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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动物油脂 GB 10146-2015
信息来源:《肉业产业资讯》
发布日期:2016年第8期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 10146——2005《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10146——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
  ——修改了范围;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
  ——增加了兽药残留限量;
  ——增加了营养强化剂使用要求;
  ——增加了标签标识的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动物油脂,仅包括食用猪油、牛油、羊油、鸡油和鸭油。
  2  术语和定义
  2.1  食用动物油脂
  以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牛、鸡、鸭的板油、肉膘、网膜或附着于内脏器官的纯脂肪组织,炼制成的食用猪油、牛油、羊油、鸡油、鸭油。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特有的色泽,呈白色或略带黄色、无霉斑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将试样置于50mL烧杯中,水浴加热至50℃,用玻璃棒迅速搅拌,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气味、滋味 具有特有的气味、滋味,无酸败及其他异味
状态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酸价(KOH)/(mg/个)≤ 2.5 GB 5009.229
过氧化值/(g/100g) ≤ 0.20 GB 5009.227
丙二醛/(mg/100g) ≤ 0.25 GB 5009.181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5  兽药残留限量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3.6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3.6.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6.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
  4  其他
  单一品种的食用动物油脂中不应掺有其他油脂。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3日发布,2016年11月13日实施。
关键词:食用动物油脂 GB 10146-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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