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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链物流 运输车辆设备要求 DB 12/T 558—2015
信息来源:《肉业产业资讯》
发布日期:2016年第8期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现代物流协会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璟 杜宝荣 郭儒家 陈慧娟 徐凤成 高峰 范旭 孙彩英 杨奎发  高玉斌
  本标准为2015年6月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温食品运输车辆的车厢性能、车辆装备、车体标识及运输作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冷冻冷藏食品运输车辆的设施要求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145  运输用制冷机组
  GB 29753  道路运输  食品与生物制品冷藏车  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QC/T 449-2010  保温车、冷藏车技术条件及试验方法
  WB/T 1046-2012  易腐食品机动车辆冷藏运输要求
  DB12/T 559-2015  冷链物流  保温容器技术要求
  DB12/T 560-2015  冷链物流  温度检测与要求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29753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车厢性能
  4.1  技术要求
  4.1.1  材质
  4.1.1.1  车厢应使用吸水性低、透气性小、防腐蚀性好的隔热材料,材料的热传导系数应小于0.028W/(m.℃)。
  4.1.1.2  隔热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温度稳定性,在—30℃~70℃的环境温度下使用时,不应降低其性能。
  4.1.1.3  车厢内外厢板间应用隔热材料填满。
  4.1.1.4  车厢应使用符合环保及食品安全规定的材质。
  4.1.1.5  车厢应使用轻质内外板材。
  4.1.1.6  壁面应使用平滑、不透水、可清洗、防锈、防腐蚀的材质。
  4.1.1.7  门扉应使用平滑不透水、易清洗、坚固材料。
  4.1.2  防漏性
  4.1.2.1  车厢应具备良好的防水密封性,车厢顶部、侧壁、门及制冷机与车厢连接处不应有渗漏现象。
  4.1.2.2  车厢应设置排水孔,排水孔应安装密闭装置。
  4.1.2.3  管路的出入口、排水口等设施应定期检测。
  4.1.2.4  门扉的门封(衬垫)应定期检查保养。
  4.1.3  通风性
  4.1.3.1  车厢应具有结构良好、可密闭及有效隔热的制冷系统和冷风循环系统。
  4.1.3.2  车辆装载应具备对流条件,不应出现透冷现象。
  4.1.3.3  循环的冷风温度应一致,各点的温差应在3℃以内。
  4.1.3.4  长途运输果蔬应安装换气装置来降低乙烯浓度。
  4.2  试验方法
  4.2.1  车厢性能试验包括防水密封性能试验、气密性能试验、隔热性能试验、机械性能试验。
  4.2.2  试验方法应按照GB 29753的规定进行。

5  车辆装备
  5.1  制冷机组
  应符合 GB/T 21145的规定。
  5.2  车辆行车记录仪
  车辆内应安装含卫星定位系统的车辆行车记录仪,并记录运输配送过程,包括定位时间、位置、车速。
  5.3  行驶温度记录仪
  5.3.1  车辆应安装行驶温度记录仪,行驶温度记录仪应固定,其显示部位应安装于车厢外运输配送人员容易看到的位置。
  5.3.2  温度传感器应安装于冷风机的回风口处。
  5.3.3  温度检测与要求应符合DB12/T 560-2015的规定。
  5.3.4  行驶温度记录仪应至少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一次,并形成记录。
  5.4  运输配备工具
  5.4.1  车辆应配备支架、栅栏、货架或其它装置。
  5.4.2  运输少量货物时,应配备独立的保温容器或其他内装式制冷系统容器,保温容器应符合DB12/T 559-2015的规定,并有适当的保护。
  6  车体标识
  6.1  车厢外体应使用白、银、淡青色或用光亮的板材。
  6.2  车厢外体应喷涂冷链物流的统一标识。
  6.3  车体应设置车辆标牌,标牌应符合QC/T 449-2010中7.1的规定。
  6.4  如果制冷系统可能对人体有害时,车体应设置警示标识。

7  运输作业要求
  7.1  准备
  7.1.1  装载货物前应检查车辆及装备,保证完好。
  7.1.2  装载货物前应对车厢内部进行清洁。
  7.2  装卸货
  7.2.1  货物装卸时应保持依次有序,码放应保持稳固。
  7.2.2  装货时货物不应遮挡车厢内的出风及回风口,且与车厢壁体间应保留适当空隙。
  7.2.3  装货时车厢应先预冷,预冷时符合装卸作业区温度,使内部空气温度达15℃以下。
  7.2.4  货物应在达到温度要求的条件下进行装货。
  7.2.5  对于污染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货物或包装材料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无法防止交叉污染的,不得与其他货物一起运输。
  7.2.6  装卸后应确保关紧车门。
  7.2.7  在卸货过程中,应保持车门随开随关。
  7.3  运输
  7.3.1  运输期间的货物温度应按照DB12/T 560-2015D 规定执行。该标准中未规定的货物则应达到冷冻货物—18℃以下或冷藏货物7℃以下、冻结点以上的要求。
  7.3.2  在运输过程中保持全程均衡冷冻或冷藏状态。
  7.3.3  运输期间车辆或厢体重要部位意外损坏时,应进行货品的损坏调查,并安排适当的运输工具进行后续的运输作业。如有卸货或再装载需求,应尽速完成,并测试产品温度及记录结果。
  7.3.4  车辆长途运输时,应安装备用电源或相关备电装置。
  7.4  安全
  7.4.1  运输人员应了解车辆使用的冷媒成份及毒性程度及相关应急措施,一旦制冷系统泄漏应立即停止车辆、通报处理、疏散附近人群,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7.4.2  使用有毒有害的冷媒时,未经适当换气前,运输人员不得进入车厢内。
  7.4.3  冷机上应标识使用冷媒成分及安全警告。
  7.5  卫生
  应符合WB/T 1046—2012的规定。
  本标准由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6月18日发布,2015年7月1日实施。
关键词:冷链物流 运输车辆 设备要求 DB 12/T 55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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