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马属动物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属动物的屠宰检疫。
2. 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2.1.1《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马、驴。
2.1.2 骡。
2.2 检疫对象
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马流感、马腺疫。
3.检疫合格标准
3.1 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
3.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3 待宰马属动物临床检查健康。
3.4 同步检疫合格。
3.5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 检疫申报
4.1 申报检疫。货主应当在屠宰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申报检疫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4.1.1 检疫申报单。
4.1.2 马属动物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
4.1.3 马属动物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4.2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派驻(出)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4.3 回收检疫证明。官方兽医应当回收马属动物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5.宰前检查
5.1 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马属动物信息是否相符。
5.2 按照《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内容实施检查。
5.3 结果处理
5.3.1 合格的,准予屠宰。
5.3.2 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下列规定处理。
5.3.2.1 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由货主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5.3.2.2 发现病死动物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5.3.2.3 现场核查待宰动物信息与申报材料或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不符,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5.3.3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马属动物,可以急宰。
6.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匹马属动物的胴体及脏器、蹄、头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6.1 体表检查。检查体表色泽、完整性,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马属动物疫病的皮肤结节、溃疡、水肿等病变。
6.2 头部检查。检查眼结膜、口腔黏膜、咽喉黏膜等可视黏膜,观察其有无贫血、黄染、出血、结节、脓性分泌物等异常变化。检查鼻腔黏膜及鼻中隔有无结节、溃疡、穿孔或瘢痕。剖检两侧下颌淋巴结,检查有无肿大、淤血、充血、化脓等。
6.3 内脏检查。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黏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肾脏,剖检肠系膜淋巴结、支气管(纵膈)淋巴结、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病变和其他异常。
6.3.1 心脏。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实质性变、淤血、出血、水肿、结节、化脓灶等。必要时剖开心包和心脏,检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无积液、变性、色淡、出血、淤血、化脓灶等异常。
6.3.2 肺脏。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化脓、坏疽、结节、黏连、寄生虫等。视检或剖检支气管(纵膈)淋巴结,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化脓、坏死等。必要时剖检肺实质和支气管,检查有无化脓、渗出物、充血、糜烂、钙化或干酪化结节等。
6.3.3 肝脏。检查肝脏大小、色泽,触检其弹性和硬度,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大或实质变性、结节、化脓灶、坏死灶等。必要时剖开肝门淋巴结、肝实质、胆囊和胆管,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变性、黄染、坏死、硬化以及肿瘤、结节、寄生虫、囊泡等病变。
6.3.4 肾脏。检查其弹性和硬度及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实质性变、化脓灶等。必要时剖开肾实质,检查皮质、髓质和肾盂有无出血、肿大、颜色灰黄等。
6.3.5 脾脏。检查弹性、颜色、大小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检查切面是否呈颗粒状。
6.3.6 胃和肠。检查胃肠浆膜,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黏连。剖开肠系膜淋巴结,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化脓灶、坏死等。必要时剖开胃肠,检查内容物、黏膜等有无出血、淤血、水肿、坏死、溃疡、结节、寄生虫等。
6.4 胴体检查
6.4.1 整体检查。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脓肿、黄染和其他异常等。
6.4.2 淋巴结检查。剖检颈浅淋巴结(肩前淋巴结)、股前淋巴结、腹股沟浅淋巴结、腹股沟深(髂内)淋巴结,必要时剖检颈深淋巴结和腘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大小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化脓灶、坏死灶等。
6.5 复检。必要时,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检,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6.6 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7.检疫结果处理
7.1 同步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按照检疫申报批次,对马属动物的胴体及生皮、脏器、血液、蹄、头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7.2 同步检疫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5.3.2.1规定处理。
8. 检疫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当做好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等环节记录。
8.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8.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程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