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动物油脂 GB 10146-2015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 10146——2005《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10146——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
——修改了范围;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
——增加了兽药残留限量;
——增加了营养强化剂使用要求;
——增加了标签标识的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动物油脂,仅包括食用猪油、牛油、羊油、鸡油和鸭油。
2 术语和定义
2.1 食用动物油脂
以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牛、鸡、鸭的板油、肉膘、网膜或附着于内脏器官的纯脂肪组织,炼制成的食用猪油、牛油、羊油、鸡油、鸭油。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 要 求 | 检验方法 |
色泽 | 具有特有的色泽,呈白色或略带黄色、无霉斑 |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将试样置于50mL烧杯中,水浴加热至50℃,用玻璃棒迅速搅拌,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
气味、滋味 | 具有特有的气味、滋味,无酸败及其他异味 | |
状态 |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检验方法 |
酸价(KOH)/(mg/个)≤ | 2.5 | GB 5009.229 |
过氧化值/(g/100g) ≤ | 0.20 | GB 5009.227 |
丙二醛/(mg/100g) ≤ | 0.25 | GB 5009.181 |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5 兽药残留限量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3.6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3.6.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6.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
4 其他
单一品种的食用动物油脂中不应掺有其他油脂。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3日发布,2016年11月13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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