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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冻食品物流规范 SB/T 10827—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来源:《肉业产业资讯》    2014年第10期
 
内容摘要:本标准规定了速冻食品物流规范的术语和定义、速冻食品物流流程、速冻食品品质要求、包装、标签与标志、运输和储藏、配送、销售和召回的要求。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路易速冻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冠华王食品有限公司、福建腾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福荫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矽感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标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建联、巫朝华、朱红威、惠增玉、魏荣明、洪凰、江芬儿、滕用雄、张日富、徐宝才、田英刚、徐康、谢志新、彭玉玲、黄忠民、张也平、李军、刘振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速冻食品物流规范的术语和定义、速冻食品物流流程、速冻食品品质要求、包装、标签与标志、运输和储藏、配送、销售和召回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速冻食品的流通环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21735—2008  肉与肉制品物流规范
  GB/T 25007  速冻食品生产HACCP应用准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B/T 10699—2012  速冻食品生产管理规范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52号令)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第98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速冻食品  quick-frozen food
  采用速冻的工艺生产,在冷链条件下进入销售市场的预包装食品。
  [SB/T 10699—2012,定义3.3]
3.2  冷藏链(冷链)  cold chain
  速冻食品从出厂,进入运输、贮存、直至销售等环节完全处于规定低温条件下的物流环境。[SB/T 10699—2012,定义3.2]
3.3  门对门  door to door
  食品在不与外界空气直接接触或不在外界空间滞留的条件下,为食品的转送提供联接的方式。[GB/T 21735—2008,定义3.4]
4  速冻食品物流流程
  速冻食品物流流程如图1所示。
5  速冻食品品质要求
5.1  应根据GB/T 25007和SB/T 10699—2010规定的要求加工产品。
5.2  品质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6  包装、标签与标志
6.1  外包装完整,无污染、无破损。
6.2  进入食品商场(超市)、餐饮企业的速冻食品应有预包装。产品的预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
6.3  产品外包装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4  速冻食品的预包装上应印有QS标识。
7  运输和储藏
7.1  运输
7.1.1  应采用专用运输设备,厢体在装载前应预冷到≤10℃,每次用毕进行清洗和消毒。
7.1.2  运输中与速冻食品接触的器具表面材料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且利于清洗消毒。
7.1.3  运输的车辆或容器应具有降温或保温功能。箱(柜)内产品温度应保持在≤—18℃。
7.1.4  运输设备内不能同时储藏有异味的其他食品(或产品)。
7.1.5  速冻食品应采用冷链输送。运输设备(车辆)装卸速冻食品时应采用“门对门”联接。速冻食品不应落地,不应滞留在常温环境。
7.2  储藏
7.2.1  各类冷藏设备的内表面与包装速冻食品接触的材料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且利于清洗消毒。
7.2.2  冷藏设备应有降温、保湿、除霜、温度遥测、温度自动控制等功能。储藏温度为≤—18℃。
7.2.3  储藏设备内不能同时储藏有异味的其他食品(或产品)。
7.2.4  需暂存的速冻食品应存放在≤—18℃的冷库。
7.2.5  执行“先进先出”原则。
8  配送、销售和召回
8.1  配送
8.1.1  配送原则:应建立选择配送最佳方案、最佳路线、回单管理及查询管理的体系。根据配送计划,对配送的速冻食品进行组配、送货等作业,按时送达指定地点。
8.1.2  配送运输过程升温变质及超过保质期的速冻食品不应发送到销售单位或直接用户。
8.1.3  物流方应采用配备温度记录装置的专用冷藏运输设备,应符合7.1的规定。
8.2  销售
8.2.1  速冻食品应来自符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8.2.2  经销单位应配备适用于速冻食品销售温度要求的展示式低温冷藏柜和冷库,应符合7.2的规定。
8.2.3  速冻食品应放在展示式低温冷藏柜内销售。
8.2.3.1  展示式低温冷藏柜内温度应保持在≤—15℃,非营业时间展示的敞开面应予覆盖。
8.2.3.2  食品应能清楚地展示给顾客。
8.2.3.3  展示式冷藏柜柜壁上应标明柜的最大容量标记线,柜内食品的放置不应超出标记线。
8.2.3.4  展示式冷藏柜柜内应设有易读的精确的温度计,温度测点应设在回风口的标记线处或柜内空气温度的最高处。
8.3  召回
  应执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2年12月20日发布,2013年6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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