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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2/008-2015 熟卤制品气调包装要求
信息来源:《肉业产业资讯》
发布日期:2015年第9期
   前  言
  本标准由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单位:武汉市食品工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富裕、胡佳庆、郭成祥、王刚、张娟、李惠玲、张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熟卤制品厂房、气调包装设备、包装前物料、产品的要求以及对于熟卤制品气调包装贮运、销售的推荐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气调包装熟卤制品生产企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熟卤制品
  以可食用的动、植物原料为主料,以食盐、香辛料等为辅料,经煮制、卤制(或酱制)等工艺加工而成。
  2.2  气调包装
  气调包装是采用阻隔性包装材料、通过充入填充气体调整包装容器内的气体比例,以抑制微生物生长,达到延长保质期的一种包装方式。
  2.3  冷链(也称“冷藏”)工艺
  指熟卤制品熟制后,在2小时内将熟卤制品中心温度降至≤10℃,并在熟卤制品中心温度≤10℃的条件下进行包装、贮运和销售的过程。
  3  要求
  3.1  厂房要求
  3.1.1  通用要求
  按照GB 14881的相关规定执行。
  3.1.2  熟卤制品冷却、气调包装的场所应符合GB 50687洁净生产车间的要求。设计按照GB 50687的相关要求执行。
  3.1.3  熟卤制品冷却、气调包装的场所应设置总够的制冷设备,保障产品冷却车间环境温度不高于12℃,气调包装车间环境温度不高于15℃。
  3.2  设备要求
  3.2.1  通用要求
  按照GB 14881有关规定执行。
  3.2.2  加工设备要求
  3.2.2.1  包装环节应具备相应的气调包装设备,填充气体应置换包装容器内的空气。
  3.2.2.2  气调包装设备应使用食品级不锈钢材料。
  3.2.2.3  气调包装设备应能控制封口压力、温度和时间,以确保封口的效果。
  3.3  包装前物料要求
  3.3.1  包装材料
  3.3.1.1  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且卫生要求符合GB 9683的规定。
  3.3.1.2  气调包装应选用阻隔性良好的包装材料,其中氧气透过量、水蒸气透过量符合表1规定。
  表1  包装材料氧气透过量和水蒸气透过量要求
项目 指标 检测方法  
氧气透过量cm3/(m2·24h·0.1MPa) ≤1800 GB/T 1038
水蒸气透过量g/(m2·24h) ≤5.8 GB/T 1037
  3.3.2  填充气体
  填充气体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3.4  产品要求
  3.4.1  在保质期内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3.4.2  气调包装容器内氧含量≤1%,检测方法按照GB/T 6285执行。
  3.5  储运、销售要求
  熟卤制品气调包装的贮运、销售宜符合冷链工艺要求。
  本标准由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6月15发布,2015年12月15日实施。
关键词:熟卤制品 气调包装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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