脂的相关内容。
本标准与上述标准和公告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修改了范围;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基本要求;
——增加了原料要求;
——增加了理化指标;
——增加了迁移试验通用要求;
——增加了标签标识要求;
——增加了附录A。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制作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的树脂及树脂共混物,包括未经硫化的热塑性弹性体树脂及其共混物。
2 术语定义
2.1 树脂
以低相对分子质量的单体及其他起始物为主要原料,通过加成聚合、缩合聚合、微生物发酵聚合等聚合反应合成的大分子物质以及化学改性的天然大分子物质,又称聚合物。
2.2 树脂共混物
两种或两种以上具有相同或不同化学结构、物理状态的聚合物,通过物理和/或化学方法进行混合而形成的宏观上均匀连续的固体高分子材料,且每种聚合物均可作为树脂材料及其制品的主要结构组分或相,又称聚合物共混物或聚合物合金。
3 基本要求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应符合GB 4806.1的规定。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生产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的原料应能确保塑料制品在正常及预期使用条件下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4.1.2 允许使用的树脂符合附录A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4.2 观感要求
观感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观感要求
项目 | 要求 |
感官 | 色泽正常,无异臭、不洁物等 |
浸泡液 | 迁移试验所得浸泡液无明显着色、浑浊、沉淀、异臭等观感性的劣变 |
4.3 理化指标
单体及其他起始物的特定迁移限量、特定迁移总量限量、最大残留量等理化指标应符合附录A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4.4 添加剂
添加剂应符合GB 9685 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5 其他
5.1 迁移试验
迁移试验应按GB 31604.1和GB 5009.156的规定执行。
5.2 标签标识
5.2.1 标签标识除符合GB 4806.1的规定外,还应按照附录A在产品标签、说明书或附带文件中标示树脂名称,聚合物共混物应标示所有树脂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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