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类罐头 QS/T 1364—2014
代替QB/T 1364—1991~QB/T 1372—1991,QB/T 1609—199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QB/T 1364—1991《红烧鸡罐头》,QB/T 1365—1991《咖喱鸡罐头》、QB/T 1366—1991《炸子鸡罐头》、QB/T 1367—1991《辣味炸子鸡罐头》、QB/T 1368—1991《五香鸡肫罐头》、QB/T 1369—1991《五香鸭肫罐头》、QB/T 1370—1991《五香鸡翅罐头》、QB/T 1371—1991《烤鹅罐头》、QB/T 1372—1991《烤鸭罐头》、QB/T 1609—1992《香炸鹅罐头》。与原行业标准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整合为一项标准,标准名称修改为“禽类罐头”。
——增加添加剂原料要求:
——将产品质量等级修改为“优级品和合格品”;
——修改产品氯化钠含量指标;
——删除按罐型对产品固形物的规定,规定下限;
——删除产品缺陷指标,在感官要求中增加“杂质”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蚌埠市宏业肉类联合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罐头工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渝、仇凯、邵云龙。
QB/T 1364—1991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S 422—1976。
QB/T 1365—1991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S 421—1976。
QB/T 1366—1991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S 423—1964。
QB/T 1367—1991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S 424—1964。
QB/T 1368—1991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S 427—1964。
QB/T 1369—1991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S 431—1964。
QB/T 1370—1991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S 425—1964。
QB/T 1371—1991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S 433—1976。
QB/T 1372—1991、QB/T 1609—1992分别于1991年、1992年首次发布,本次完成第一次(合并)修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禽类罐头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及代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鸡、鸭、鹅等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处理、预煮或油炸、调味、装罐、密封、杀菌制成的禽类罐藏食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17 白砂糖
GB 1534 花生油
GB 1535 大豆油
GB 1536 菜籽油
GB 1537 棉籽油
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461 食用盐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GB/T 24864 鸡胴体分割
QB/T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QB 2683 罐头食品代号的标示要求
QB/T 4631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黑心 brown part
禽肫中心呈褐色的部分。
4 产品分类及代号
根据原料和加工方式不同进行分类,如表1所示。
表1 产品分类及代号
产品分类 | 产品代号 |
红烧鸡罐头 | 206 |
咖喱鸡罐头 | 209 |
炸子鸡罐头 | 210 |
辣味炸子鸡罐头 | 216 |
五香鸡肫罐头 | 225 |
五香鸡翅罐头 | 213 |
烤鸭罐头 | 232 |
五香鸭肫罐头 | 243 |
烤鹅罐头 | 249 |
香炸鹅罐头 | 272 |
其他产品 | 应符合QB 2683的规定 |
5 要求
5.1 原辅材料
5.1.1 鸡
应符合GB/T 24864和GB 16869的要求。
5.1.2 鸭、鹅
应符合GB 16869的要求。
5.1.3 植物油
应符合GB 1534、GB 1535、GB1536或GB1537的要求。
5.1.4 食盐
应符合GB 5461的要求。
5.1.5 酱油
应符合GB 2717的要求。
5.1.6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的要求。
5.1.7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5.1.8 香辛料
应符合GB/T 15691的要求。
5.1.9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感官要求
项目 | 优级品 | 合格品 |
色泽 | 红烧禽类罐头:肉呈酱红色,汤汁呈酱棕色,有光泽。 烤(炸)禽类罐头:肉呈酱黄色至浅酱红色。 咖喱禽类罐头:肉呈淡棕黄色,汤汁呈褐黄色,有光泽。 禽肫罐头:肫表面呈酱红色,切面无明显黑心。汤汁呈酱褐色。 禽翅罐头:肉色正常,表面呈酱黄色至淡黄褐色。 | 红烧禽类罐头:肉呈酱红色,汤汁呈酱棕色,略有光泽。 烤(炸)禽类罐头:肉呈酱黄色至浅酱红色。 咖喱禽类罐头:肉呈淡棕黄色,汤汁呈褐黄色,有光泽。 禽肫罐头:肫表面呈酱红色至酱褐色,切面略有黑心。汤汁呈酱褐色。 禽翅罐头:肉色正常,表面呈淡酱黄色至深黄褐色。 |
滋味、气味 | 具有禽类罐头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 |
组织形态 | 红烧禽类罐头:组织软硬适度,块形约50mm,大小搭配均匀,可稍有脱骨现象;每罐可搭配颈(不超过40mm)、肫、翅(应斩去翅尖)各1块。 烤(炸)禽类罐头:组织软硬适度,块形约40mm,部位、大小搭配均匀,可稍有脱骨现象;每罐可搭配颈(不超过40mm)、肫、翅(应斩去翅尖)各1块和添秤小块1块。 咖喱禽类罐头:组织软硬适度,块形大小均匀,每罐可搭配颈(不超过40mm)、翅(应斩去翅尖)各1块和添秤小块1块。 禽肫罐头:组织有弹性;每只肫纵剖呈相连的两瓣,形态整齐,大小均匀,每罐允许添秤肫1瓣。 禽翅罐头:组织软硬适度,无脱骨现象;翅膀整只装罐,排列整齐,大小大致均匀,允许添秤翅膀1节。 其他产品:具有产品特征形态。 | 红烧禽类罐头:组织软硬适度,块形约50mm,大小搭配较均匀,可有脱骨现象;每罐可搭配颈(不超过40mm)、肫、翅(应斩去翅尖)共4块。 烤(炸)禽类罐头:组织软硬适度,块形约40mm,大小搭配较均匀,可有脱骨现象;每罐可搭配颈(不超过40mm)、翅(应斩去翅尖)各1块和添秤小块两块。 咖喱禽类罐头:组织软硬适度,块形大小较均匀,每罐可搭配颈(不超过40mm)、翅(应斩去翅尖)各1块和添秤小块两块。 禽肫罐头:组织有弹性;每只肫纵剖呈相连的两瓣,形态较整齐,大小较均匀,每罐允许添秤肫两瓣。 禽翅罐头:组织软硬尚适度,翅膀整只装罐,排列尚整齐,大小尚均匀,允许短小翅膀、小块添秤不超过3块。。 其他产品:具有产品特征形态。 |
杂质 | 无外来杂质及硫化铁污染物 |
5.3 理化指标
5.3.1 净含量
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每批产品平均净含量不低于标示值。
5.3.2 固形物含量
5.3.2.1 产品的固定物含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产品的固形物含量
项目 | 优级品/% | 合格品/% |
红烧鸡(鸭、鹅)罐头 ≥ | 65 | 55 |
烤鸡(鸭、鹅)罐头 ≥ | 85 | 75 |
咖喱鸡(鸭、鹅)罐头 ≥ | 60 | 50 |
鸡(鸭)肫罐头 ≥ | 80 | 70 |
禽翅罐头 ≥ | 65 | 55 |
5.3.2.2 每批产品的平均固形物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
5.3.3 氯化钠含量
1.0%~2.5%
5.3.4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对应条款的要求。
5.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商业无菌要求。
5.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6.2 净含量
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6.3 固形物含量
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6.4 氯化钠含量
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6.5 污染物限量
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6.6 微生物指标
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7 检验规则
应符合QB/T 1006的规定。其中,感官要求、净含量、固形物含量、微生物指标为出厂检验项目。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应符合QB/T 4631有关规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4年5月6日发布,2014年10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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