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情视阈下我国猪肉安全态势与政策启示
——基于ll418个猪肉质量安全新闻的分析 浙江大学管理学院 唐利群,周洁红,刘强
摘 要:本文利用舆情监测平台的数据分析了2009-2015年间我国猪肉安全网络舆情的发展趋势,运用互联网爬虫技术和内容分析方法,对ll418个猪肉质量安全新闻报道进行归类分析,探究猪肉安全网络舆情中政府、新闻媒体、生产经营主体等不同主体的行为特征和猪肉安全事件客体的风险特征。研究发现:(1)2009-2015年间我国猪肉安全网络舆情的阶段性特征明显,大致经历了舆情潜伏、舆情井喷、舆情发展、舆情衰退4个阶段;(2)政府是猪肉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的最重要主体,且报道语调主要以正面报道和中性报道为主;(3)添加剂或有害化学物质滥用等人源性因素是导致我国猪肉质量安全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加工环节是猪肉质量安全问题爆发的主要环节;个体生产经营者和小企业是主要的猪肉质量安全问题责任主体。最后,从社会共治的视角,提出了健全猪肉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网络舆情;猪肉安全;责任主体;社会共治
猪肉作为我国消费者重要的肉食来源,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心健康。近年来,各级政府不断加强对猪肉及相关产品的监管,但猪肉质量安全问题仍层出不穷,引起热切关注。现代媒体技术的发展促使以往“在域”与“静态”的新闻报道和食品安全事件呈现出“跨域”分布、“动态”演变及“社会网络”化散播的新特征,新闻报道对社会的渗透和影响越来越大。“瘦肉精”、“病死猪”等猪肉质量安全事件均是通过新闻报道的形式得以曝光和传播,同时越来越多的公众习惯于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传播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态度和观点,并通过与政府、媒体交流互动,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食品安全网络舆情。食品安全网络舆情业已成为公众和媒体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重要平台,成为政府把握观察食品安全社会舆情走势的重要途径。为此,充分利用网络这一舆论平台对猪肉安全的新闻报道,探究近年来我国猪肉安全网络舆情的发展趋势,可以较为客观地认清当前我国猪肉质量安全事件的特征分布及时空动态演化规律,对稳定猪肉产业健康发展,推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然而,目前尚未见诸有系统地分析我国猪肉安全网络舆情态势与基本现状的研究文献。基于此,本文在借鉴刘畅等、王常伟和顾海英对食品安全事件挖掘技术和分析方法的基础上,利用舆情监测平台的数据,采用互联网爬虫技术共挖掘和抓取了2009—2015年ll418则关于猪肉质量安全的新闻报道。并采用内容分析法对猪肉安全网络舆情中不同主体的行为特征和猪肉安全事件等客观的风险特征进行归类分析,从而较好地甄别出我国猪肉质量安全存在的高风险因子和关键环节,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猪肉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提供借鉴和启示。
1 猪肉安全的网络舆情态势
借鉴相关学者的经验并根据我国猪肉安全网络舆情的现状,本文将2009—2015年的猪肉安全网络舆情的发展大致划分为舆情潜伏、舆情井喷、舆情发展、舆情衰退4个阶段。
新闻的报道数量可以反映出社会舆论对猪肉质量安全的关注程度。由图1可知,7年间关于猪肉质量安全新闻报道的数量大致呈现“上升—下降—上升—下降”的发展趋势,且年际间的波动比较剧烈。2009—2011年大幅度上升,年均增长率高达116.83%。其中,2009—2010年关于猪肉质量安全的新闻报道数量走势相对平稳,属于网络舆情的萌芽阶段,这段时期的猪肉质量安全事件持续挑动着网民的神经,为后来我国猪肉安全网络舆情“井喷式”的爆发奠定了群体性基础。
2011年央视在“3.15”期间曝光了双汇在食品生产中添加“瘦肉精”,导致我国猪肉质量安全网络舆情全面爆发,并由此进入井喷阶段。较大的食品安全网络舆情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因此不断采取措施加大治理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总体形势稍有好转,在2012年出现小副回落。但2013年黄浦江死猪等特殊事件的爆发,关于猪肉质量安全的新闻报道数量达到最高值(2972),继2013年之后,关于猪肉质量安全新闻报道数量快速下降,2015年已降至1258,这一方面得益于政府的严厉治理,另一方面网民对食品安全事件也有了视觉疲劳,在关注食品安全问题的同时,也将关注的目光转向雾霾、反腐等热点问题。

图1 2009-2015年猪肉质量安全的新闻报道数量趋势
由此可见,我国猪肉安全网络舆情的阶段性特征十分明显。而食品安全事件是引发网络舆情的基础,政府、新闻媒体、网民等不同主体是推动网络舆情发展的重要力量。
2 猪肉安全网络舆情的主体行为特征
2.1 信息发布主体
参考Vilella-Vila & Costa-Font和Siegrist & Cvetkovich的方法,本文将信息发布主体或新闻来源分为6类:政府部门(各级食品监管部门);网络或新闻媒体记者;生产经营主体(养殖户;小商贩、小作坊;不同规模的企业);专家、政协;非政府组织(包括消费者协会、食品行业协会、第三方认证机构等其他机构);消费者。由表1可以看出,政府部门是猪肉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的最重要主体,所占比例高达65.8%,其次分别是新闻媒体(15.9%)、生产经营主体(10.8%),专家、政协(4.8%),而消费者和非政府组织等社会第三方发布的新闻数量较少,作为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共治的作用非常有限。
表1 猪肉质量安全新闻的发布主体分析
信息主体 | 频率 | 百分比/% |
政府部门 | 7513 | 65.8 |
新闻媒体 | 1816 | 15.9 |
生产经营主体 | 1233 | 10.8 |
专家、政协 | 548 | 4.8 |
非政府组织 | 171 | 1.5 |
消费者 | 137 | 1.2 |
合计 | ll418 | 100 |
2.2 新闻报道语调
参考Sheafer的分类方法,本文将新闻报道语调分为正面语调、中性语调和负面语调,其中正面语调强调我国猪肉质量安全监管的开展、追溯体系的建设实施和政策法规的完善情况;中性语调强调猪肉质量安全对经济的影响及对质量安全现状和问题的客观分析;负面语调重在曝光我国存在的各种猪肉质量安全问题,具有突发性、敏感性和复杂性等特征。
由表2可以看出,2009-2015年关于我国猪肉质量安全新闻的报道语调整体上以正面语调和中性语调为主,所占比例分别为49.72%和32.43%,负面语调仅占17.86%;从年际变化趋势来看,三种语调新闻报道的绝对数量一直保持正面语调>中性语调>负面语调的趋势。
表2 猪肉质量安全新闻的报道语调分析
年份 | 报道语调 | 合计 | ||
中性语调 | 正面语调 | 负面语调 | ||
2009 | 209 | 277 | 57 | 543 |
2010 | 217 | 378 | 80 | 675 |
2011 | 687 | 1293 | 576 | 2553 |
2012 | 625 | 1093 | 278 | 1996 |
2013 | 1048 | 1323 | 601 | 2972 |
2014 | 488 | 696 | 237 | 1421 |
2015 | 432 | 616 | 210 | 1258 |
合计 | 3703 | 5676 | 2039 | 11418 |
从报道语调相对比例的年际波动上看(图2),三种报道语调的变化趋势有所不同。自2009年以来,负面语调新闻所占比例快速上升,且年际波动比较剧烈,从2009年的10.50%增长到2011年的22.56%,随后总体保持下降的趋势,至2015年下降到16.69%,反映出我国猪肉质量安全问题具有波动大、不稳定等特征。而正面语调和中性语调的相对比例总体呈下降趋势,年际波动较小,2009—2015年分别下降了2.05%和4.15%。

图2 不同新闻报道语调绝对数量与相对比例年际变化趋势图
2.3 不同信息发布主体的报道语调
由表3可知,从不同信息语调的发布主体来看,正面语调新闻主要由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主体发布,所占比例分别为80.73%和11.91%,负面语调新闻主要由新闻媒体(44.53%)和政府(44.19%)发布,专家、政协以及非政府组织等第三方主要发布中性语调信息,而消费者以曝光负面信息为主,但所占比例仅为5.15%。从不同主体发布的信息语调与信息内容来看,第一,政府部门主要以正面报道和中性报道为主,所占比例分别为60.98%和27.02%,报道内容主要是关于对猪肉质量安全采取有力监管措施及取得的成效,而政府的负面报道主要是对抽检不合格猪肉产品的曝光以及监管不力或不到位的问题等;第二,新闻媒体主要以报道负面新闻和中性新闻为主,所占比例分别为50.00%和40.25%,主要以曝光食品安全事件和发表转发评论为主,而关于健康指导与健康消费等科学话题类的报道却仅占3.87%,
说明媒体在正确引导消费者健康消费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第三,生产经营主体主要发布正面语调和中性语调的信息,分别占54.83%和40.63%,报道内容主要涉及生产主体为保证猪肉质量安全所采取的有效措施;第四,专家、政协主要以发布中性信息为主,所占比例62.59%,信息内容主要涉及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相关评论以及发布数据调查结果,而对质量安全事件的科学解读与预警等报道则非常少;第五,非政府组织等第三方社会组织主要以发布正面和中性信息为主,所占比例分别为50.29%和45.03%,报道内容总体上缺乏对公众猪肉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和风险预警;第六,消费者主要以发布负面语调信息为主,所占比例高达76.64%,主要是对猪肉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现和举报。
表3 不同信息语调发布主体与不同发布主体的报道语调分析
性质 | 信息发布主体 | 合计 | |||||
政府部门 | 新闻媒体 | 生产经营主体 | 专家、政协 | 非政府组织 | 消费者 | ||
正面语调 | 4582 | 177 | 676 | 144 | 86 | 11 | 5676 |
负面语调 | 901 | 908 | 56 | 61 | 8 | 105 | 2039 |
中性语调 | 2030 | 731 | 501 | 343 | 77 | 21 | 3703 |
合计 | 7513 | 1816 | 1233 | 548 | 177 | 137 | 11418 |
3 猪肉安全网络舆情的客体风险特征
3.1 风险来源
从猪肉质量安全发生的风险来源来看(表4),我国猪肉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的关键原因主要为添加剂或有害化学物质滥用(30.44%)、原材料不合格(22.75%)、销售不合格产品(20.03%)三大类,占比之和高达73.22%。因此,人源性因素是导致我国猪肉质量安全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其次是监管不到位(9.83%)和加工程序不当(6.05%),其它原因按所占比例由高到低依次为仓储运输条件不合格、饲料、兽药品质不合格、烹饪食用不当、产品信息标识不规范、餐饮环境不合格,但所占比例均不超过5%。
表4 猪肉质量安全发生的风险来源
风险来源 | 事件数 | 有效比例/% |
添加剂或有害化学物质滥用 | 555 | 30.44 |
原材料不合格 | 451 | 22.75 |
销售不合格产品 | 365 | 20.03 |
监管不到位 | 179 | 9.83 |
加工程序不当 | 110 | 6.05 |
仓储运输条件不合格 | 88 | 4.80 |
饲料、兽药品质不合格 | 45 | 2.49 |
烹饪食用不当 | 43 | 2.37 |
产品信息标识不规范 | 18 | 1.01 |
餐饮环境不合格 | 3 | 0.18 |
其它 | 1 | 0.05 |
3.2 风险环节
表5反映出加工环节是我国猪肉质量安全问题爆发的主要环节,所占比例高达58%,其次为流通环节、养殖环节、消费环节,所占比例分别为26%、13.17%、2.85%。从发生频率的年际变化来看(图3),我国猪肉加工环节发生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频率波动上升了36.45%;养殖环节的发生频率年际波动较大,明显下降了32.05%;流通环节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总体下降了20.45%;而生猪消费环节发生质量安全事件的频率较小且总体保持平稳,变化幅度不超过5%。综上,加工环节我国猪肉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的高危环节,发生频率最高且波动最为剧烈,其次是流通环节,绝对数量较大且年际变化极不稳定,消费环节的发生频率波动最小。

图3 2009—2015年猪肉质量安全问题在不同环节的爆发频次
表5 猪肉质量安全发生的风险环节
发生环节 | 事件数 | 有效比例/% |
养殖环节 | 240 | 13.17 |
加工环节 | 1057 | 57.98 |
流通环节 | 474 | 26.00 |
消费环节 | 52 | 2.85 |
3.3 责任主体
从猪肉质量安全问题产生主体来看(表6),个体生产经营者(养殖户、小作坊)、小企业和商贩所占比例分别约占28.14%、20.95%、18.84%,其次是国内知名企业(15.89%)和跨国公司(9.3%)。由此可见,我国的猪肉安全问题主要集中在个体生产经营者和小企业。但由于知名企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更容易引起媒体和网民的关注。同时舆情的累积效应进一步提高了媒体和网民对知名企业的关注度,双汇瘦肉精事件就是一个教训。
表6 猪肉质量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划分
责任主体 | 事件数 | 有效比例/% |
个体生产经营者(养殖户、小作坊) | 513 | 28.14 |
商贩 | 343 | 18.84 |
小企业 | 382 | 20.95 |
国内知名企业 | 290 | 15.89 |
跨国公司 | 170 | 9.30 |
其他 | 125 | 6.88 |
4 政策启示
无论是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还是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成因的复杂性特征来看,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是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必然选择。“社会共治”不仅强调政府监管和企业自律,还需要鼓励“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充分发挥媒体、消费者等第三方力量的责任意识和监督作用。
4.1 创新监管模式,加强对高危环节、关键风险因子的监管
目前我国猪肉安全监管仍以专项整治为代表的运动式管理为主,往往只针对供应链的单一环节,具有临时性和被动性,难以取得持续性的治理效果。以上统计数据显示,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问题较为严重,是我国猪肉安全的薄弱环节,添加剂或有害化学物质滥用等人源性因素是造成我国猪肉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应从整个供应链着手,注重源头,突出重点,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整治,实现对猪肉从生产、加工、流通到消费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并使这种全程监管工作常态化。
4.2 扩大监管范围,明确企业责任、加强企业自律
统计结果显示,个体生产经营者和小企业是我国猪肉安全问题的主要责任主体,因此应扩大监管范围,将具有高风险隐患的小规模经营主体纳入到监管网络中,进行分层分级管理。此外,加强生产经营者“自律”是猪肉安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明确主体责任是前提,落实惩处是关键。考虑到我国猪肉食品行业经营主体分散、规模较小的现实,要将监管的重点从产品的监管转移到人的监管上,明确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同时要充分考虑惩处的可执行性,将生产主体的惩罚与其信用信息挂钩,建立跨部门的信用体系,通过实施与其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各种约束,督促无知或无良的生产者诚信经营。
4.3 规范媒体报道,建立“专业智库”,强化第三方监管力量
媒体曝光作为舆论监督的主要力量,在曝光食品事件、监督违法行为、促进消费者食品安全认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部分媒体为了吸引眼球,有过度报道的现象,误导消费者。因此,在进一步鼓励新闻媒体参与食品安全治理与监督的同时,应规范媒体的信息发布机制,倡导报道的客观性与准确性。同时,建立“专业智库”,鼓励专家、消费者等社会第三方参与猪肉安全的监管与治理。政府监管部门与专家、行业协会、科研单位联合开设专栏,对媒体报道食品事件开辟专栏,客观、公正进行深入解读,普及食品安全相应知识,为政府和社会提供食品安全技术咨询、政策建议,充分发挥“专业智库”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中的“资政启民”作用。最后,全面加强公众食品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对食品安全谣言的免疫力。通过食品安全公报和网络信息平台等形式,线上线下并举,对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普及教育,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谣言的免疫力,从而发挥消费者在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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