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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头食品 GB 7098—2015
信息来源:《肉业产业资讯》
发布日期:2016年第8期
  前  言
  本标准代替了GB 7098—2003《食用菌罐头卫生标准》、GB 11671—2003《果、蔬罐头卫生标准》、GB 13100—2005《肉类罐头卫生标准》以及GB 14939—2005《鱼类罐头卫生标准》 。
  本标准与被代替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
  ——修改了适用范围;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感官检验方法;
  ——修改了理化指标;
  ——取消了农药残留限量。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罐头食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2  术语和定义
  2.1  罐头食品
  以水果、蔬菜、食用菌、畜禽肉、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经加工处理、装罐、密封、加热杀菌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商业无菌的灌装食品。
  2.2  胖听
  由于罐头内微生物活动或化学作用产生气体,形成正压,使一端或两端外凸的现象。
  2.3  商业无菌
  罐头食品经过适度热杀菌后,不含有致病性微生物,也不含有在通常温度下能在其中繁殖的非致病性微生物的状态。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式
容器 密封完好,无泄漏、无胖听。容器外表无锈蚀,内壁涂料无脱落。 GB/T 10786
内容物 具有该品种罐头食品应有的色泽、气味、滋味、形态。
  3.3 理化指标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组胺 a /(mg/100g) ≤ 102 GB/T 5009.208
米酵菌酸b /(mg/kg)≤
                            
0.25 GB/T 5009.189
a仅适用于鲐鱼、鲹鱼、沙丁鱼罐头。
b仅适用于银耳罐头。
  3.4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3.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4.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5  微生物限量
  3.5.1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按GB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
  3.5.2  番茄酱罐头霉菌计数(%视野)≤50,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3.6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3.6.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6.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3日发布,2016年11月13日实施。
关键词:罐头食品 GB 709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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