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在前期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已启动第三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质量安全负责人”相关要求有:
质量安全负责人能力要求: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有与从事工作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两年以上屠宰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经验,学历不能满足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屠宰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经验;具备下列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动物防疫、生猪屠宰、食品安全等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二)具备识别和控制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本厂(场)屠宰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程序等屠宰全过程控制要求;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质量安全负责人职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厂(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厂(场)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出厂(场)记录、不合格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二)组织拟订委托屠宰协议,并对其中的质量安全条款实施监督和检查;
(三)督促落实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消毒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以及本规范;
(四)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开展自查,评估质量安全状况,及时向本厂(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报告质量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或不规范行为;
(五)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培训和考核;
(六)接受和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七)负责本厂(场)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持续有效运行;
(八)协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本厂(场)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九)其他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厂(场)实际,细化制定质量安全负责人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