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69)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厦门市标准化研究院、北京中冷联冷链物流研究院、国家农产品现代物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卫岗乳业有限公司、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正旸物流有限公司、蜀海(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万家鲜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美佳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丰浩华食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食行生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兜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郑明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光明领鲜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汇鸿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厦门万翔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快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中交物流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大学、杉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德和资(北京)人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集精新相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物冷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文主要起草人:秦玉鸣、张金梅、李振良、刘飞、张长峰、于怀智、杨伟召、平国伟、白元龙、叶伟建、宋可琪、田青艳、郝京彬、张玉静、郭晓华、胡艳艳、高志杰、陈志鹏、杨跃军、黄郑明、董国银、刘广斌、谢玉、郭风军、黄宝生、牛冰、窦亚妮、李翔、钟华坤、楼晓华、陈雷、李超飞、纪海娇、李清文、李艳丽、孔德磊、王晓晓、郭月。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冷链物流交接作业的总体要求和入库、出库、配送交接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食品冷链物流过程中交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6088-2018冷链物流信息管理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冷链物流
以温度控制为主要手段,使食品从出厂后到销售前始终处于所需温湿度范围内的物流工程。
[来源:GB 31605-2020,2.1]
3.2 交接
冷链物流过程中的环节、包括入库交接、出库交接和配送交接等。
[来源:GB 31605-2020,2.2]
4 总体要求
4.1 交接方式
4.1.1 交接双方应在合同或委托单中明确约定食品交接的流程和方式。交接方式一般为现场交接,也可采用信息化交接或交接双方约定的其他交接方式。
4.1.2 交接双方应在合同或委托单中明确约定交接人员、时间、地点、食品种类、温度、数量、正副本份数及签章等。
4.1.3 交接单证应清洁、完整,出厂证明、检验检疫证、食品合格证、清关单证等各类随附单证应齐全、真实、有效。
4.2 交接人员
交接人员应通过上岗培训,与直接入口食品接触的交接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4.3 交接时间
交接作业时间应控制在不使食品温度超出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完成。
4.4 交接温度
4.4.1 交接时食品的温度应符合合同或委托单的规定。
4.4.2 交接时应测量食品外箱表面温度或内包装表面温度,并记录;如表面温度超出规定范围,还应测量食品中心温度。
4.5 交接记录
4.5.1 交接记录应填写齐全、内容清晰、信息准确,包括但不限于交接人、交接时间、交接地点、装卸货时间、交接时的环境温度、交接时的食品温度、食品在途或在库温度及食品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批次、生产日期、保质期、物流包装情况。
4.5.2 交接记录应至少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两年。
4.5.3 交接双方应按照GB/T 36088-2018的规定对食品冷链物流各环节的信息进行记录与管理,保持交接全程信息记录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4.6 交接设施设备
4.6.1 交接设施设备应保持清洁卫生、性能良好、并定期进行检查、校验。
4.6.2 冷库与运输车辆对接处应有防撞密封装置。无封闭式月台时,运输车辆应配备隔温装置并在装卸货间隙随时关闭厢体门。
4.7 异常处理
4.7.1 交接发生异议时,交接双方应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处理。
4.7.2 当温度或食品状态异常时,应不予接收。
4.7.3 当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交接双方应严格遵守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置措施,对相关区域和物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对频繁接触部位适当增加消毒频次。
5 入库交接
5.1 预约
交货方应提前与接货方预约交货时间和地点,并做好食品在途温度记录待查准备,接货方应同时做好接货准备。
5.2 查验
到达约定的交货地点后,接货方应查验食品的随附单证、在途温度记录和运输车辆厢体内的环境温度,确认食品物流包装完整、清洁、无污染、无异味,食品的种类、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温度等各项信息与合同或送货单一致。食品温度的测量应按4.4.2执行。
5.3 卸货
确认无误后应尽快卸货,卸货时:
--应轻搬、轻放,不应摔掷、落地和倒置;
--卸货期间,运输车辆厢体内的环境温度应始终保持在食品要求的温度范围内。
5.4 签收
完成交接后,交接双方应做好交接记录,接货方应及时将食品入库信息更新至信息管理系统。
6 出库交接
6.1 预约
交货方应提前与接货方预约提货时间和地点,并做好食品在库温度记录待查准备。
接货方应在接货前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包括运输车辆应符合卫生要求,制冷系统、除霜系统、温度监测设备等设备应工作正常。并应将运输车辆厢体内环境温度预冷至食品所需要的温度。
6.2 查验
到达约定的交货地点后,接货方应查验食品的随附单证、在库温度记录和运输车辆厢体内的环境温度,确认食品物流包装完整、清洁、无污染、无异味,食品的种类、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温度等各项信息与合同或提货单一致。食品温度的测量应按4.4.2执行。
6.3 装载
6.3.1 装载时不应与有毒、有害食品混装混运。
6.3.2 具有挥发性气味和异味、温湿度要求不同、需经特殊处理、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不应混装混运。
6.3.3 若使用多温区运输车辆,则上述食品不应在车厢的同一温区混装混运。
6.3.4 食品在厢体内的堆积排列应稳固,必要时应使用支架、栅栏等装置进行固定。
6.3.5 食品与厢体四壁应留有适当空间,码放高度不应超过制冷机组出风口下沿和装载线,靠近制冷机组出风口的食品应做好防护。
6.3.6 装载期间,运输车辆厢体内的温度应始终保持在食品要求的温度范围内。
6.4 签收
完成交接后,交接双方应做好交接记录,交货方应及时将出库信息更新至信息管理系统。
7 配送交接
7.1 配送到店
7.1.1 预约
交货方应提前与门店预约到货时间和地点,并做好食品在途温度记录待查准备,门店应同时做好接货准备。
7.1.2 查验
到达约定的交货地点后,门店应按照5.2的要求进行查验。
7.1.3 卸货
确认无误后应按照5.3的要求尽快卸货。卸货点离门店食品存放点较远时,应使用保温罩、保温箱、保温笼车等保温设备搬运。
7.1.4 签收
完成交接后,交接双方应做好交接记录,门店应及时将食品进行入库或上架处理。
7.2 配送到家
7.2.1 本人签收
7.2.1.1 预约
消费者本人签收时,交货方应提前与消费者预约交货时间和地点。
7.2.1.2 查验
到达约定的交货地点后,交货方应配合消费者,对照送货单,查验食品的状态、物流包装、种类、数量、温度等。
7.2.1.3 签收
核实无误后完成交接。
7.2.2 委托代收
7.2.2.1 预约
消费者委托他人代收时,交货方应提前与代收人与预约到货时间和地点。
7.2.2.2 查验
到达约定的交货地点后,交货方应核实代收人信息与消费者提供的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将食品交与代收人。
经消费者允许,代收人可对食品进行查验。交货方应配合代收人,对照送货单,查验食品的状态、物流包装、种类、数量、温度等。
7.2.2.3 签收
核实无误并完成交接后,交货方应告知消费者代收情况。
7.2.3 自提柜代存
7.2.3.1 预约
消费者指定放入有温控的自提柜暂存时,交货方应提前与消费者协商交货时间和用于存货的自提柜地点,并确认自提柜的温度符合食品的储存温度要求。
7.2.3.2 投递
交货方将食品放入自提柜,并立即告知消费者投递情况。
7.2.3.3 签收
消费者验货无误后完成签收。
本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1月26日发布,2022年6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