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羊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羊的屠宰检疫。
2 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羊。
2.2 检疫对象
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炭疽、布鲁氏菌病、蓝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棘球蚴病、片形吸虫病。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3 待宰羊临床检查健康。
3.4 同步检疫合格。
3.5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 检疫申报
4.1 申报检疫。货主应当在屠宰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申报检疫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4.1.1 检疫申报单。
4.1.2 羊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
4.1.3 羊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4.2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派驻(出)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4.3 回收检疫证明。官方兽医应当回收羊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5 宰前检查
5.1 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羊信息是否相符。
5.2 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内容实施检查。
5.3 结果处理
5.3.1 合格的,准予屠宰。
5.3.2 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下列规定处理。
5.3.2.1 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由货主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5.3.2.2 发现病死羊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5.3.2.3 现场核查待宰羊信息与申报材料或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不符,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5.3.3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羊,可以急宰。
6 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羊的胴体及脏器、蹄、头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6.1 头蹄部检查
6.1.1 头部检查。检查鼻镜、齿龈、口腔黏膜、舌及舌面有无水疱、溃疡、烂斑、坏死、充血、出血、发绀等。必要时剖开下颌淋巴结,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6.1.2 蹄部检查。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结痂等。
6.2 内脏检查。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黏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肾脏,剖检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肠系膜淋巴结等,检查有无病变和其他异常。
6.2.1 心脏。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出血等。必要时剖开心包,检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无异常。
6.2.2 肺脏。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化脓、实变、黏连、纤维素性渗出、包囊砂、寄生虫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等。
6.2.3 肝脏。检查肝脏大小、色泽、弹性、硬度及有无大小不一的突起。剖开肝门淋巴结,切开胆管,检查有无寄生虫等。必要时剖开肝实质,检查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坏死灶、硬化、萎缩等。
6.2.4 肾脏。剥离两侧肾被膜,检查弹性、硬度及有无贫血、出血、淤血等。必要时剖检肾脏。
6.2.5 脾脏。检查弹性、颜色、大小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6.2.6 胃和肠。检查浆膜面及肠系膜有无淤血、出血、黏连等。剖开肠系膜淋巴结,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等。必要时剖开胃肠,检查有无淤血、出血、胶样浸润、糜烂、溃疡、化脓、结节、寄生虫等,检查瘤胃肉柱表面有无水疱、糜烂或溃疡等。
6.2.7 子宫和睾丸。检查母羊子宫浆膜有无出血、炎症。检查公羊睾丸有无肿大,睾丸、附睾有无化脓、坏死灶等。
6.3 胴体检查
6.3.1 整体检查。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以及疹块、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6.3.2 淋巴结检查
6.3.2.1 颈浅淋巴结(肩前淋巴结)。在肩关节前稍上方剖开臂头肌、肩胛横突肌下的一侧颈浅淋巴结,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6.3.2.2 髂下淋巴结(股前淋巴结、膝上淋巴结)。剖开一侧淋巴结,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6.3.2.3 必要时检查腹股沟深淋巴结。
6.4 复检。必要时,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检,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6.5 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7 检疫结果处理
7.1 同步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按照检疫申报批次,对羊的胴体及生皮、原毛、脏器、血液、蹄、头、角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7.2 同步检疫怀疑患有动物疫病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5.3.2.1处理。
8 检疫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当做好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等环节记录。
8.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8.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程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