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国食品标准管理之乱象
导读:
中国的食品标准管理现状到底是怎样的呢?标准公告发布情况、标准发布实施情况、标准的有效性查询确认又都是怎样的一个情况,我们通过以下七个方面的分析,大致梳理了我国食品标准管理的现状。
1.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制修订
与标准有关的重要法律目前为止有两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简称《标准化法》,下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食品安全法》,下同)。《标准化法》发布实施到现在有20多年了,从来没有修订过,我们也注意到了国家正在着手推进修订工作,具体什么时候出台还不清楚,等有了一定进展的时候,笔者会梳理一下修订进展,也可以简要分析一下为什么必须要修订《标准化法》。
我们都知道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已经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但是与食品安全标准有关的规章规定都没有及时修订,相关的主要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 卫生部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2009年 第72号)等,也就是说所有与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一致的部分都需要修订。
遗憾的是以上所提到的这些规章规定都没有进行修订,我们去年就获取到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还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规定》(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但是国家卫计委至今没有公开发布征求意见,至于什么时候修订发布正式文件更是未知数。真不知道各地都是怎么进行食品安全企标备案的,据了解,目前只有北京修订了企业标准的备案办法。
由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规定没有及时出台,食品标准清理工作也只是从技术层面上完成了,但是还有不少食品安全标准没有公布出来,因此才有国家卫计委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6〕34号),我们的理解是给新《食品安全法》临时打了个补丁,等标准真的都清理完成并公布,这个补丁再去掉。
真心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改变一下这种现状,理论上一个根本的法律修订后,其他据此制定发布相应的法规规定应在很短时间内修订相关条款,甚至是同步修订,这一点上我们国家的做法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差了一大截。
2.标准公告的发布
由于食品相关的标准既有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有不强制执行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包括各地发布的食品推荐性地方标准及强制性执行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关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标准委等国家部委发布的每个公告,还要关注各地发布的地方标准公告。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标准委的很多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备案公告的信息具有滞后性,很多公告中所列的标准甚至已经实施好几个月了,这样的情况下要想做到特别及时关注标准发布更新情况很不容易。
还有一个很大的问题是很多机构发布的标准公告比较分散,有些混杂在网站的各个地方。
在这里建议国家部委可以做一些改进工作,比如国家标准委已经把国家标准的公告集中在一个栏目里发布了,但是地方的标准公告很多只是各地的备案公告汇总整理,并不完全,如果在国家标准委网站集中提供各地的标准公告栏目入口就更好一些。
再比如农业部的公告标题很多都是不具体的,从标题只能看到公告号,不打开看并不知道这是关于什么内容的公告,其中一些公告就是批准发布的各个标准,如果能把这类公告单独建立分类,会更便于查询。大家也注意到了农业部网站首页有专门的“农业标准”分类,但是里面并不都是关于标准的公告,且并没有包括所有的标准公告。
还有一点,并不是所有的标准发布公告都会在互联网上公布,比如中华全国供销总社发布的一些供销行业标准,其标准公告并没有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为此曾经咨询了供销总社,其工作人员答复称标准公告并非必须公布的内容,所有标准信息以国家标准委公布的信息为准。所以说国家标准委信息公布的滞后性,导致了还是不能及时关注到新制修订发布的供销行业标准。
3.标准公开的方式五花八门
标准文本的发布方式有这么几种情况:
一是标准公告中已经给出了标准文本,点击就可以下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大部分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公布是以这种形式进行的。有极个别的情况是标准公告和文本是不在一个地方发布的,公告中只列出发布的标准清单,具体附件需要到别的地方查询下载,大家注意一下就会发现。
二是标准公告中并不给出标准文本,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之外的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公布都是这种形式;至于标准文本从哪里获取,说起来就有点复杂了。大部分的国家标准文本需要购买,主要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也可以在出版社网站直接购买,有些在中国标准出版社也购买不到,中国的标准出版发行有很多个出版社机构参与,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平台,有些标准至今不知道在哪里购买。还有一个特别不方便的情况,每类标准都会在什么时间出版发行?应用者也并不清楚,只能不定期的去网站查询,如果没有网站或网站搜索功能很差,那恐怕只能不定期打电话咨询了。
关于地方标准的文本公开方式,有些省份已经公开了标准文本,供用户免费下载,比如浙江省是较早采用这种方式的,还有安徽省和贵州省。有些省份的地方标准是以在线查阅全文的方式进行的,比如湖南省。还有一些省份公开的地方标准不是很正规,类似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使用时需要特别注意,这些文件可能与正式发布的标准存在一些差异。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标准公告后都能找到标准文本:
比如标准用户在找的SB/T 10370-2005《抽空软包装卤豆制品》,至今购买不到该标准,据说当时出版社撤并整顿导致部分标准根本漏印,很不幸的是正好这个标准也在其中。有网友在国家标准委和商务部网站留言咨询此事,但没有得到确切的答复。虽然该标准还只是个推荐标准,只要没有被技术法规所引用,就不会有太大的影响;但对企业可能有影响,如果企业要生产该类食品,没有其他可用标准的情况下,只能制定企业标准了。至今购买不到文本的还有一个NY/T 714-2003《脱水蔬菜通用技术条件》,这个标准目前有很多网友求助查找,但至今未果,具体情况也不清楚,这个同样是推荐标准,但是求助的网友很多,据了解是因为该标准被很多蔬菜类标准所引用,而且至今为止没有一个关于脱水蔬菜的通用要求规定。
上面没有提到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公开方式就更多了,有些省市是不定期公布备案的企标目录,不提供文本,目前大部分省市是采取的这种方式,其实是不符合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有些是提供目录同时提供文本,有些是以数据库的方式,可以查询可以下载,还有些是把一段时间内备案的所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打包压缩在一起,放在官方网站上供下载查看。企标文本公开是法律明确要求的,今后会有越来越多的企标文本公开,应有一个规范的公开形式。
4.标准复审的实际情况
关于标准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然而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
据了解到的情况,标准复审工作做的比较好的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认监委,从发布第一个标准复审的文件起,几乎每年都会发布一个复审公告,明确哪些标准继续有效,哪些标准公告之日起废止,哪些标准需要进行修订。其他如农业部、商务部等还从未见过发布标准复审公告,但并不是说这些部门发布的标准没有进行复审的必要,一些有效标准发布至今十几二十年了还一直在用,如果是官方发布了复审公告只是用户没有看到那也倒罢了。
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复审,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明确提到复审周期,只是用“适时”字样表达。而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由于该类标准出现的比较晚,而且到目前为止发布的数量也不是很多,没有见到复审的公告,现阶段主要是清理整合,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的食品安全标准出现。
5.标准的发布实施相关问题
接触过食品标准的朋友们应该都知道,每个正式发布的标准都有一个发布日期和一个实施日期,大部分情况下标准发布后都能按时实施,发布到实施通常间隔一段时间,给标准使用和执行留出一定的准备时间,包括相关部门会做一些标准实施前的宣贯工作,以便标准更好的贯彻执行。
有的时候就不是很顺利,比如之前提到的有些标准公告发布后,某些标准文本一直无法及时购买到,甚至到了实施的那一天也买不到,标准的贯彻执行无疑就打了折扣。如果公告的同时即提供文本下载的话就没有这样的问题,但是有些标准的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间隔很短,给标准使用者的准备时间很少,那影响可能就比较大,这种情况下标准使用者越早获取到标准文本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越小。
也有过标准不能准时实施的情况,比如GB 10457-2009 《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2009年国家标准委发布复函称标准延期至2010年9月1日,但是后来并没有实施,2012年再次发布文件提出暂缓实施,只是这个文件的原始链接已经打不开,从国家标准委的留言回复也能确认,国家标准委明确回复现行的标准是GB 10457-1989。和这个情况差不多的是另一个国家标准GB 5296.1-2012,也是经过了两次延期,最终确定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还有一种情况是标准提前实施,这方面的内容在用户中讨论的非常多,都很关注标准发布后还没到实施日期的情况下能否提前采用,到目前为止没有官方消息。这类情形,除非有官方文件明确标准可以提前执行,否则不要提前执行,如果新发布的标准比原标准指标更严格,那提前实施是没有问题的。
上面说的主要是关于标准的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还有需要注意的是标准文本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有些标准文本出现印刷错误,后来发布了更正说明,比如GB/T 24399-2009 《黄豆酱》标准封面的发布日期就出现了印刷错误,出版社也发布了出版更正说明。但有些并没有看到更正说明,比如GB/T 31320-2014 《流质糖果》的发布日期应该是印刷错误,根据国家标准委公告,该标准的发布日期应为2014年12月5日。
要给大家一个提示,如果有些官方网站公布了电子版本的标准文本,建议在使用该标准时,到官方网站再查看下载一下文本,并按该文本内容执行(GB 28050-2011和GB 19298-2014都是这种情况)。至于有网友发现官方网站发布的电子版标准GB 2763-2014和出版社印刷的版本内容存在差异,应该以哪个为准,还没见到官方说明。
6.标准有效性查询确认
据了解,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外的其他国家标准有效性,可以在国家标准委网站查询,具体位置在网站首页右侧,找到“国家标准目录查询”,输入标准号或者标准名称等进行搜索即可。
在首页还有“行业标准备案公告信息查询”和“地方标准备案公告信息查询”的入口,然而缺乏实际应用性,一方面是很多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数据查询不到,另一个方面是标准的有效性并没有明确说明。这两个查询系统应该是国家标准委最近才做的,很多数据没来得及完善,也许未来某一天数据就完整了,那时查询标准有效性就省事很多了。
在没有可靠的数据库可用的情况下,要确认一个标准的有效性太不容易了,需要关注每个标准的发布公告、废止公告、复审公告、清理整合的情况等,还需要关注标准文本,尤其是标准的封面和前言内容。有些标准的有效性至今不知道怎么确认,如农业部发布的NY和SC行业标准,商务部发布的SB行业标准,还有国家粮食局发布的LS行业标准等,都没有一个权威的查询数据库。笔者曾邮件咨询过国家标准委,答复称国家标准有效性查询国家标准委网站,行业标准有效性需要咨询各行业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
关于地方标准的有效性确认,有些省份会不定期发布现行有效的标准目录清单,也有的会同时发布废止的目录清单,注意关注一下就能了解该省的地方标准有效性废止情况。有些省份是建立了数据库的,但是数据库建立者是否会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就不好说了。
说到标准有效性就不得不提到“自行废止”这个词,那么标准到底是怎么自行废止的呢,有用户以工信部发布的标准复审公告为例,特别研究了这个问题,也就是说标准是怎么“自行废止”的,到目前为止还是没有明确的结论。
关于标准的自行废止,标准是否是自行废止,不应是标准使用者的责任,或者说不是主要责任,应该是标准归口部门根据情况适时发布复审废止公告,明确告知。正因为很多标准重复交叉矛盾,国家才下大力气进行了标准清理,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清理工作已经完成,还有一些未公布的标准就待正式公布实施了。其他区别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普通的标准清理工作也已提上日程。
7.企业标准备案范围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而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号)中,企业标准备案范围并不十分明确,那么这几类企业标准是否允许制定并备案呢?
首先食品添加剂是肯定不允许制定企业标准的,依据是《卫生部 质检总局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标准管理的公告》(2011年第6号),此前发布的《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的批复》(卫监督函〔2010〕18号)中也明确食品添加剂不属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
再说食品相关产品是否允许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呢?在刚刚提到的那个批复文件里明确食品相关产品也是不属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的,但是发现有例外,比如《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中明确企业标准备案范围包括食品包装材料,而根据《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相关产品的描述,食品包装材料显然属于食品相关产品,这样看来上海的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与批复的文件要求就是冲突的。
通常不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的产品并不等于不能生产销售,而是由质监局负责备案普通的企业标准。现在企业标准公开声明工作正在试点中,未来如果全面实行的话就都不用监管部门备案企标了,直接在企业标准公开平台上声明即可。
新资源食品(后来改为新食品原料)是否可以制定食品安全企标呢?从目前了解到的情况看都没有明确说不允许备案,而且事实上很多新食品原料本身就没有一个可用的标准,因此也只能制定备案企业标准。
保健食品没有见到不允许制定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情况,但是在哪个部门备案并非全国统一,以北京市和上海市为例,北京明确要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到食药局备案,备案法规是《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上海则由卫生计生委备案,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大部分省市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都是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可以查询各省有关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法规规定。
以上是基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梳理出我国食品标准管理中存在的一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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