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33-2015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 2733—2005《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2733—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
——增加了贝类毒素限量;
——修改了农药残留量;
——增加了兽药残留限量。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包括海水产品和淡水产品。
2 技术要求
2.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 要求 | 检验方法 |
色泽 | 具有水产品应有色泽 |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上,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 |
气味 | 具有水产品应有气味,无异味 | |
状态 | 具有水产品正常的组织状态,肌肉紧密、有弹性 |
气味具有水产品应有气味,无异味
状态具有水产品正常的组织状态,肌肉紧密、有弹性
2.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 指标 | 检验方法 |
挥发性盐基氮a/(mg/100g) 海水鱼虾≤ 海蟹≤ 淡水鱼虾≤ 冷冻贝类≤ |
30 25 20 15 |
GB 5009.228 |
组胺a/(mg/100g) 高组胺鱼类b≤ 其他海水鱼类≤ |
40 20 |
GB/ T 5009.208 |
a不适用于活体水产品。 b高组胺鱼类:指鲐鱼、鲹鱼、竹荚鱼、鲭鱼、鲣鱼、金枪鱼、秋刀鱼、马鲛鱼、青占鱼、沙丁鱼等青皮红肉海水鱼。 |
2.3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2.4 贝类毒素限量
贝类中贝类毒素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贝类毒素限量
项目 | 限量 | 检验方法 |
麻痹性贝类毒素(PSP)/(MU/g) 贝类≤ |
4 | GB/T 5009.213 |
腹泻性贝类毒素(DSP)/(MU/g) 贝类≤ |
0.05 | GB/T 5009.212 |
2.5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2.5.1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2.5.2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2.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 其他
3.1 贝类、淡水蟹类、龟、鳖、黄鳝应活体加工,其冷冻品应在活体状态下清洗(宰杀或去壳)后冷冻。
3.2 冷冻动物性水产品应贮存在—18℃或更低的温度下,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同库贮存。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3日发布,2016年11月13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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