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链物流 运输车辆设备要求 DB 12/T 558—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现代物流协会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璟 杜宝荣 郭儒家 陈慧娟 徐凤成 高峰 范旭 孙彩英 杨奎发 高玉斌
本标准为2015年6月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温食品运输车辆的车厢性能、车辆装备、车体标识及运输作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冷冻冷藏食品运输车辆的设施要求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145 运输用制冷机组
GB 29753 道路运输 食品与生物制品冷藏车 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QC/T 449-2010 保温车、冷藏车技术条件及试验方法
WB/T 1046-2012 易腐食品机动车辆冷藏运输要求
DB12/T 559-2015 冷链物流 保温容器技术要求
DB12/T 560-2015 冷链物流 温度检测与要求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29753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车厢性能
4.1 技术要求
4.1.1 材质
4.1.1.1 车厢应使用吸水性低、透气性小、防腐蚀性好的隔热材料,材料的热传导系数应小于0.028W/(m.℃)。
4.1.1.2 隔热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温度稳定性,在—30℃~70℃的环境温度下使用时,不应降低其性能。
4.1.1.3 车厢内外厢板间应用隔热材料填满。
4.1.1.4 车厢应使用符合环保及食品安全规定的材质。
4.1.1.5 车厢应使用轻质内外板材。
4.1.1.6 壁面应使用平滑、不透水、可清洗、防锈、防腐蚀的材质。
4.1.1.7 门扉应使用平滑不透水、易清洗、坚固材料。
4.1.2 防漏性
4.1.2.1 车厢应具备良好的防水密封性,车厢顶部、侧壁、门及制冷机与车厢连接处不应有渗漏现象。
4.1.2.2 车厢应设置排水孔,排水孔应安装密闭装置。
4.1.2.3 管路的出入口、排水口等设施应定期检测。
4.1.2.4 门扉的门封(衬垫)应定期检查保养。
4.1.3 通风性
4.1.3.1 车厢应具有结构良好、可密闭及有效隔热的制冷系统和冷风循环系统。
4.1.3.2 车辆装载应具备对流条件,不应出现透冷现象。
4.1.3.3 循环的冷风温度应一致,各点的温差应在3℃以内。
4.1.3.4 长途运输果蔬应安装换气装置来降低乙烯浓度。
4.2 试验方法
4.2.1 车厢性能试验包括防水密封性能试验、气密性能试验、隔热性能试验、机械性能试验。
4.2.2 试验方法应按照GB 29753的规定进行。
5 车辆装备
5.1 制冷机组
应符合 GB/T 21145的规定。
5.2 车辆行车记录仪
车辆内应安装含卫星定位系统的车辆行车记录仪,并记录运输配送过程,包括定位时间、位置、车速。
5.3 行驶温度记录仪
5.3.1 车辆应安装行驶温度记录仪,行驶温度记录仪应固定,其显示部位应安装于车厢外运输配送人员容易看到的位置。
5.3.2 温度传感器应安装于冷风机的回风口处。
5.3.3 温度检测与要求应符合DB12/T 560-2015的规定。
5.3.4 行驶温度记录仪应至少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一次,并形成记录。
5.4 运输配备工具
5.4.1 车辆应配备支架、栅栏、货架或其它装置。
5.4.2 运输少量货物时,应配备独立的保温容器或其他内装式制冷系统容器,保温容器应符合DB12/T 559-2015的规定,并有适当的保护。
6 车体标识
6.1 车厢外体应使用白、银、淡青色或用光亮的板材。
6.2 车厢外体应喷涂冷链物流的统一标识。
6.3 车体应设置车辆标牌,标牌应符合QC/T 449-2010中7.1的规定。
6.4 如果制冷系统可能对人体有害时,车体应设置警示标识。
7 运输作业要求
7.1 准备
7.1.1 装载货物前应检查车辆及装备,保证完好。
7.1.2 装载货物前应对车厢内部进行清洁。
7.2 装卸货
7.2.1 货物装卸时应保持依次有序,码放应保持稳固。
7.2.2 装货时货物不应遮挡车厢内的出风及回风口,且与车厢壁体间应保留适当空隙。
7.2.3 装货时车厢应先预冷,预冷时符合装卸作业区温度,使内部空气温度达15℃以下。
7.2.4 货物应在达到温度要求的条件下进行装货。
7.2.5 对于污染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货物或包装材料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无法防止交叉污染的,不得与其他货物一起运输。
7.2.6 装卸后应确保关紧车门。
7.2.7 在卸货过程中,应保持车门随开随关。
7.3 运输
7.3.1 运输期间的货物温度应按照DB12/T 560-2015D 规定执行。该标准中未规定的货物则应达到冷冻货物—18℃以下或冷藏货物7℃以下、冻结点以上的要求。
7.3.2 在运输过程中保持全程均衡冷冻或冷藏状态。
7.3.3 运输期间车辆或厢体重要部位意外损坏时,应进行货品的损坏调查,并安排适当的运输工具进行后续的运输作业。如有卸货或再装载需求,应尽速完成,并测试产品温度及记录结果。
7.3.4 车辆长途运输时,应安装备用电源或相关备电装置。
7.4 安全
7.4.1 运输人员应了解车辆使用的冷媒成份及毒性程度及相关应急措施,一旦制冷系统泄漏应立即停止车辆、通报处理、疏散附近人群,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7.4.2 使用有毒有害的冷媒时,未经适当换气前,运输人员不得进入车厢内。
7.4.3 冷机上应标识使用冷媒成分及安全警告。
7.5 卫生
应符合WB/T 1046—2012的规定。
本标准由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6月18日发布,2015年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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