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企业诚信体系评价实施细则 SB/T 10909-2012
前言
表A.2 评价等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芳、李欢、龚海岩。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屠宰企业诚信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原则要求、评价要素和评分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对屠宰企业诚信的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9959.2 分割鲜、冻猪瘦肉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7236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 17996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GB 18393 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GB/T 19477 牛屠宰操作规程
GB/T 19478 肉鸡屠宰操作规程
GB/T 23791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屠宰企业诚信 credit for slaughtering enterprises
屠宰企业在屠宰经营活动中对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的责任履行与可信度的依存关系。
4 原则
4.1 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综合评价的原则。
4.2 3年内有以下行为的企业无参评资格:
a)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5 评定对象、条件、内容
5.1 评价对象
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猪、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场)。
5.2 评价基本条件
5.2.1 依法获得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5.2.2 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无出借、转让行为。
5.2.3 生产经营2年以上,并运行正常。
5.2.4 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的主观愿望。
5.2.5 在畜牧兽医主管、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无违反法律法规诚信原则的行为和记录,未被相关监管部门列为失信重点监管对象。
5.3 评价内容
包括屠宰企业厂址选择、平面布局、水源条件、建筑规定、设施要求、设备要求、人员要求、管理要求、屠宰要求、检验、检疫要求、不合格产品处理等要求。
5.4 评分规范
屠宰企业诚信评分规范包括评价分值和评价等级,其中评价等级参考了GB/T 23791,采用A、B、C、D4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诚信状况诚信、良好诚信、基本诚信、失信,具体评分细则,参考附录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屠宰企业诚信评分规范
表A.1 评价分值
评价指标 | 分值/分 | |
1.厂址选择 |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 3 |
2.水源条件 | 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 4 |
3.建筑规定 |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卫生及检验要求。 | 5 |
4.平面布局 | 运送活畜与成品出厂不得共用一个大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 4 |
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 | 3 | |
厂区无害化处理间、锅炉房与贮煤场所、污水与污物处理设施应与屠宰、分割车间间隔一定距离。 | 3 | |
5.设施要求 | 宰前设施应有卸活畜禽站台、急宰间等。 | 3 |
屠宰车间应有致昏放血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等。 | 4 | |
应有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生物安全处理间。 | 4 | |
车间内应设有洗手、工器具、容器的清洁、消毒设施,并应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 4 | |
6.设备要求 | 至少应配备符合工艺要求的设备。 | 3 |
运送产品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搬运。 | 4 | |
应有焚烧炉等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 | 4 | |
7.人员要求 | 屠宰技术工人应持有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 4 |
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 5 | |
8.管理要求 | 应当建立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 3 |
应当建立严格的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畜禽宰前与宰后检验记录,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3 | |
应当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记录。 | 3 | |
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 3 | |
9.屠宰要求 | 畜禽屠宰操作应分别符合GB/T 17236、GB/T 19477、GB/T 19478等标准的要求。 | 5 |
10.检验、检疫要求 | 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应分别符合GB/T 17996、GB 18393;《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等的要求。 | 5 |
出厂(场)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 4 | |
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 4 | |
具有开展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有毒有害物质及水分含量的快速检测能力。 | 3 | |
具有开展GB 9959.2中的微生物指标要求的检测能力。 | 3 | |
具有开展GB/T 9959.2中理化指标的检验能力。 | 3 | |
11.不合格产品处理要求 | 对检验检疫出的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应按照GB 16548—2006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5 |
表A.2 评价等级
评价得分 | 等级符号(四等) |
100分~85分 | A等(诚信) |
85分~72分 | B等(良好诚信) |
72分~60分 | C等(基本诚信) |
60分以下 | D等(失信) |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3年1月23日发布,2013年9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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