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T 10908-2012 屠宰企业诚信体系实施指南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芳、李欢、龚海岩。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屠宰企业的诚信分类、诚信因素、评定程序、监管措施、实现方式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屠宰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住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117-2008 信用 基本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117-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诚信 credit
组织运行活动中对承诺的履行与可信度的依存关系,包括顾客、供方、其他相关方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3.2 诚信因素 credit aspect
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能影响企业诚信度而又互相作用的一组要素。
3.3 屠宰企业诚信分类监管 slaughter enterprises supervising classified by credit
商务主管部门以屠宰企业的诚信状况、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和违法行为记录为依据,将屠宰企业划分为不同诚信类别,并采取不同方式对其实施监管的管理制度。
4 要求
4.1 屠宰企业诚信等级分类
企业诚信等级依据诚信程度,依据《屠宰企业诚信体系评价实施细则》中规定,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等,分别为诚信、良好诚信、基本诚信、失信。
4.2 屠宰企业认定诚信因素
企业诚信等级标准应依据两年内企业在诚信方面表现出来的主观愿望、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及其表现结果等情况来确定。
4.3 诚信等级评定程序
4.3.1 屠宰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a)屠宰企业在线填写《屠宰企业诚信等级评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b)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
c)初审通过,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到企业所在地进行现场评审;
d)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现场评审结果、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申请表上出具推荐意见;
e)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评定,报分管厅领导审核;
f)报商务部备案,评定结果归入屠宰企业诚信信息档案库,并向企业颁发诚信等级证书。
4.3.2 企业的诚信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屠宰企业诚信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诚信等级。违法违规或者性质严重的,降低诚信等级并强化监管。在1年内守法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提高诚信等级。
4.4 诚信分类监管措施
4.4.1 建立分类监管机制
除开展专项检查、接受申诉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开展检查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屠宰企业诚信等级定期开展检查工作,不同等级屠宰企业检查周期为:A类企业每季度一次;B类企业每季度至少1~3次;C类企业每季度至少3次以上;D类企业至少每周一次,必要时,检查整改情况不受每周检查一次的限制。同时,对A类屠宰企业实行激励监管机制,优先给予政策支持。
4.4.2 建立检查结果上报机制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屠宰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后,对检查结果进行调整,遵循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将检查结果上报至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4.4.3 建立诚信预警机制
对不同等级的屠宰企业,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种类和违法违规行为次数,分别设定诚信预警指标,对达到预警指标的企业,系统自动启动预警指示灯,及时就屠宰企业诚信等级变化趋势进行提醒,督促企业守法经营、自律发展,保持并不断提高其诚信等级。
4.4.4 建立诚信信息公示机制
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发布企业监督检查结果,公布“红名单”和“黑名单”,对诚信较好企业进行表扬宣传,对诚信较差企业予以重点监管,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首页提供企业诚信信息查询功能,实现企业诚信信息资源共享。
4.5 诚信分类监管的实施方式
4.5.1 诚信检查信息上报
信息指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日常巡查及其他检查的情况。每次开展检查工作后,对检查结果进行整理,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一般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上报。主要向上一级上报内容不同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违法违规行为描述,处罚情况,处罚日期,处罚单位等。
4.5.2 诚信等级信息更改
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屠宰企业应在变动之前10日内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告知,并提供有关材料。商务主管部门经核实后,依据《屠宰企业诚信体系评价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诚信等级更改。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3年1月23日发布,2013年9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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